愛不是一種被動的感情?愛是給予而不是取受,若能在愛中發揮給予的力量,就有喚起愛的能力!

愛是一種活動,不是一種被動的感情。在最一般的意義上,愛的主動性特徵可以這樣描述:愛主要是給予(giving),而不是取受(receiving)。

何謂給予?這個問題的答案看似簡單,實則充滿歧義性和複雜性。對給予最常見的誤解是假定給予就是放棄某些東西,是被剝奪和做出犧牲。一個人的性格如果沒有發展成熟,沒有超越接受取向、剝奪取向和囤積取向的階段,就會以上述方式理解給予行為。

市場性格的人會願意給予,但一定要通過交換,只「給予」而沒有「取受」對他來說就是受騙。那些性格主要取向是非生產性(non-productive)的人會感覺給予就是被別人拿走東西。

因此,這種類型的人大多數拒絕給予。還有些人把給予視為一種自我犧牲,因此是一種美德。他們認為,正因為給予是痛苦的,所以才應當給予。給予之所以是美德,正因為犧牲是美德。

對他們來說,施比受更有福的教喻意味著體驗剝奪要比體驗快樂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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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有生產性人格的人來說,給予有著截然不同的意義。給予是能力的最高表現。在給予的行為中,我體驗到我的強壯、我的豐饒和我的能力。生命力和能力的這種豐盈高漲讓我滿心快樂。

我體驗到自己在滿溢、支用、生氣勃勃,因之欣喜萬分。施之所以比受更讓人快樂,不是因為那是一種剝奪,而是因為給予行為是在表現我的蓬勃生命力。

然而,給予的最主要領域不是物質領域而是人的領域。一個人能給予另一個人什麼?他把自己給予出去,把自己最珍貴的東西給予出去,把生命給予出去。

這不必然表示他為別人犧牲性命,而是表示他把他生命裡活生生的東西給予出去:把他的喜悅、他的興趣、他的了解、他的知識、他的幽默和他的憂愁給予出去。在這樣的生命之給予中,他豐富了他人,以增強自己生命感的方式擴大了他人的生命感。

他給予並不是為了取受,給予本身便是狂喜。但在給予中,他不可避免地會把某些東西帶入另一個人的生命中,而這種帶入生命中的東西又會反射回來,回到他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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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正的給予中,他會不能自已地取受回贈他的東西。給予意味讓取受者也成為一個給予者,雙方都會分享因為他們帶入生命中的東西所產生的喜樂。在給予行為中,某種事物誕生了,參與給予的這兩個人會共同感謝為他們所誕生的生命。

表現在愛上,這意味著:愛是一種喚起愛的能力,而無能於愛就是缺乏能力去喚起愛。

馬克思對此有精闢表達:「設若人就是人,設若人與世界的關係是一種充滿人性的關係,那麼你只能用愛去換愛,用信任換取信任。如果你想欣賞藝術,你必須是一個有藝術修養的人;如果你想對他人施加影響,你必須是一個能促進和鼓舞他人的人。」

「你同人及自然的每一種關係必須是你真正個人生活的一種特定的、符合你的意志對象的表現。如果你在愛別人,但卻沒有喚起他人的愛,也就是你的愛作為一種愛情不能使對方產生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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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為一個正在愛的人,你不能把自己變成一個被人愛的人,那麼你的愛情是軟弱無力的,是一種不幸。」施就是受的情形不僅見於愛的領域。

老師一樣可能被學生教導,演員一樣可能被觀眾啟迪,精神分析師一樣可能被病人治療——需要的只是他們不把對方看作物品,而是以真誠和生產性的態度互相對待。

幾乎不必強調的是,愛作為一種給予的能力,有賴人的人格發展。一個人如果要具有這種愛的能力,先決條件是他已達到由「生產性取向」主導的人格。

在這種取向中,當事人已經克服了依賴性,克服了自戀性全能心態,克服了剝奪他人或囤積的慾望,對自己的天賦人類能力產生了信仰,有勇氣仰仗自己的能力達到自己的目標。

他以何種程度缺乏這些品質,他就以何種程度害怕把自己給予出去,因之也就以何種程度害怕去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