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愛情,許多人有自己的一套哲學;同時,也有許多人不知道如何定義。然而,愛情真的能夠定義嗎?

這世界上大部份的規則和體制,其實都是錯的,只是我們沒有去思考而已。

朝九晚五的工作型態,或是學校暑假這些看似理所當然的體制,都有歷史的源頭,是為了適應兩百年前的社會而訂下的體制,放在現代社會,其可行性確實可疑。「暑假」其實是農業社會中,讓小孩在家幫忙種田的假期,而現在又有誰在暑假種田?

世界上的規則,都應該有懷疑跟思考的空間。不過慾望城市裡的米蘭達這樣說著:「合理的懷疑,在法庭中可讓你免去殺人罪嫌,但在愛情中,卻讓你是一個壞人」 (In a courtroom, reasonable doubt can get you off for murder. In an engagement, it makes you feel like a bad person) 愛情的規則好像最好是不容懷疑。然後訂下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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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和女朋友,曖昧與交往,當然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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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訂下名分,成為某人的女朋友,很多事情都變成權利與義務,很遺憾的,也失去了原本純然的浪漫。女生明明可以自己回家,但希望喜歡的男生送自己回去,其實,不過就是為了希望和他在一起久一點,但曾幾何時,接送成為一種愛情規則,可以用來判斷對方是否「有心」,甚至是指責對方「不夠用心」的理由?因為天氣寒冷,擔心女朋友感冒而不想騎機車載她回家,這樣的理由,難道不足以讓人合理的懷疑,接送的必要性嗎?

愛情的規則,真正到法庭,不外乎結婚與離婚,真的涉及了法律的權力與義務時,劈腿,重婚,金屋藏嬌就不只是道德上的缺點而已,而是犯罪了。但用規則和法律保護的愛情,還是不是愛情?只用規則和法律維繫的愛情,是否還有顏色?

曾經有一個,號稱「新時代的大哲」,「孔子第二」的英國學者羅素,來到中國講學,當時羅素身邊有一位「女友」勃拉克。1920 年代的報紙,先登出了羅素夫人勃拉克的消息,卻又登出了道歉啟示,聲明勃拉克只是羅素的學生,不是夫人。不過羅素不僅沒有因為報社的誤導生氣,反而表示羅素自己與勃拉克「除法律上的解釋外,其關係與夫婦無異」。

當時 48 歲的羅素,在英國已經有一位結縭超過 20 年的妻子愛麗絲,但這段婚姻顯然已經觸礁。羅素鍾情於 28 歲的女學生勃拉克,共同來華,儼然是一則有趣的花邊新聞,引發諸多討論,甚至有雜誌社出版「羅素婚姻研究號」的專刊。當時反對傳統婚姻,提倡自由戀愛的人,也搭上羅素八卦的便車,將個人的愛情,轉化為公眾議題而形成社會議論。

戀愛與國家社會的脈動緊密結合,此種說法,在現在或許無稽,但在民初諸多文藝青年的筆下,羅素是「結婚的大革命家」,羅素與勃拉克的愛情,偉大到足以解決民初的社會問題。

愛麗絲與羅素的愛情,被法律規則所定義,羅素與勃拉克的愛情,由民初知識分子所定義,定義的越明確,叫喊的越大聲,宣揚的越偉大,愛情的本質似乎就越模糊。羅素與勃拉克之間呢? 似乎仍定義模糊,畢竟羅素還得透過報紙對勃拉克示意,希望勃拉克以「夫妻」來想像他們的愛情,似乎仍是一種剪不斷,理還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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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不是定義模糊的才是愛情 (本篇的主旨可不是「曖昧最美」),愛情有各種形式,男男,女女,男女,老少,似乎都有可能。充滿規則的,堅持接送的,不願說破的,白紙黑字的,違法亂紀的,其實都是愛情,規則只是參考,或許適用於許多人,但相愛的兩個人,或許應該有自己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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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執意於愛情的定義與規則,著意於交往與否,男女朋友與否,接送與否的定義與規則,或許忘記了怎麼感覺愛情的浪漫,思考兩人之間純然的愛意,不要盲從於規則或他人的意見,相信自己的感覺,開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