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欺騙、花心?在為開放式關係貼上標籤以前,讓我們重新梳理關係裡的多元樣貌,接著去了解建立在「彼此知情同意」的基礎上的開放式關係。

(開放式關係為親密關係的既存型態之一,基於多元共融原則,相關內容,期許能讓自主選擇實踐開放式關係的人們減少困惑,實踐更好的知情同意,並在關係中成長。)

我在 2019 年年初,接觸到了法國存在主義的哲學家開放式關係伴侶——薩特與波娃的故事後,開啟了認識開放式關係的大門。加上自己一直對佛教哲學或各式宗教哲學有濃厚興趣(但對加入組織化的教團不感興趣),所以對佛法哲理中的:「如果打開心扉去愛而不帶依附,對對方的回應有期待但是不執著,純粹為了愛之喜悅,而不求回報地去給予無條件的愛」這個概念一直很嚮往,也發現竟然可以在開放式關係的框架中完好運作。

因此讓我決心在 2019 年中開始實踐「知情同意」的開放式關係。目前實踐過兩段「知情同意」的開放式關係,也加入了台灣的兩個開放式關係社群——拆框工作坊與波栗打開開。對於自己的實踐以及社群中的觀察,有些感觸與大家分享!在閱讀完畢前,願讀者都能敞開心胸、耐著性子閱讀完再做褒貶!

進入正題前,分享一段在台灣開放式關係社群——拆框工作坊對開放式關係所下的定義,看完再跟著我一起進入正題吧!

【Non-monogamy 多元/非單偶關係類型圖】

多元/非單偶關係類型圖
本圖摘錄自道德多元關係圖書《More Than Two》作者 Franklin Veaux 的部落格,翻譯是由我自行加上。

由圖表中可以看到,多元或是非單偶關係比想像中的來得多,當我分享到台灣的開放式關係社群中時,讓許多實踐者也感到驚訝,同時更細緻地理解了多元關係的各式樣貌。連實踐者都為此感到吃驚不已,何況一般未接觸過開放式關係概念的社會大眾。因此,社會大眾對開放式關係的誤解也就不甚意外了。

開放式伴侶關係不是劈腿、偷吃、欺騙,做到彼此知情同意才是定義中的開放式關係

一般大眾一看到開放式關係,直接的聯想就是劈腿、偷吃這種不經過伴侶同意、欺瞞伴侶的行為,這些行為充其量就是圖表左上角黃色區塊中的 Cheating 欺騙關係,並非開放式關係。在圖表中的定義,開放式關係就是需要「關係中的各方知情同意」,否則皆為其他種形式的多元/非單偶關係。

開放式關係「是」:

  • 各方知情同意下,擁有非單一伴侶、性行為對象。
  • 至少要同意伴侶擁有與他人約會的可行性,但不一定要彼此分享細節,由關係各方自行約定。
  • 至少有一個主要伴侶,彼此是有一定程度承諾的。

開放式關係「不是」:

  • 欺瞞之下的偷情、出軌、約炮。
  • 沒有任何締結承諾的伴侶之下的非單一性行為對象,單身狀態下的到處約炮就不屬於開放式關係,通常這些對象彼此也都不會知道彼此的存在。
  • 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並非開放式關係,此種關係為封閉的非單偶關係,並且大多數狀況下,缺乏關係主宰權力的伴侶是沒有知情同意權的。

所以,當看見有人聲稱自己在實踐開放式關係時,先了解一下對方是否對開放式關係有所誤會,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詢問對方是否了解什麼是知情同意。若對方只是想要來些隨性的性,而不願意落實知情同意或給起一定程度的承諾的話,那就不是圖表中的開放式關係的範疇了。而大眾對於開放式關係的誤解,也多半源自於一些聲稱自己實踐開放式關係,但卻對開放式關係有所誤會的人而來的。


Photo by Khamkéo Vilaysing on Unsplash

開放式關係(Open Relationship)不等於非單偶關係(Non-monogamy)

而我們也可再了解定義後得知,現在的一對一單偶關係框架下,實際上許多人藉由欺瞞已經開始實踐多元/非單偶關係了,例如:身處一對一單偶婚姻中的人擁有婚外情、單偶伴侶關係框架下的人劈腿、單身的人有很多非伴侶的約會或性行為對象,這些都是屬於非單偶關係(Non-monogamy)的實踐者,但卻非開放式關係(Open relationship)的實踐者,因為他們並未落實知情同意,而是採用欺瞞或是不說明的方式達到擁有多重對象的目的。

而大眾厭惡的是藉由欺瞞而促成的非單偶關係(注意:非單偶關係並非都是欺瞞而促成的,例如知情同意的多重炮友關係),還是落實知情同意的開放式關係呢?

知情同意的開放式關係當今的處境彷彿 1950 年代被污名化的同性戀、20 世紀以前中國被限制的婚戀自由一般

在 1960 年代,世界各地的同性戀依然被社會大眾認為是病態的、罪惡的,一直到當代,依然在逐漸遍地開花下的同性戀解放運動中持續努力著,為同性戀爭取與異性戀一樣的婚戀基本人權。20 世紀以前,自由婚戀在社會中被認為是極度自私與敗壞倫理的事情,中國固有的婚姻、家庭習俗中,結婚之目的是為家、為祭祀祖先,乃至為兩姓之好而結合,故當事人的夫妻本身居於次要地位,主婚人往往是家中尊長或父母,有絕對的權威決定。尊長或父母決定的包辦婚姻是為社會主流。直至中華民國民法第五編親屬於 1930 年制定時,第 972 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並於 982 條規定結婚時,亦僅要求公開之儀式及兩個以上之證人。主婚人不再具有法律上之意義,成年的當事人間締結婚姻,享有自主決定之自由。

我們可以看到因為隨著時間的推演,文化正轉變著,同時人們的倫理道德觀的典範也正轉移著。那些過去被認為理所當然的一夫多妻制、指定婚姻、同性戀病態觀都有了改變。而現在認為理所當然的一夫一妻制、單偶婚姻制,難道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民智的開放而形成社會中的一種「正常」嗎?落實知情同意的開放式關係,是反對欺瞞與蓄意傷害的一種關係模式。我認為不遠的將來,它會與各種關係一同在社會中共榮的!這也將代表社會的包容性得到更大的發展,社會允許更多元的人群生存著。

延伸閱讀:「同婚法贏了,但愛還沒有」婚姻制度的起源其實與愛無關

為什麼選擇實踐知情同意的開放式關係?每個人皆不相同

因素 1

因為對他人擁有情感、性慾,但不想因此隱瞞任何人或壓抑自己,開放式關係的框架可以擁有不破壞關係之下、毫不隱瞞彼此的機會。

——一個人極有可能在同一時間對他人產生情感依戀、情慾,那開放式關係擁有在不傷害、不欺瞞的狀態下可以做到滿足情感依戀與情慾的可能性。

因素 2

某些日常興趣、性癖好無法被單一一人滿足,但又不想要要求單一伴侶滿足全部或是因此結束關係,開放式關係的框架下允許了各種可能性。

——無法被單一伴侶滿足的原因可能是有身體障礙、沒意願操作特殊性癖(例如BDSM)、遠距離關係,知情同意地讓他人協助滿足,是可以沒有傷害的。

因素 3

部分自我成長、靈修的概念中認為,愛不是執著、依附或擁有他人,也不是物化他人而是如實地愛著對方真實的樣子,並且認為嫉妒、佔有、比較等激烈情緒是後天習得的,有機會克服或超越。

——因此有了一個新單字 Compersion,翻譯為共喜或是愛屋及烏之愛,當伴侶因為任何事感到喜悅時(可以是與他人親密),都能替伴侶的喜悅感到喜悅。

以上為三個主要的實踐原因,但實際上每個人選擇的原因可能不單只有一種,並且可能隨著時間,人的動機發生變動,甚至因為其他因素決定不再實踐開放式關係,也是都是可能的,畢竟人的自我是不斷在變動的。

而我自己實踐的原因則是因素 1 與因素 3 的結合,從小就覺得自己容易對多人產生好感,但是又得因為社會習俗的看法:「專情才是好的,唯一值得讚揚的」而批判自與壓抑自己,而在看了那麼多一對一關係的實踐者實際上做出了許多欺瞞以及與自己承諾、認知違背的行為後,我開始質疑一對一的承諾中,是不是有些問題呢?

二來,過去我有幾段痛苦的戀情,是由於自己對伴侶的執著、佔有、控制慾望所破壞的,那些情感的痛苦使我去反思是否自己擁有愛的能力,還是只是打著愛的名號行控制、佔有與物化之實呢?

最後,由於一路壓抑自己真實樣貌的過程中,不斷的撒謊與隱瞞,尤其是對我的父母,這個過程是痛苦與空虛的,我也總因為與父母無法真實連結而感到沮喪難過。因此我決定實踐由自我成長著作作者 Brad Blanton 所提出的 Radical Honesty(激進的坦誠),對父母、朋友、伴侶都全然但帶著愛的坦誠,這也包含了對父母的開放式關係出櫃。所以最終我選擇了實踐「知情同意的開放式關係」,而我逐漸,「更好地成為了自己」。

愛情只有當它是自由自在時,才會葉茂花繁。認為愛情是某種義務的思想只能置愛情於死地。

英國哲學家羅素

沒有適合所有人的關係,請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關係,但盡量別說謊

那看到這裡,有人說,那你是鼓吹大家都選擇開放式關係嗎?

不是的,知情同意的開放式關係實踐上有很多痛苦與不容易的地方,就如同一對一的關係一樣,關於愛與關係的議題從來都不輕鬆。我僅只是介紹一個「道德的新選項」罷了,每個人都依照自己的需求與能力選擇自己所要的關係型態,別因嚮往或是認為新潮就忽略了本身的需求與能力而選擇去實踐。

但切記,盡量別因此說謊,引用《道德浪女》這本書的一段話:「大多數人沒有那麼高尚的道德標準只摸那個米(一對一關係),但又從未真正認同不摸那個米(多元的開放式關係),只是情勢所逼迷迷糊糊地腳踏幾條船;於是他一方面心裡歉疚自責,另一方面又壓抑不住真實的情慾,所以就逃避、說謊、打混、找別的方式補償,終於成就一樁樁互相折磨虐待的愛情悲劇。」

真誠是在任何關係裡都被人喜愛的特質,真誠地認識自己、真誠的面對自己的選擇吧!

願我們不論是否選擇實踐知情同意的多元開放式關係,都能允許它「正常」的存在這個社會上,就如同同性戀擁有自由婚戀的基本人權一樣,在知情同意的坦誠原則下,開放式關係將是多元開放社會中的一個道德新選項。

下篇:為什麼看到「開放式關係」的討論,你會感到不安,甚至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