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夕我寫了一篇如何快速認識交往對象,希望去死去死團的怨氣可以降低點,沒想到最近除了有用藥迷昏、偷拍女性友人,而讓廣大鄉民跪求載點的惡男之外,入侵前女友臉書這種傻事,竟然也發生在我認識的人身上。這個事件大致如下:

原本女方跟 A 男同居,但在一次爭吵之後,女方搬離了 A 男住家。由於先前女方都使用 A 男的電腦上網,因此女方還特別把臉書的密碼換掉。

誰知 A 男仍設法取得女方的臉書帳號,還把女方跟目前的男友 B 的對話,做成圖片檔案,以女方的帳號貼出。由於我知道他們的故事,在看到內容的第一時間就留言表示,這樣的行為侵犯個人隱私,可能遭提告,因此 A 男立即將圖片刪除。

同時間我也通知女方變更臉書密碼並報警,不過 A 男竟然連變更密碼用的信箱、認證用的手機號碼都換掉,女方因此無法取回帳號。此時 B 男正準備去接女方,竟然發現有三名男子在女方公司外面徘徊。女方最後在 B 男保護之下離開,兩人才使用網路報案,檢舉這個臉書帳號不法入侵事件。

警察到了之後,發現 A 男為某市議會議員的兒子,表示會與議員協調解決之道。女方透過電話向議員抗議他兒子的行為之後,該議員竟然表示如果女方在該市待不下去,可以先回老家一陣子。

在這個事件中,女方有一段時間使用 A 男的電腦上網,因此 A 男可能早就取得臉書及電子郵件密碼。當雙方分手、女方更改臉書密碼之後,A 男仍可以透過電子郵件變更密碼,取得臉書的控制權。

以下是我對所有電腦使用者的建議:

  • 不要把密碼提供給別人使用

不管是遊戲、電子郵件還是任何網路上的帳號,密碼絕對不要提供給他人。

已經有太多網友把遊戲帳號提供給人幫忙練等等級,結果裝備、金幣都被盜用一空。即使你給的密碼是無關緊要的帳號,仍可能因為同樣的密碼用在其他的帳號上,或讓他人熟知你設定密碼的方式,而遭受入侵。

如果真的一定要請他人登入,可以先將密碼變更後再提供,並於對方使用後立即改掉。定期更換密碼也是一種必要的措施。

  • 使用他人電腦時,請使用隱私瀏覽模式

Firefox 提供隱私瀏覽模式,在此模式之下使用者瀏覽網路的所有資料都在關閉視窗之後刪除,可以避免密碼遭別人取得。Google Chrome 瀏覽器及 IE 9 也有此功能,分別稱為「無痕式視窗」及「InPrivate 瀏覽」;不過對方仍可能事先裝上鍵盤記錄程式,取得帳號跟密碼。

  • 如果有任何資料不能被公開,就不要放到網路上

即使您把所有帳號、密碼都做符合安全機制,也請你不要把會傷害您自己的資料丟到網路上!

原因很簡單,您沒出錯但別人可能出錯,即使大家都沒錯,也可能有漏洞,誰知道哪天這些資料會不會就此流出呢?(請參考另一篇報導

  • 使用資安軟體

資安軟體包含防毒軟體、防火牆等等,除了花錢購買之外,不少廠商提供免費的家用版本,請務必安裝一套,並保持防毒資料更新。

最後,提醒各位,不管這段過去的戀情是誰的錯,首先要提醒所有人,入侵他人電腦、帳號是犯法的!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將他人通訊內容公開,也是違法的!

刑法第318條之1(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條之3(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另外,如果 A 男真的叫人跟蹤女方,讓女方心生恐懼,這也是有罪的!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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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轉錄自 TechOr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