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之所以發生,都與權力濫用、權力位階不平等有直接關係。男性的「動物性衝動」是一個邏輯錯誤的觀念,不但將錯怪到女性受害者頭上,更讓男性受害者不敢發聲。

迎接 Me Too 運動掀起的全新時代

詢問有女兒的爸媽們最擔心什麼的話,最常聽到的答案就是「性暴力」。當然男性也可能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但不管怎麼說,女性所遭遇的環境更危險,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

我認為二○一八年是相當有意義的一年,那一年開始了 ME TOO 運動。過去韓國社會持續起訴性暴力相關的事件中,最代表性的有一九九二年首爾大學申教授性騷擾事件,後來被確定是犯罪行為,還有二○○八年的趙斗淳事件加重了兒童性犯罪者的判刑。

如果說之前所發生的都是單一事件,那麼 ME TOO 運動就是群體性的活動,是一股巨大的浪潮。因此,它所帶來的影響也比過去都大,雖然 ME TOO 運動主要是揭發名人或上位者的惡行,但通過這個契機,讓我們重新正視社會上有許多性暴力在生活中還在持續發生。

ME TOO 運動開啟了全新時代的大門,不但加強社會大眾對性暴力的意識,讓受害者得以發聲,同時也加重性犯罪者的懲罰。即使沒有馬上出現令人滿意的結果,但我們已朝向無法違抗的浪潮前進了。

因此,在性教育中必須有一定比例來探討性暴力。這也是為什麼在這本書中我會另起一個章節來討論。

孩子們必須意識到什麼是性暴力,爸媽也要幫助孩子了解,唯有如此,當孩子遇到性暴力時才能有所防備。

在前面的章節中,我最強調的概念是主體權,而在此章中,我最想強調的是勇氣。

性暴力會讓人產生巨大的心理創傷,是極為痛苦的經驗,對孩子們來說更是如此。因此,在性教育中主體權和勇氣必須一起訓練。

這裡所謂的勇氣包含了防止性暴力發生的勇氣,反抗性暴力的勇氣,克服性暴力的勇氣,還有支持其他性暴力受害者的勇氣。

當然,性暴力是讓人感到痛苦的議題,光是想像自己的孩子萬一是性暴力受害者,內心就會無比難受,但若置之不談的話,那麼痛苦必定會加劇。

因此,我請求爸媽們一定要認真閱讀本章。


圖片|Photo by Sydney Sims on Unsplash

性暴力不是父母可以防止的問題

看著剛出生的女兒的臉,父母會不由自主的想著:「女兒呀,媽媽爸爸會一直保護妳的。」如果能夠像父母所承諾的,家長可以永遠保護女兒,不讓她遭受性暴力對待那該有多好,但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為我們無法把女兒關在家裡,不讓她去幼稚園、學校,甚至是職場。就算真的做到,這不也是一種虐待嗎?

即使爸媽沒有做到這個程度,生活中也常常看到家長,比起兒子對女兒的管控更嚴格,規定回家的時間、不能穿短裙。當女兒提出抗議時,會跟女兒說:「這都是為了妳好,萬一發生意外可怎麼辦?」

然而,我想再次跟爸媽說,即使這樣做也不可能保證女兒不會遭受性暴力。

因為性暴力已經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四處蔓延。即使沒有到偏僻的場所,沒有穿暴露的服裝,即使拒絕了男性的邀約,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性暴力的發生。

很多女性都深知這件事,因為即使在大白天出門、在校園內上課、跟男朋友約會,也可能在日常生活中突然遭受性暴力,甚至可以說,大多數女性都曾遭受過或大或小的性暴力。

更何況現在因為小型攝影機不容易被發現。因此被偷藏在廁所、飯店、游泳池、學校、醫院、辦公室、遊樂園、三溫暖等地方的攝影機數量,一年就超過了一千多台,這種以非特別多數為對象的性暴力,根本避免不了。這些攝影機被稱為「針孔攝影機」,我認為應該要改為違法攝影機或數位性犯罪才對。

我這麼說並非認為預防性暴力完全沒有意義,只是希望大家不要認為只要充分預防就不會發生,因為若大家都這麼想,當事情發生時,就會認為這些都是受害者的問題,心想「因為沒有預防,才會遭受這樣的事情。」

我們真正需要的不是受害者的預防,而是防止成為加害者。

家長必須意識到,我們的孩子不論何時都可能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要讓她們知道的是,遇到性暴力時的對應方法。只有這麼做,當孩子們遇到時,才會知道要採取哪些措施。

請轉變對性暴力的偏見

我們社會看待性暴力的問題時通常過於輕率,這是因為一些偏見或傳統觀念所造成。爸媽可以自我檢查一下,內心是否有這些錯誤偏見。

偏見 1:性暴力只會發生在年輕女性身上

意思是,很多人認為是因為年輕女性的魅力刺激了男性的性慾,才會發生性暴力。

可是從性暴力實際案例來看,受害者從出生三個月的嬰兒到七十歲的奶奶都有,根據統計,受害者中百分之二十二點七是未滿十三歲的兒童,還有百分之二點七是男性。

性暴力並不只會發生在年輕女性身上,所有處於弱勢的人都可能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即使是身體健壯的年輕男性,在軍隊中成為相對弱勢時,也會受害。

偏見 2:女性因為穿著暴露和行為輕挑,才會誘發性暴力

這個跟第一個偏見是相關聯的,認為女性的穿著和行為是誘導性暴力的原因。有這種想法的人,會對女生給予忠告說:「不要穿著短裙到處走。」

根據上面提過的統計資料就可以知道,這也不是事實。

性暴力受害者是青少年時,或許可以勉強解釋,是因為穿著太過暴露。但在要求員工穿著合適制服的大企業或公家機關中,亦發生了職場內的性暴力又要怎樣解釋呢?

即使受害者穿著暴露,也不代表允許性暴力。能不能發生性行為,不是透過對方的穿著自行評估,而是必須具體詢問對方,並得到「好」這個答案才能做。

偏見 3:女性渴望被強暴或享受強暴

認為女性享受性暴力是最不正常且折磨女性的偏見,這種觀點完全無視受害者在遭受巨大傷害後所說的話,甚至認為兒童受害者也是如此,更是大錯特錯。

我認為應該是極端變態的淫穢書籍或影片強化了這個偏見。

這些書籍或影片中常常描述遭受強暴的女性一開始抵抗,但是中途改變了態度轉而表示喜歡,甚至要求更加激烈的性行為。反覆觀看的話,就會認為其中描述的事情是現實,而產生扭曲的觀點。

以兒童為對象的淫穢書籍或影片已經被視為問題並嚴格禁止,我認為通過這種形式美化性暴力的影片或書籍等也都需要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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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見 4:無法控制性暴力是因為男性無法壓抑性衝動

這個偏見認為男性的性慾是本能的、衝動的,也是無法控制的。可是,男性的性衝動並不是不能控制的慾望。

性暴力不是因為男性的性衝動發生的,而是男性攻擊性的性行為被默認為是「像男人的行為」,以及助長這種想法的社會陋習所造成,使得男性通過這種扭曲的方式與女性發生關係。

更何況性暴力加害者並不一定是男性,雖然不多,但是女性是加害者的情況也確實存在。

仔細思考就知道,為什麼只有在性暴力中,男性的本能就要被體諒呢?人類也有殺人的本能,不過如今我們有了抑制並處罰這種本能的文化。

因此,面對犯下殺人罪的人,我們不會竊竊私語地偏袒說:「他是因為無法控制殺人的衝動,才會這麼做。」

那麼,又為什麼要袒護犯下性暴力的人呢?追根究柢,錯誤的文化才是問題,人是理性的存在。

在性犯罪判決中常常出現「偶發性」、「衝動發生」、「理解成性的慾望」等表達。如今女性團體正在努力要把這些修改成「無法意識」、「無法協調慾望」、「沒有對方的同意」、「無法駕馭理性」等。

偏見 5:預防性暴力,只會要求女性要小心

女性一定要非常小心,才能避免遭受性暴力。換句話說,自己的身體要由自己來保護,這個說法只不過是把責任轉移到受害者的女性身上而已。

其實,女性們在日常生活中邊擔心性暴力,邊努力生活著,已經活得非常小心翼翼了。即使如此,還是有許多人遭受到性暴力,要求女性要小心不僅不符合現實,也沒有效果。

要預防性暴力就必須把焦點放在防止加害者出現。不是針對幾個加害者,而是整體社會結構、文化要讓那些加害者懂得自我檢討,如此才是預防性暴力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對策。

偏見 6:如果對方同意,就不算是性暴力

想像一下假設我在網路上購物,購買了 A 這個商品。可是收到商品後發現收到的不是 A 商品,而是 B。賣家拿著 A 卻是賣 B,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商品是我同意購買的,但是我就必須默默接受這個結果嗎?沒有人會這麼認為吧!

性暴力事件中,常常發生類似的情況。對方說要請吃冰淇淋,於是跟著走了;對方來問路,所以帶他去找路;對方說來家裡拿東西,於是讓他進門;對方說這是工作上的需求,所以一起去參加研討會⋯⋯結果卻遭到了性暴力。

這個時候,許多受害者都會自責自己像個傻瓜一樣,同意了對方的要求,其他人也怪受害者沒有果斷拒絕。

但是只要不是明確同意要發生性關係,不管同意什麼,都不能認為對方默許性行為。這些都是明確的性暴力,同意購買 A 這個商品,沒有道理必須對收到 B 負責。

而且即使真的同意發生性關係,也並非表示就不能反悔。在發生性關係之前,如果改變心意想拒絕,或是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不想要的話,隨時都能停止。

「在做之前就已經同意了,應該是沒有關係。」這不過是加害者的藉口而已,對方同意後的心情比同意前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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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見 7:性暴力受害者身上會有受害者特質

受害者受到傷害後要馬上報案、要逃避加害者、無法過正常的生活、表現是消極且畏縮的⋯⋯社會大眾會對性暴力受害者有著刻板印象,當受害者不符合這些類型時,社會大眾就會懷疑這些人並非受害者。

看起來符合這些固有觀念的受害者非常多,但是不符合的受害者也存在,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他們是綜合考量自己的情況、加害者和周圍人的關係、平時的性格和當時社會的氣氛等才做出判斷。正因為這樣,受害者們的行為看起來不一樣是理所當然的。

有時候是受害者無法接受自己遭受到了性暴力,因而導致延遲報案,或為了不失去在公司的職位而對加害者表現出親切的態度。這也就是為什麼在他人眼中看來,這些受害者跟平時生活的樣子完全沒有差異的原因。

有人曾經問,受害者如果看起來不像受害者的話,又要怎樣判斷是不是受害者呢?甚至在法庭上也出現過這種質疑的聲音,這樣的說法同樣是在幫助加害者逃避罪責。

把他們變成受害者的是這些加害者。不論受害者之後表現如何,他們都是遭受性暴力的人,我們必須要停止對受害者要求要有「受害者樣子」。

偏見 8:性暴力倖存者在訴訟裁判過程,都是佔優勢的一方

我參加 CBS《15 分鐘,改變世界的時間》時,聽過一個故事。有個國小五年級的孩子遭受繼父性暴力長達兩三年。

孩子後來提出告訴,但孩子陳述的內容中有些問題,他對和自己建立起關係的諮詢者所說的內容,和沒有建立關係的諮詢者所說的不一樣。因為陳述內容不一致,最後繼父被判無罪,而那位孩子也被貼上「說謊精」的標籤,過得非常辛苦。

幸運的是,孩子歷經持續兩年的心理諮商後,變得堅強多了。因為內心強大了,當孩子過了許久再次見到加害者時,突然覺悟地說:

「為什麼你會低著頭?為什麼你無法正面看我呢?我來告訴你為什麼。雖然在法律上你贏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是我贏了。因為現在你無法再碰我,所以是我贏了,馬上給我滾!」

性暴力受害者在訴訟和裁判的過程中是非常痛苦的。因此,常常會有進退兩難的矛盾。

通過這孩子的事情,我意識到雖然能不能對加害者定罪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通過告訴能讓受害者和加害者分開,防止他們未來繼續遭受性暴力。

因此,我建議即使再辛苦,比起一味逃避,更應該鼓起勇氣積極地申訴,從長期來看,這對受害者來說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