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香港投稿,帶我們看香港現況。「強姦」的「姦」字,以三個女字組成,當中可見漢字裡的性別偏見,我們往往認定只有女性才會成為性罪行之受害者。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建議把「強姦」摒棄,改為「插入式性侵犯」。

文|林潔汶(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對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最近建議把「強姦」摒棄,很多人表示大為費解,對於「插入式性侵犯」這新的建議罪行,更感到難以明白。筆者在此分享一些看法,望能釋疑及讓大家重新理解「性暴力」的現況。

「姦」不能保障所有受害人

現時香港有關性暴力的法例已沿用超過五十年,其立法是以保障女性貞操、違反社會道德等原則出發,令陰道及陽具成為法律的中心。

「強姦」的「姦」字,以三個女字組成,當中可見漢字裡的性別偏見,我們往往認定只有女性才會成為性罪行之受害者。在陽具中心主義下,現時法例,強姦的定義必須為「以陽具插入陰道」的性交,因此,只有女性可以成為強姦案的受害者,亦只有男性可成為侵犯者。如果侵犯者用手指或硬物等插入陰道、肛門或逼使受害者口交,只能控以非禮(即猥褻侵犯罪),罪名較「強姦」為輕。

不論性暴力受害者的性別,以性方式去征服、操縱及控制對方也是不能容忍的,所以我們應歡迎法改會以「插入式性侵犯」這新建議擴大強姦罪的定義,使範圍包括未經同意的陽具插入陰道(強姦)/陽具插入口腔/物件插入陰道/物件插入肛門,最高刑罰全為終身監禁,反映嚴重性及讓男性受害人和跨性別人士受害人納入保障之中。

區分「陽具」與「非陽具」插入的狹隘與荒謬

現時在強姦案件的審訊中,往往要求受害人要清楚指出及解釋何以得知當時是以陽具插入陰道式的性交,令受害人能否辨別侵入的物品或身體部份成為舉証的關鍵,大大增加了受害人在審訊時作供的困難及心理創傷。風雨蘭的個案中,曾有一名視障的受害人被要求解釋為何她「看得到」當時侵犯者是以陽具插入;更有未有性經驗的學生,在法庭的盤問中不斷被質問如何辨別插入物為陽具。雖然她們能明確肯定被侵犯者插入,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實插入陰道的乃是陽具,以致最終強姦罪名不成立;有個案亦因此改判為猥褻侵犯罪,刑罰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如果男性受害人證實被迫進行插入式性侵,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只能以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的猥褻侵犯罪處理;於新建議下,情況可透過「未經同意下的插入式性侵」處理,侵犯者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與現時「強姦」一樣。

由此可見,現時法例單純以「陽具插入陰道」作為強姦定義,區分「陽具」與「非陽具」插入的侵犯,只會強化以「陽具為中心」的社會文化,實在非常狹隘及荒謬。這種觀念一方面淡化「非陽具插入」的傷害,漠視了性侵犯作為一種暴力的嚴重性;另一方面,亦令受害人無法在司法系統中得到公義,加重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從刑罰的角度來說,對受害人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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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為何要與「強姦」看齊

非陽具插入的性暴力襲擊與陽具插入口腔,同樣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和長久之身心傷害,而此創傷絶不輕於「強姦」的加害行為。加害者強行使用其他的工具如手指、舌頭、硬物插入受害人的陰道或肛門,或以陽具插入口腔(強迫口交)這些加害行為,本質上都是一種強者向弱者支配和制服方式的展示,跟「強姦」的性暴力侵害一樣對受害人造成心理及生理的創傷。

從「風雨蘭」服務使用者遭受性暴力對待的經驗顯示,有受害人因被強迫口交,令口腔及喉嚨做成傷害,經常嘔吐,同時影響日後進食,可見在生理及心理上影響深遠,侵犯者的罪名及刑罰絕不應較陽具插入陰道的強姦案為輕。

文明國家已取消以「強姦」作為罪行名稱

現時,不少海外國家已經採用「性侵犯」、「插入式性侵犯」等控罪取代「強姦」一詞,以反映性暴力為性別權力上的暴力,是對別人性自主權的侵犯,從而減少對性暴力受害人的標籤及污名。台灣、加拿大及部份澳洲地區在修改法例的過程中,亦把性罪行名稱中的「強姦」修訂為「性侵犯」或「插入式性侵犯」。法改會取消以「強姦」一詞為法律用語的修訂,能令社會關注非陽具插入式性侵犯行為的嚴重性,與正視性暴力問題與文明地區看齊。

日常語言 vs 法律用語

日常語言但求方便簡潔,說得太清晰仔細反而顯得囉嗦難明;但在法律層面上,為避免灰色地帶,法律用語可能繁瑣冗長,令大眾感到難以理解。我們同意官方應出版一些通俗易明的法律精讀,讓普羅大眾可以清楚明白法例條文,了解保障並行使自己法律上的權利。

同時,我們可分辨日常語言與法律用語,日常溝通不一定要使用法律用字。例如「非禮」、「衰十一」都是我們常用的非法律用語;傳媒暫繼續使用「強姦」、「強姦犯」用字以貼近普羅大眾的理解,其實並無不可。

結語

最後,我們必須強調,以「插入式性侵犯」擴闊「強姦」的定義及取消以「強姦」一詞作為罪行名稱,可能衝擊了我們既有的觀念,但同時卻令我們有機會重新認識性暴力、關注未被保障的受害人、檢示法律存在的性別偏見與漏洞。而罪案的嚴重性,不應該亦不會因為法律用語的改變而遭淡化,反之,新的建議更重視所有插入式性侵的行為,強調其嚴重性。然而,大眾日常繼續以「強姦犯」形容犯下「插入式性侵犯」罪行的人,欲表示其嚴重性,筆者看不見有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