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間發生爭執,有哪些和婚姻相關的法律可以遵循?夫妻之間的相處之道,讓專業律師告訴你

文|許淑清

日前受理的案件,是當事人配偶性慾極度強烈,不但購買千奇百怪之性輔助工具,也遍嚐各類壯陽藥品,甚至不惜於生殖器上入珠。當事人常因配偶粗暴的性行為,導致下體流血以及難以忍受之疼痛等。若當事人不從,拒絕發生性行為,馬上就遭拳腳相對。

當事人跟我轉述時甚至說:「有好幾次都覺得自己要死掉了!」足見當時她內心有多恐懼。

除了身體上的傷害虐待外,亦不乏恐嚇性言語,例如揚言要打斷當事人的腿、或抓她的頭髮去撞牆、關在家裡整天跟他做愛等,當事人的身心受創極深。然而這位當事人也一如常見的傳統婦女,以為夫妻間性事難以啟齒,不好意思家醜外揚,隱忍了十年。惟年輕時體力還可以配合,但隨年紀增長,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對於被告的索求,漸感力不從心,加上拒絕次數增加,被毆打的次數也變得頻繁。

當事人無法再繼續忍受配偶精神與肉體上之虐待,因此委任了草媽律師我,來幫她打這場離婚官司。說實在的,這種離婚官司並不難打,因為當事人的先生在刑事上明顯構成傷害、強制性交罪(不要懷疑,在違反配偶的意願,強制與之發生性行為,也構成以前叫「強姦罪」的罪名,但那是告訴乃論罪)。


圖片|來源

民事上,當事人得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同法第 2 項參照)。按照本件的情形,法院判准離婚的機率很大。另一方面,這種典型的離婚官司變數也很大,如果夫妻情分還在,又想給子女一個健全家庭、不能讓小孩沒有爸爸(或媽媽)的刻板印象,當事人在沒有「切心」的情形下,耳根子軟心也軟,很容易因親友及配偶的勸說而回到配偶身邊,繼續過著當初那非人性的夫妻生活。

即便這場官司判准離婚的機率很大,當事人先生卻也不是省油的燈,以鮮花、痛哭跪求、發毒誓等連續攻勢下,居然挽回了當事人本欲求去的心。理所當然的,也毀了我生平第一個獨立接案的 CASE⋯⋯。

夫妻間做與不做,所涉及的是民法第 1001 條,夫妻間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他方得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且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甚至會構成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惡意遺棄的判決離婚事由。實務運作上即使沒有事先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但只要夫妻間分居的時間夠長(至少一年以上),法院亦會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判准離婚。推論的理由是性生活屬同居義務內容之一環,雙方不能協調不但會影響到婚姻生活的品質,甚者會動搖雙方互信的基礎,而導致婚姻無法維繫。

相較於每天拼命「做」,甚至到性虐待程度,其他實務上更常見的是拒絕或排斥與配偶發生性行為,原因不一而足,例如修行或神明指示、配偶體味較重,不願同居(更遑論發生性行為),外籍新娘嫌本國配偶年邁體衰、怕懷孕、老公沈迷線上遊戲等因素而「不做」。

夫妻間的性事只要雙方能夠協調,法院是不管「做」與「不做」的。怎樣的性生活頻率才算是允執厥中,並沒有量化的數字,婚姻生活本是夫妻兩個人的事,沒有旁人至喙的餘地(家暴問題例外),因為它本來就存有許多複雜隱晦法律又難以介入的問題。

而性虐待,有人避之唯恐不及,有人則趨之若鶩。無關對錯,端看願打和願挨的兩人能否配。夫妻間做與不做,有人性致高張,也有人興趣缺缺,考驗的是夫妻間的默契能否產生「共鳴」。

婚姻制度是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男女,為相互扶持、傳承生命、經營家庭生活而結合,當然不可能是王子和公主從此過著幸福日子的浪漫童話,現實生活中存在是生計、子女教養、經濟壓力、家務勞動及外界誘惑等零零總總的瑣碎問題。在面臨困境時,考驗的是雙方體力、耐力及智慧。能夠相互扶持地度過難關,才是體現婚姻生活之應有價值。而經營家庭關係,應是付出多於享受,容忍多於要求,如此始能獲得圓滿之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