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菁芳從多倫多捎來對加拿大伴侶制度的觀察,另一種我們想要的幸福是我們能當夥伴而非伴侶嗎? 

三十歲前後,婚姻突然就逼到眼前了。朋友間隱隱有分成兩大陣營的局勢:一邊是在結婚生子買房買車的軌道上,一邊是旅行健身上餐館養寵物的單身貴族。有些人還略顯尷尬地在叉路口徘徊,拿不定主意,但時間逼在後頭,馬上就要為你做決定了。

老實說,婚姻這兩個字聽起來有點嚇人。

它好像是來自某種來自古老歷史的無常要緝拿我歸案,彷彿我讀過的書走過的路想過的問題,因少也賤而多能鄙事的十八般武藝都不重要,重要的只是我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年紀多大?外貌如何?什麼時候要生小孩?結婚之後會不會跟夫家好好相處?我也很害怕社會主流價值中對婚姻的定位:結婚似乎是一段親密關係必然走向的階段,一種終極的獎勵。一定年紀之後,不以結婚為前提的交往,好像就會被貼上「浪費彼此時間」的標籤。在一起久了的 couple,自己不急,周圍的人都幫他們急,尤其幫女方急。為什麼婚姻的設定是如此?異女都想要,異男都在拖,拖到最後總會給。

但這不是說我不欣賞婚姻所彰顯的價值。在流動不止的人生當中,能夠有足夠的信心和勇氣,打開自己的生命邀請另一個人進來,開始一段共同的旅程與冒險,建立出些什麼,是自己的,但也在自己之上的——簡直是藝術,偉大且美麗。

我每次參加婚禮,聽到新人說「至死不渝」,都會覺得這是奇蹟。居然敢做出這種承諾,一輩子!一個要負一輩子責任的選擇。我連在網路上上買東西都會 second guess 自己老半天的。決定與另一個人攜手走入婚姻,從此變成以兩個人為主的最小單位,實在是莫大的勇氣。在那樣巨大的勇氣前面,我覺得自己很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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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或許正因為婚姻應彰顯的價值如此純粹,才啟人疑竇吧。人們都是如何進入婚姻的?對一個外人來說,婚姻是個複雜的概念,樣貌多變。它是家庭,是友誼,是一種夥伴關係,也是閉鎖的親密關係。所以,當人們想與另外一個人結婚時,他們感受到的是什麼呢?是因為這個人是自己最好的朋友?無血緣但親近如家人?火辣的性?還是因為結合可以將兩人的利益最大化?

我想我年紀小一點的時候,對婚姻應該還是充滿浪漫想像的。將來的他會是什麼樣子呢?戒指會是什麼樣子呢?我們會在哪個城市戀愛,工作,我的小孩還會唸雄中雄女嗎?後來慢慢發現婚姻的形象很大一部分是被建構出來的,而且充滿性別偏見。用鑽戒求婚的習俗是哪裡冒出來?為什麼女生有兩個戒指(one engagement ring, and a band),男生只有一個?為什麼總是男生求婚,負擔被拒絕的風險?為什麼結婚的時候要穿白紗,而且新娘要被爸爸牽到新郎前面?甚至,為什麼一定要是新郎與新娘,不可以是新郎跟新郎,新娘跟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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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身邊的朋友們都開始結婚之後,我更加深刻地認知到,做出「我們結婚吧」的決定,那臨門一腳,其實跟感情或感動的關係很少,跟社會經濟考量關係比較大。有些人是因為長輩年紀大了,希望看到晚輩成家,所以就結婚了。有些人是因為懷孕了,所以就結婚了。很多人是因為年紀到了。或者因為可以減稅,或者因為需要一起繳房貸;又或者,最典型的留學生劇本,有一方要出國,或有一方需要公民身份。有些人甚至是因為去其他人的婚宴被起鬨,動心起念,所以就結婚了。

這些實際的考量並不會使得原來關係裡的真摯感情變得遜色。我只是覺得,婚姻對我而言,好像逐漸從過去的玫瑰色粉紅泡泡,變成了一個充滿儀式與權力關係的制度。於是我就有點害怕了:我不確定的事情很多。我應該不會想要很努力減肥,試很多套禮服和髮妝,拍一些認不太出來是不是自己的照片。我已經待在國外自得其樂好幾年了,社會眼光和同儕壓力鞭長莫及。我把自己的照顧得很好,不需要透過婚姻提升社經地位。我也還沒有想要小孩;而且技術上來說,如果我想要小孩的話,I need to get laid, not a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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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與附隨在婚姻之上的假設、展演、效益我都不需要,也不想要,但我仍然想對我的伴侶做出承諾,怎麼辦?我不想讓婚姻裏那些約定成俗的觀點,來定義我的伴侶關係;這不代表我對伴侶關係沒有堅持。那麼,真正棘手的問題是,在國家與社會的眼中,我是什麼?還是,我什麼都不是?我只能在單身或婚姻中擇一:不是婚姻,就是單身,我的感情,付出與承諾都不算數?

來到多倫多之後,我才知道原來很多人已經不結婚了。有這樣的一種伴侶關係,叫做 common law partnership,來自長期的同居關係或共同撫育子女。雖然加拿大各省的規定不太一樣,但司法系統基本上都肯定長期同居的伴侶,不分性別,是一種沒有正式結婚但是有婚姻內涵的法律關係。同居幾年之後,就可以登記成為同居伴侶,接下來就能一起報稅,辦理移民,重大事件發生時可以作為合法代理人,甚至,在分手的時候,也有可能獲得贍養費或分得財產。

我本來以為這是早期為了要肯認同性伴侶而出現的制度選項,後來才發現,其實 common law partnership 關係很合人性啊,對異性伴侶也很實用。說到底,這是一種有實故有名的關係:你先建立了穩定的伴侶關係,法律就跟著肯定它。

住在一起兩三年,有了孩子,要說這樣的關係裡沒有一點值得社會肯定的價值,沒有國家應保護的權利義務,實在也說不過去吧。而正是因為法律的肯定是跟著來的,這把對伴侶關係的定義還給了伴侶兩人。各種形式的伴侶都可以在這樣的法律關係中獲得空間:不想出櫃,但想給彼此保障的同志;不同教派,或文化背景迥異,婚禮習俗形式喬不攏的 CCR;或者,對能否維繫婚姻有所保留,但仍願意對彼此承諾的情侶。

人的情感,性慾,甚至是關係,應該都不是二分法能處理的問題。與其問愛或不愛,分手或永遠在一起,不如問怎麼愛,想怎麼在一起。同時,最重要的是,法律提供你什麼保障。我想我是個務實的理想主義者吧——愛是存在的,它不能言說也無法被證明,可以被描繪但是不能精確分析。但要說那樣的感情能延續數十年,在不斷變遷的環境中成功存活,兩個人的關係能夠 grow up but not grow apart,實在不一定吧。

人生無常。人有聚散。我想我很難相信天長地久,海枯石爛的諾言。但是我會願意對身邊的人做出務實的承諾:無論結不結婚,我們都努力在可預見的未來好好對待彼此,好嗎?美好強壯的關係,無論有沒有「婚姻」的加冕,都一樣值得珍惜。美好的伴侶關係,也應該要受到國家與社會的肯定,既有實則有名。

那麼,Shall we be partners?

我想我聽到這句話也會很感動的。沒有玫瑰與鑽石,只有柴米油鹽醬醋茶,共同銀行帳戶與報稅地址——但這應該就是現代生活中被重新定義的浪漫吧。Not man and wife, but partners in the eyes of th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