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州通過的「心跳法案」,規定腹中胎兒一旦有心跳,就不可墮胎,甚至讓民眾檢舉任何施行墮胎手術的醫護人員,連開車載懷孕婦女去墮胎也會因此而挨告。

一九七三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重大判例「羅訴韋德案」賦予美國婦女墮胎權合法化的保障,但近半世紀後,德州一日生效的禁止墮胎法,幾乎徹底剝奪婦女墮胎權;新法規定,妊娠六周以上、一旦能測到胎兒心跳,即不得進行墮胎手術,即便因強暴或亂倫受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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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新法與其他反墮胎法不同之處,在於把糾舉的責任交給公眾,而非執法或衛生部門,允許德州居民對協助懷孕六周以上婦女接受墮胎手術的醫護人員或其他人士提告;美聯社報導,根據新法,就連開車載懷孕婦女前往診所墮胎的民眾,都可能因此挨告。

德州共和黨籍州長艾伯特簽署的這項「心跳法案」還規定,對協助墮胎者興訟的民眾,若贏得訴訟,將可拿到至少一萬美元獎金。

美國醫師組織「美國醫學會」一日發表聲明,對德州「惡法」深表憂心,對於最高法院一日以五比四沒有宣告法案違憲也感到失望。

「美國醫學會」主席哈爾蒙指,新法不僅禁止州內墮胎,還干預患者與醫師間醫病關係,「醫師及醫護人員成了領取賞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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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一日表示,一定會「保護並捍衛」墮胎權;他在聲明中說:「走極端的德州州法,明目張膽地違反了羅訴韋德案判例建立的憲法權利,這個判例已經延用了將近半個世紀。」

不過,白宮並未說明將採取哪些具體措施。

除了德州之外,共和黨在全美各地都推動新法,希望大幅限縮墮胎權;美聯社報導,至少十二州已經頒布州法,禁止妊娠初期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