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在法律上提出離婚?分居可會是其中一個理由嗎?在法律上,你們必須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聞過夫妻分居然後離婚的新聞呢?難道夫妻不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就可以離婚嗎?但怎麼也常常聽說夫妻分居了但始終沒有離婚。究竟,可不可以因為分居而離婚?

其實,「分居」只是一種狀態的描述,而夫妻之間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分居。因此,離不離婚這件事當中,重要的是那個「原因」,夫妻之間不住在一個屋簷下只是結果而已。

法律怎麼規定?聽說夫妻有「同居」的義務?

民法第 1001 條確實規定夫妻互相對另一半有「同居義務」,但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種,像是配偶長期到外地工作、出差或旅行。因此法條上又特別說明「有正當理由而分居」不違反夫妻間的義務。

所以,單純告訴法院「分居」的事實,並不屬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也就是說「單純分居」並不是法官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理由。不過,我們卻會在法院判決的實際案例看到,分居了 2 年、5 年、有的甚至只分居了 6 個月就可以判准離婚。這些情況到底為何可以離得了婚呢?

重點就是分居的原因。畢竟法律都規定了有正當理由分居是很合理的事情,但如果分居原因恰好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的種種事由,那法院就可能會判決離婚。

所以,什麼「原因」可以請求離婚?

首先要瞭解,當夫妻在分居的狀態下,其中一方受不了而想要請法院判決離婚時,必須撰寫起訴狀。而在起訴狀中的「事實與理由」欄位,就必須說明分居的原因或理由為何。

這個理由是否屬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法定事由?像是,對方惡意遺棄、對方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對方有家暴行為等等。又或者有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因此,法官主要是參考原告所主張的離婚事由是不是民法第 1052 條所規定的 ,再來討論夫妻間感情狀況是否已經難以回復,而判定是否准予離婚。並不是單純「分居」就可以離得了婚。

簡單來說,分居多久不是問題,分居背後真正的原因才是問題所在!

另外還有個小提醒,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有特別規定,如果「原因」明顯要由其中一方負責時,只有另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也就是說,主動先分居、失聯、不願意回家的那一方,無法主動離婚。若向法院訴請離婚,很可能會被駁回喔!

分居,是夫妻分開不住在一起的事實,但背後原因各不相同,有些合情合理,有些則是婚姻已經無法維繫。而若你有過因為分居想離婚的念頭,代表著那個原因可能已經讓伴侶間感情出現問題,建議尋求專業的諮詢,瞭解自己的法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