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刻不容緩,從讓孩子認識「情感教育」與「性平教育」開始,學習處理衝突與管理情緒之必要性。

文|現代婦女基金會公益行銷部 吳姿瑩主任

近日分屍案頻傳,震驚各界。回顧媒體報導今年 1 到 5 月發生的情感凶殺案共 24 件,其中情侶關係佔半數,較夫妻關係略多,顯示交往中的伴侶暴力嚴重程度並不亞於已婚關係。上述案件中有 5 件曾聲請保護令或列入家暴高危機,若加計曾有毆打被害人的描述,則共有 9 件過去都有家暴前科。這些案件都是嚴重的性別暴力,共造成 19 人死亡、14 重傷,其中傷亡的女性多為被害人及其親友,男性則多為自縊身亡或重傷。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三讀通過,台灣成為亞洲地區第一個法入家門的國家,至此家庭暴力有法可管,然而上述案件在已知有家暴前科的狀況下,仍發生嚴重憾事,顯示預防工作仍有相當不足。家暴防治法通過至今 20 週年,政府更應盡速啟動家暴預防工程,因為這不只是弱勢家庭的問題,更是涉及社會治安的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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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紀錄 特定查閱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顯示,102 到 105 年法院的保護令核發率大約 6 成左右,核發款項以禁止施暴及騷擾等基本款為最多,約佔所有核發款項的 75%,然而能協助加害者的「強制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核發率卻只佔 9%。由於過去家暴相對人的協助非常少,部分男性面對情感挫折容易有自尊和情緒受傷的反應,加上被害者聲請保護令或對外求助的過程中,相對人也容易更加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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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保護被害人,疏通相對人也是非常重要的,各界應該將保護令中的「處遇計畫」視為上課學習而非處罰,讓加害者開啟與他人對話的可能,才有機會改變施暴的行為;法官們應該提高保護令處遇計畫的裁決比例,政府也應增加相對人社工的設置與協助,都可能降低加害者再犯機率。

此外,許多親密暴力加害人有重覆施暴的特性,伴侶可能不斷更換,但施暴習性卻無法改變。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英國 2014 年實施了「克雷爾法」( Claire’s Law),讓民眾有權利申請查閱伴侶過往是否有家暴行為、是否是危險情人,該制度經評估對於預防被害有具體的效果,目前澳洲也計畫引進這項法案,政府也應思考訂定類似的法案,讓民眾為了自身的安全,可以有查詢的權利。

情感教育 自小扎根

這些密集發生的親密暴力兇殺案,並非只是零星案件,影響了整體社會安全感與信任感,讓父母對子女更加的不放心、也加深了女性對自身安全的恐懼感,更顯示家暴防治工作應該走向更前瞻的預防,包括一般性預防(含情感教育/性平教育)、特殊預防、早期介入、再犯預防以及復元等工作,才能有效因應。過去在發生重大案件後,教育部長及行政院長都曾指示應加強情感教育工作,但目前僅在大學推動零星的講座或活動,然而情感教育應自小扎根,且應全面性規劃與推動,包括對於「人際互動」的尊重、界線、溝通,到「關係經營」的信任、衝突處理、分手等議題,以及「性相關議題」的性自主、性同意權等等完整面向,才可能達到預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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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自律 慎防模仿

根據犯罪學的研究發現,犯罪行為可以經由模仿方式產生,行為人經常透過電影內容情節或報章雜誌媒體的報導,學習到犯罪手法或激發他的犯罪意念。最近國內情感兇殺案的手法凶殘,除了犯罪行為人格特質外,他們的行為有可能受到報章媒體的影響,暗示他們走極端來解決紛爭,或經由模仿,學習到犯罪的「時尚」。因此報章媒體則應建立自律準則,在報導重大兇殺案件時,不應只重視點擊率而對犯罪手法和細節細緻報導與渲染,不僅加強了社會恐慌與汙名被害者,更可能增強模仿效應。

經費人力 整體規劃

過去家暴防治的資源配置著重在事發後的協助,產生了重危機、輕預防的結果;加上目前雖然發展了各式協助方案,但彼此之間卻經常是斷裂而沒有整合。行政院今年頒訂社會安全網計畫,企圖以增補社工人力的作法,來防堵社會事件繼續擴散,卻忽略關鍵的是整合不同網絡的分工,串聯社會各個環節的力量推動預防工作。此外,家暴法原先明定政府應另設家暴/性侵害防治基金(簡稱防暴基金),以完善性別暴力防治工作。但 2015 年起中央政府卻將原有預算充當基金,並未另外專設任何經費,使得防暴基金形同虛設,而政府預算更是年年遞減,從 2014 年的 2 億 6 千萬,降到 2017 年 2 億 3 千五百萬元。對應逐年升高的家暴通報案件、加害人處遇以防再犯的需求,及歷次修法將目睹家暴兒少、 16 歲以上非同居親密暴力被害人等都納入服務,在服務對象與規模都明顯擴增的狀況下,目前逐年遞減的公務預算根本無力支應。

台灣應該跟上國際的腳步,建立國家對於性別暴力的整體行動計畫,是目前刻不容緩的事。政府必須更精準、更擴大的全面進行「家暴預防工程」開展,除了應落實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基金,整體規劃相關經費的運用,更應奠基在過去的家暴防治的基礎上,透過「網絡合作、公私協力」的模式,持續進行系統性的社會預防工程,而防治工作應該走向更前瞻的預防,才能有效因應日益嚴重的家暴/親密暴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