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法走過 20 個年頭,許多法官審判的案件中,仍可見性別不平等的歧視言論。透過深入了解被害者與加害者處境,改善大眾的性別意識!

文|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發展部 王秋嵐主任

1998 年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三讀通過,成為亞洲地區第一部家暴防治法案。隔年 6 月保護令制度上路,臺灣也正式邁開法入家門的步伐。2001 年起,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各民間團體相互合作,組成共同監督政府與倡議的重要機制,至今陸續推動 4 次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重點包括:設置防暴基金以落實防治工作;將跟蹤、經濟虐待、脅迫控制納入家庭暴力定義;將同居關係被害人列入保護對象,也把目睹兒少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並明定未同居親密暴力被害人準用保護令與相關刑事程序;此外,對案件情節重大的家暴加害人可逕行拘提、通常保護令效期延長至兩年,並取消延長次數限制,也訂定被害人隱私權相關保護措施等等。

性別暴力防治與被害者服務工作雖然與時俱進,然而我國家庭暴力防治網是否真正落實性別正義,達到提供最貼近被害人的服務,保障其安全與生活權益,並有效遏阻加害人等犯罪預防之效,也是我們所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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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司法人員的性別概念又是保障被害人司法權益的關鍵,但我們卻常在家庭暴力及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屢屢看見法官不當的性別刻板印象或涉及歧視的言行。比如有法官認為「修復關係」重於「保護被害婦女與子女的安全與權益」,或是以傳統家庭倫常為由,不顧被害人及子女的恐懼與安全,不斷勸說被害人「放下」、「原諒」加害者,或著遊說被害人撤回保護令等。被害人若不願意,法官則會運用職權力量要求配合,或者質疑被害人有道德瑕疵,甚至表示「若不願意,不知道會怎麼判」等加以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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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位法官要求婚暴被害人與前夫修復關係,並指示當庭和解,被害人在壓力與極度恐懼下當場昏厥,導致庭訊中止;亦有法官在開庭時,質疑被害婦女的職業或教養能力有問題,才使家庭關係生變,更表達「妻子不應太過強勢」的性別刻板言論、分享個人「為伴侶奉茶」的經驗,均已構成對女性的歧視。此外,部分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時,無論案件受暴嚴重情況、危險或緊急程度,即便加害人已恐嚇要傷害或殺害對方,仍拒絕被害人請求隔離訊問,且未規劃開庭安全維護措施,忽視家暴被害人的權益及身心安全需求。類似案件不勝枚舉,被害人因受制於法官對自身案件的裁判權,在權力明顯不對等之情況下,只能忍氣吞聲,不敢也不知如何申訴,更呈現了司法官申訴的管道仍是形同虛設。

接著來看被害人大概要多久可以拿到保護令?從司法院統計資料中顯示,緊急保護令近年來都能在 4 小時內核發,即時保護被害人與家人之安全,令人欣慰。暫時保護令近幾年核發期間平均都在 30 天內(2018 年 1 到 3 月平均為 27 天),通常保護令則是介於 46 到 49 天內核發,隨著保護令聲請與家事事件案件量節節上升,法官審理負荷愈發沈重,法官人力不足的結構性問題若一日不解決,也難以改善保護令案件審理效能,讓被害人儘快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2015 年雖已將經濟虐待、跟蹤和脅迫控制納入家暴定義當中,並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至兩年,就目前本會實務觀察,已有部分法官裁定與經濟虐待、跟蹤有關的保護令款項,保護令裁定效期超過一年以上的案件也開始增加,但近幾年法官在審酌家庭暴力定義、相對應的保護令款項,還有核發效期的整體實況,仍待司法院能提出更完盡的說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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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 96 至 105 年地檢署偵查新收家庭暴力案件持續攀升,其中家庭暴力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中,以判處拘役占 63.6% 最多,近 3 年增至 65% 以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占 27.8% 居次,近 3 年降至 26% 以下。再從歷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家庭暴力案件偵查終結情形來看,102 年 至 105 年間起訴率從以往的五成下降至四成八,而 106 年更下滑至 45.3%;不起訴率從 102 年至 105 年間的四成三,106 年上升至 46.4%,需要持續觀察案件起訴或不起訴之趨勢和事由。

再者,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者中有犯罪前科者占六成一,且這群犯罪前科者當中,更有四成二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合理推測恐有不少重複進案的家庭暴力案件,令人更加憂心這群難以掙脫暴力循環的被害人與子女,如何更全面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以及加強建構加害人的有效法律制裁與再犯預防機制,都是政府與民間共同要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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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政府防治性別暴力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自 2015 年修法後,一直形同虛設,以中央政府性別暴力防治經費充當防治基金,未另專設任何基金,經費更是年年遞減,從 2014 年的 2 億 6 千餘萬元,降到 2017 年更降至 2 億 3 千五百餘萬元。對應逐年升高的家暴案件數,還有前次修法將目睹家暴兒少和 16 歲以上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目前亦規劃於 2019 年將目睹兒少的服務入法,可見未來在服務對象與規模都明顯擴增,以目前逐年遞減的公務經費根本無力支應。

再者,近日行政院頒訂了社會安全網計畫,強調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的核心理念,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由公部門處理高風險、需高度公權力介入的緊急或危機案件,並將所有高危機案件納入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以擴大其功能,並鼓勵民間發展多樣、多元的前端預防或身心生活重建之深化服務等等。未來性別暴力防治相關經費可望以社會安全網為框架來進行規劃,但是否能確實運用在性別暴力防治上,還是以其名目挪至其他業務使用,在在考驗中央與地方的決策與執行力,更是所有民間團體後續強力監督的重點。我們在此強烈呼籲政府,應落實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基金,並參照相關指標進行調查推估,整體規劃編列防治經費,逐年搭配中央政策提高預算編列額度,以回應政策方向與實際個案之需求。

聯合國「全球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當中,「性別平等」是最有進步與改善空間的一環;在最新的 CEDAW 第 35 號一般性建議,更再次重申國家義務必須加強「性別暴力防治」的預防、保護、起訴和懲罰、補救、資料收集和監控各面向措施與實踐。今年適逢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 20 週年,也是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在此刻回顧家庭暴力防治各項成果和力有未逮之處,實具有深刻之意義。20 年的歲月,足以讓一個蹣跚學步的孩童成長為有充滿理想與執行力的成人,也期許臺灣性別暴力防治從預防、保護、起訴和懲罰、補救、資料收集和監控全方位發展,在民間與政府的共好協力之下,不忘初衷,克服困境,開創新局,邁向穩健發展的下一個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