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亞洲首場同婚釋憲案的另一種重要角度,是穿透乍似理性的討論,去了解歧視性立法可能使用哪些法律語言和修辭包裝,並且一一擊破。

亞洲首場同性婚姻釋憲案,由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代表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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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事件起源自祁家威於 2013 年 3 月,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遂提出釋憲聲請。

大法官於 3 月 24 日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在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言辭辯論從早上九點開始,至下午一時結束,除了中場休息 20 分鐘以外,其餘將近三個半小時的時間,大法官、聲請人、鑑定人與法務部長邱太三等,多方辯論現行民法是否違憲?另立同志伴侶法是否可能違憲?

整場攻防大致可分成兩派:一是認為民法違憲,民法婚姻規定應修法包含同性婚姻;二是認為民法不違憲,支持另立同志伴侶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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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後必由價值判斷支撐,這次我們不從法律概念切入,而是剝開(聽起來)艱澀的法律詞彙,穿透乍似理性的討論,直搗支持同志專法立論背後隱藏的意識形態,去了解歧視性立法可能使用哪些法律語言和修辭包裝,並且一一擊破。

誰說生育是婚姻的功能?

在討論婚姻性質時,黃虹霞大法官、鑑定人李惠宗教授、陳愛娥教授、鄧學仁教授,皆以同性無法生育,無法達到婚姻的生育功能為由,認為同性婚應考慮與異性婚應以專法區分開來。

李惠宗教授說:

「婚姻不以生育為目的,但通常有這種機能,這是人類天生有的機能。在這個議題上可以做為差別對待(同志)的基本理由。因為婚姻往往跟家庭制度結合在一起,婚姻有延續下一代、傳承文化、教育子女的重要機能,這一點的確可以做為差別對待理由。」

黃虹霞大法官則詢問鑑定人張文貞教授:

「每個人不是都是父母生養的嗎?既然是父母生養,我們自然就有家庭,怎麼可能婚姻跟家庭可以截然劃分?究竟為何你(鑑定人張文貞教授)會認為婚姻權不必考慮家庭問題?又為什麼繁衍後代一般很多人重視的這點?你覺得一點都不重要不需要考慮,理由在哪?」

我們要進一步說,並非所有家庭都從婚姻而來(例如養子、養女即非父母所生),婚姻也並非以生育下一代為目的。以繁衍後代的可能性,作為剝奪同志平等獲得婚姻權的理由,這不僅傷害同志族群,更傷害了所有想孕不能孕、或不想生育的人,彷彿告訴他們,婚姻的功能擺在那裡,無法或不願滿足生育功能的人是瑕疵的。

女性的身體既然不是機器,生育,就不可以是一種功能。

生育可以在婚姻內發生、可以不經由婚姻發生、更可以在婚姻解除後發生。生育該是女性的選擇,也只該為自己的選擇服務。

為了反對同婚,而將生育當作婚姻功能,這難道不是在憲法法庭上高舉對女性的性壓迫?把對女性身體的壓迫拿來打壓同志權益,異性戀的婚家想像怎能霸道至此?

婚姻的唯一功能,就是透過契約與社會制度,保障兩人共同生活應有的權利。

婚姻不論是本質或功能,都不該是繁衍後代,而是決心在人生路上共同前行的兩人,以婚姻制度保障兩人權利,形成穩定單一配偶的基本社會組織單位。同志婚姻,使我們必須直視現代婚姻的本質,逼出當代婚姻裡遺留的生育壓迫遺毒。

誰說同婚的前提是不能與其他法律衝突?

在釋憲辯論庭中,法務部長邱太三與鑑定人鄧學仁教授,另以完全不對題的立法技術討論誤導民眾。

法務部長邱太三提到,若同婚可行,將不只影響民法,而會衝擊相關法律。他舉了爭議已久、早該廢除的刑法通姦罪為例,說「目前通姦罪僅規範異性之間的性行為,同性間的性行為僅算作猥褻。」因此,同婚合法後,通姦罪將會面臨無法規範「同婚通姦」的危機。

鑑定人鄧學仁教授,則以生育問題,進行枝微末節的立法技術戰:

比方說女女婚情形,外遇所生的子女要不要婚生推定?或是說女女婚我們將他排除婚生推定是不是也是一種歧視?那如果說女女婚一方提供子宮、一方提供卵子這個可不可以證明?涉及法律技術考慮,不該以等同適用去解決,未來以專法去適用,不是有意要區分這個異性婚姻或是同性婚姻?而是我們要針對不同性質有完善規劃,我想這樣的立法才是負責任的立法,謝謝。

貴為一國法務部長、與各大法律系所教授的鑑定人,明知釋憲法庭的定位是從憲法層次檢視現行民法、同志伴侶法是否違憲,卻刻意將討論導入立法技術層面。忽視憲法凌駕於法律之上,唯有等待釋憲確立憲法平等原則,才可進入立法者的技術操作,且必須謹守釋憲的價值判斷。以同婚將影響其他法令、造成諸多不便為另立專法的理由,試圖以技術考量去凌駕憲法判斷,是極為荒謬的泥巴戰術。

我們更要進一步說,如果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將與其他現行法令產生衝突,那只意味著一件事——我國現行法規中,仍存在許多與憲法價值相衝突的法令。我們必須全面檢視到底還有多少違背憲法平等自由權的法規?

同性婚姻的立法,將會是我國法律必要經歷的憲法平等權的全面體健。

誰說同志婚姻衝擊社會共識,而法律須等共識產生?

共識一詞好粗暴,法律並不是比誰人數多、拳頭大?若是這樣,文明國家不需要法律,依照共識生活即可。為避免共識決的暴力,在自由憲政主義國家,任何人受憲法保障自由的權利,並不需要等待多數人有共識之後才可以就憲法主張。

而若談及對「婚姻」的共識,同婚與其說衝擊婚姻,不如說「鞏固」更恰當。正是對婚姻有共識的同志,才想要走入婚姻。如廖元豪教授在結辯時所言,「要進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認同忠貞義務的人啊!怎麼會破壞婚姻概念?反而是鞏固。」


圖片來源:Esquire

說穿了,同婚並沒有對現行的婚姻造成多大的變革與衝擊,充其量只是擴大婚姻制度的適用範圍,而非打破既有婚姻的價值。

在同婚尚未通過之前,這個社會早已存在許多同性伴侶乃至家庭,形成(法律不保障的)事實婚姻狀態。另立伴侶法,讓兩個擁有事實婚姻狀態的人,以「伴侶」的形式存在,反而才衝擊了社會對婚姻的理解與定義。因為按照憲法的平等原則,如果異性戀受婚姻制度保障,同性婚姻不該區別待遇;而如果同性有伴侶法,異性戀也要!


圖片來源:Esquire

同志婚姻,幫助我們釐清婚姻本質——兩個人願意透過契約共組相互扶持的生活體,非為繁衍,而是為了共同生活。婚姻的共識是兩個人願意相守的意願。邱太三部長、李惠宗教授等人卻錯把婚姻共識放在「一男一女」。說穿了,同志婚姻衝擊的,不是婚姻,也不是家庭,而是「一男一女」、「男女有別」的異性戀霸權。

就此,同婚的創造性意義又增添一項:破除傳統異性戀霸權,打破二元對立的性別框架。

當反同陣營仍持續以「傳統價值」、「生育功能」、「一男一女」不斷跳針,那我們也要一說再說:同婚就該是婚姻,若與其他法令有衝突,我們該進行的事現行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的總體檢;同婚就該是婚姻,這是破除異性戀霸權、二元對立性別框架的必要手段;同婚就該是婚姻,因為這是一個法治國該有的平等權落實。


圖片來源: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