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3 月 24 日,同志婚姻大法官釋憲言辭辯論。申請人祁家威在這天之前,等了 41 年,他說,同志是正常的人,婚姻也是對的,對的人要做對的事為什麼不可以?

大法官今早 9 時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在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場外,挺同和反同陣營都到場,擔心引爆衝突,大批警力進駐司法院外。上午 8 時,許秀雯在正門高呼口號「現行法違憲!拒絕隔離立法!」聲請人祁家威則說,他將極力爭取「一定要用《民法》來保障同志伴侶的婚姻!」

同性婚姻釋憲案,由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代表共同申請。

事件起源自祁家威於 2013 年 3 月,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他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遂提出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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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現行民法親屬編等相關法令規定「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結合」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本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邀請六位學者擔任鑑定人:台大法學院教授張文貞、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政大法學院教授陳惠馨、副教授劉宏恩、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中央警大教授鄧學仁進行言詞辯駁。關係機關代表出席的有法務部長邱太三、內政部戶政司司長張琬宜、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秘書王雪梅。

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針對民法是否違憲,雙方數度交鋒,三位鑑定人認為民法違憲,應修改納入同性婚姻。另三人則稱民法並無違憲,應另立同性伴侶法。雙方針對以下四個重點,各踩不同立場:

一、婚姻是不是權利?

反對同性婚姻法的鑑定人與法務部長認為,婚姻並非一種權利,而是一種制度。這一項制度的誕生,原先就僅為了承認與規範異性婚姻而設計。同性結合難有現形婚姻法律的適用,必須另立同性伴侶法。

支持同性婚姻法的鑑定人與台北市政府代表反擊

大法官解釋早已說明,憲法 22 條確實宣示婚姻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同志若想要結婚,理應擁有與異性戀婚姻平等的權利,而非另立名目,說你的婚姻不叫婚姻,叫伴侶。

二、婚姻與生育、家庭不可分割嗎?

反對同性婚姻法的鑑定人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的角色和功能不同,因為同性婚姻無法透過生育形成家庭。黃虹霞大法官更進一步詢問台大法律張文貞教授:

「究竟為何你會認為今天不必考慮家庭問題?又為什麼繁衍後代一般很多人重視的這點?你覺得一點都不重要、毋需考慮,理由在哪?」

支持同性婚姻法的鑑定人張文貞教授回應,婚姻跟家庭在傳統社會制度上確實緊密相關,但並不是所有家庭都從婚姻而來。從現實上已經可以看出,許多家庭子女並不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的產物,例如養子、養女就不是父母所生,但可能是父母所養,這也是為什麼婚姻權跟家庭權必須區分開來。

而關於婚姻定義,張文貞提到,全世界所有的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在處理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的時候,必須被迫直接面對婚姻的本質,法院無法將婚姻本質跟婚姻可能提供的其他社會性功能加以混淆。

張文貞補充,婚姻的本質絕非繁衍後代跟生育子女,傳統婚姻制度也從未拒絕承認沒有生育功能的異性戀婚姻,也不會排斥七、八十歲兩個異性間的相互結婚。無論婚姻潛在的功能有哪些、是多是少,都不能跟婚姻本質相互混淆,這也是所有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答案,婚姻權跟家庭權要明確區分。

三、同性婚姻應由大法官對民法釋憲?或是由立法機關決定?

反對同性婚姻法的鑑定人說明,因為民法並無禁止同志結婚,就沒有違憲之虞,更無大法官釋憲的必要,由立法機關決定即可,而違憲審查制度設計和民主本來就有衝突關係,應盡量交由立法機構處理,才不會產生民主化的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

支持同性婚姻法的鑑定人,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則提醒,任何一個憲法法院判斷任何法律制度是否違憲時,確實需要考慮到背後民主審議與價值。

不過,當代憲法制度或自由憲政主義非常清楚地確認,任何人受憲法保障自由的權利,並不需要等待多數人有共識之後才可以就憲法主張。

張文貞教授提到,值得注意的是,全世界所有採取同性伴侶制的國家,都是由立法者立法;所有憲法法院跟最高法院曾經對同性婚姻進行相關解釋的,尋求的都是婚姻權的管道。

張文貞教授請大法官們參考南非憲法法院的作法:要考量各種性別、性傾向,根據憲法賦予人民的平等結婚權,清楚決定平等婚姻權的自由跟權利必須受憲法保障。

至於受憲法保障的具體制度內容,則給立法者一年時間,讓立法者加以形成法律。如果立法者不能形成平等結婚自由跟權利的法律,一年後,大法官的釋憲內容必須能夠自動生效。南非的作法,即緩解所謂的民主與釋憲可能造成衝突的機制。

四、同性婚姻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社會衝擊?

反對同性婚姻法的法務部長邱太三認為,同性婚姻制度若貿然實施,會對社會造成巨大衝擊,並且提到這在中南部衝擊更大。邱太三說曾有長輩問他:

過年時家族祭祖,同婚時將來祖先牌位要寫「考考還是妣妣」?主婚時,該說婚姻雙方是媳婦還女婿?要不要稱新郎新娘?

他更提到,同婚不能與宗教自由、契約自由、個人自由抵觸。他舉例了三個例子:神職人員能否拒絕為同志證婚,是否可拒絕提供教會場所舉辦同志婚禮?曾有遊覽車司機拒絕在同婚人士到台北遊行,這樣契約自由能否被尊重?

法務部長的說法,暗示這些人對同志身份的歧視,乃至權利的剝奪也是一種自由,而這些歧視的自由一旦被剝奪,會對社會造成衝擊。但我們想問,這樣的衝擊,不正是我們期待的改變嗎?

支持同性婚姻法的鑑定人與台北市政府代表廖元豪教授說道,基於誤解而生的衝突,要努力化解,而非縱容誤解竄升,禁止同志婚姻。

同性結婚傷害異性戀婚姻?其實不會,同性結婚傷害宗教自由?也不會。每個宗教有自己對行為的規範跟婚姻的定義,上帝歸上帝、凱薩歸凱薩。同性淫亂的道德會進入世界?我們要去想,要進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認同忠貞義務的人啊!怎麼會破壞?反而是鞏固。

廖元豪教授說,為什麼社會上有這麼多誤解?因為這是價值敏感的議題,需要說理討論,然而我們雖是民主社會,卻不是每個地方都適合講理,在立院或街頭,都只能展現力量。

什麼地方是可以說理的地方?可以說理、辨明、讓人知道真正事實的,就是這裡,就靠大法官。

我們和廖元豪教授站在一起,懇請大法官把理說清。

釋憲,是民主體制裡的理性思辨機制,是讓大法官可以在亂軍之中把話說清楚的民主制度。請別說同性婚姻只屬於立法層次,交由國會討論解決,從 2006 蕭美琴力推同性婚姻法草案到現在,已經超過十年,究竟一個人的人生,還有多少個十年可以等?在此,我們對大法官殷切更急切期許,因為這不只是同志的事,更不僅能保障同志權益,也是讓所有持續擔憂的人們,不必再因為誤解而擔心受到傷害。

我們懇切企盼大法官釋憲民法違憲,我們要同志婚姻,也是為了建立一個能夠理性對話的社會,替台灣爭取一個真正平等與正義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