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昨天傍晚(17日)公告,審議通過反同團體發動的三個公投提案,三個提案分別是什麼,會對婚姻平權造成什麼衝擊,而我們又能如何行動?

中央選舉委員會昨天傍晚(17日)公告,審議通過反同團體發動的三個公投提案:同性婚姻應另立專法、民法婚姻章不應保障同志、禁止實施同志平權教育,並且交付第二階段的連署。

接下來,反同團體只要在「六個月內完成 28 萬份連署」,公投提案就能正式成案。反同團體有組織、有權勢、有財力,再加上全台灣反同宗教信徒的動員,六個月內 28 萬份連署,並不困難。

而在目前公投綁大選的狀態下,這三項反同提案一但成案,就會進入年底的全國投票。而目前的公投法,公投通過條件只有兩個(引述苗博雅):

1. 「同意」票超過「總投票權人1/4」,且
2. 同意票比不同意票多(多一票就贏)

目前反同公投的題目設定,設定支持者必須使用雙重否定表述,題目的法律語言,以及令人看得眼花繚亂的題數(不是一題是三題啊),特意替一般民眾設下陷阱。

人們很可能在搞不清楚狀況的情形下投下反同票。公投綁大選,投票率最高的時間點,以選民照直覺投票的情況下,同志的權益可能節節退守。

昨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與釋字 748 號聲請人祁家威先生,也在中選會前抗議中選會於昨天傍晚決議通過三個反同公投提案。

伴侶盟與祁家威表示,這三個反同公投提案顯有違憲違法之虞,「中選會竟視憲法及釋字 748 號為無物,逕予通過,殘害民主與人權,我們表達最沉痛的抗議。」

白話文翻譯機:這三項反同提案分別是什麼

公投第 10 案:游信義所提「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公投第 11 案:曾獻瑩所提「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公投第 12 案:曾獻瑩所提「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好,這三題分別是什麼意思,讓我們用白話文翻譯機來看一下,不要被反同團體的「換句話說」文字技牽著走:

公投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章的規定,不保障同性婚姻?(主攻婚姻定義:既有婚姻定義不含同性婚姻)
公投第 11 案:你是否同意,國中與國小,不該有尊重同志的平權教育?
公投第 12 案:你是否同意,同性婚姻不受民法婚姻章的規定保障?(主攻另外立法:對同性婚姻進行歧視性立法)​

感受到了嗎?這三題,都應該要答「不同意」。

可是在三題公投提案的設計上,人們很容易會不小心直覺式地答出「同意」。畢竟,要使用雙重否定的概念,來表述自己的正面主張,在邏輯上是非常複雜且不直覺的。

大法官釋憲和反同公投提案,是否互相衝突?

反同的公投提案,不可違背大法官釋字 748 號,目前的公投法亦已不包含修憲變更議題。

然而,反同團體巧妙運用大法官釋憲主文開放給立法者的立法空間,在「看似不違背」大法官釋字 748 號的話術下進行提案。

我們先來複習一下釋憲結果: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期兩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之關係,可依民法婚姻章的規定,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並在登記的兩人之間發生法律上配偶的效力。
延伸閱讀:臺灣是亞洲首例!524 同婚釋憲結果:民法違憲,限期兩年修法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也就是說,大法官釋憲雖認肯同性婚姻自由,可是究竟是修改民法婚姻章規定,以民法保障或者是另立專法,大法官說,這屬於立法者的自由,但皆須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如果立法者遲遲未有動作,兩年後,同志婚姻可自動依民法婚姻章規定辦理登記,並且發生法律上的配偶效力。

現在,兩年也快到了,兩年後同志可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和所有異性戀伴侶一樣獲得法律上的配偶效力,這並非反同團體所樂見,於是發起公投提案。這些提案,可能產生什麼效果?

根據此次公投提案的性質,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結果根據公投法第 30 條,「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也就是說,若公投結果為同意,雖並不「直接」產生法律效力(註 1),然而,權責機關亦應根據結果,做必要處置。由於去年的 748  號大法官釋字並沒有將「另立專法」的可能性說死。並且,目前政府對於同志婚姻平權採取袖手旁觀、觀望民意的態度,這三個公投提案,並不只是「問好玩」,它極有可能影響同志婚姻平權的實踐手段。

如果公投通過,就可能改變修法方向。一旦第一項與第二項公投成立,政府極有可能以「民意之令」,另立專法處理同志婚姻。

值得延伸思考的是,在公投門檻降低後,就目前公投法看來,中選會對於提案僅有形式審查的權限,提案縱使有違憲之虞,中選會也尚無權限可以擋落。

形式審查的規範,主要落在公投法第十條: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提案項目屬於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提案未曾在前兩年被提出,並且已備妥公民投票的書面資料,可瞭解提案內容之真意,中選會即須通過此三項提案的審議。

我們可以如何行動

從現在開始,到年底之前,我們必須持續大力做憲法保障的同志平權倡議,拒絕歧視性立法、守護國中國小的性別平權教育,拒絕再有下一個葉永鋕事件。

1. 與身邊人溝通,另立專法並非「保障」同志婚姻,而是「歧視」同志婚姻。

大法官解釋早已說明,憲法 22 條確實宣示婚姻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同志若想要結婚,理應擁有與異性戀婚姻完全平等的名目與權利,而非另立專項,說你的婚姻不叫婚姻,叫伴侶。那就像是美國黑人在民權運動之前,黑人要洗手,可以啊,但我們替你另外造一個洗手台吧,黑人專用。另立專法並非「保障」同志婚姻,而是「歧視」同志婚姻。

全世界所有的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在處理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的時候,都必須被迫直接面對婚姻的本質,婚姻的唯一功能,就是透過契約與社會制度,保障兩人共同生活應有的權利。不能將婚姻本質,與婚姻可能提供的其他社會功能加以混淆。

台大法學院教授張文貞在去年的釋憲辯論提到,婚姻的本質絕非繁衍後代跟生育子女,傳統婚姻制度也承認沒有生育功能的異性戀婚姻,從不排斥七、八十歲兩個異性間的結婚。無論婚姻潛在的功能有哪些、是多是少,都不能跟婚姻本質相互混淆,這也是所有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答案,婚姻權跟家庭權要明確區分。

2. 你還可以發動正面支持平權的公投,以「公投對抗公投」的策略反制萌萌

4/20 更新:「公投對抗公投」連署已成案超過六萬人,故連署表單已關閉填寫功能

4/26 更新:支持同性婚姻入民法婚姻章的公投提案連署,三天內破萬人,已送交提案書。

苗博雅等人開啟了以「公投對抗公投」的連署,這也是積極作為的另一種可能,「我們必須發動積極、正面支持平權的公投,開闢自己的主場。」全台超過 2000 人(第一階段提案連署門檻)留資料,就成團。

為什麼開啟這樣的策略,苗博雅說明了三個原因:

一、可以創造主場
直接對自己的公投宣傳「同意」。不用隨著萌萌起舞,更不用變相幫萌萌宣傳他們的公投。

二、可以在推動公投的過程中,捲動全台灣的平權支持者
若真能紮實地蒐集到28萬份連署書,就能作為投票的動員依據,以及充實未來的運動能量。

三、連署、投票人數都可以展現政治實力,給執政黨最直接的後盾或壓力
既然執政黨一直在看民調、算選票,那麼,我們終究無法逃避「挺同志能動員多少選票」的挑戰。和萌萌直球對決,正是最關鍵的動員時刻。

他們正在尋求願意一起做些事情的人,女人迷支持,也邀請你一起加入填寫這份表單,留下你的資料,超過2000人(第一階段提案連署門檻)留資料,就成團。

立專法是歧視,同志婚姻入民法是人權。人權,不應該以公投反對。平權,不能以歧視的手段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