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定罪率不高?證據「引導回答」會影響法官認定
台中勵馨基金會今天表示,根據 2019 年衛福部統計,18 歲以下的受害者占 65%;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台中的數據跟中央差不多,台中去年性侵通報案,未成年受害比例 62%,這其中有 72% 是熟人所為,包括家人、親屬、鄰居、朋友、同學⋯⋯。
台中勵馨基金會今天表示,根據 2019 年衛福部統計,18 歲以下的受害者占 65%;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台中的數據跟中央差不多,台中去年性侵通報案,未成年受害比例 62%,這其中有 72% 是熟人所為,包括家人、親屬、鄰居、朋友、同學⋯⋯。
我們不得不面對,看似性別進步的當代,仍有職場性騷擾問題,甚至相較過去,存在更多值得討論的模糊地帶。僱傭關係,有權力關係不對等的前提,當我們遭受不舒服對待,我們能怎麼反擊?先從職場性騷擾如何界定談起。
罪疚感(guilty feeling),代表著良心的責備,是我們對所愛的人行了惡事時的自責,一般會引致愛的補救行徑。因此,社會慣常是把「愛」與「罪疚感」視為並行的情感,就像交往中的男女,認為要是對方沒有給自己報告行蹤、一天沒有給自己傳四十條訊息、沒有跟異性保持距離,都應該感到內疚而悔改:「如果你愛我,你就不會這樣對我/你就應該怎樣做!」,愛與罪疚感如出一轍,但這是真的嗎?
鄭家純說出性騷擾經驗後,許多人會問:為什麼不提告?這個問題,涉及舉證責任,本篇從律師觀點談如何蒐證。
每一次國內外掀起性侵害相關新聞時,台灣的性侵害法治的完整性與實務運作的妥適性都會被拿來檢討——討論的範圍從規範色情報復影片,到反省整體社會的父權結構,而其中一定會引發爭論的便是:是否要將現行關於強制性交的規定由目前的「違反意願模式」(against will)改為「積極同意模式」(only yes means 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