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為積極同意制如何實施?加拿大與瑞典做給你看
台灣現在對於性侵的認定標準是「違反對方意願」,也就是受害人已經明確說出不要的情況下,行為人依舊「硬來」才構成犯罪。但若引入積極同意模式,則是未取得對方同意,就構成性侵。
台灣現在對於性侵的認定標準是「違反對方意願」,也就是受害人已經明確說出不要的情況下,行為人依舊「硬來」才構成犯罪。但若引入積極同意模式,則是未取得對方同意,就構成性侵。
瑞典於去年 7 月 1 日實施性交積極同意權(affirmative consent), 未來在發生性交行為上,若沒有獲得另一方的同意,此種性行為就不算自願,即所謂的「only YES means YES 沒有同意,就是性侵」。此項法制通過後,有許多人對於「積極同意」都產生這些疑問: 「實施性交積極同意,是不是以後求歡都要先簽同意書?」 「如果對方同意,事後又反悔告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