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起訴台版 N 號房 10 多名嫌犯,而其中一位竟是警察。該員警早在就讀警大或警專時開始就偷拍,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後,仍屢次進行犯罪。

文|律師 Sunny

上週有一則新聞讓我倒吸了一口氣,因為台版 N 號房又有了新進展,繼偷拍高達 700 多名被害人的張子彥,北檢一口氣又起訴了 10 多名嫌犯,他們一樣在「觸感空間」、「創意私房」二大偷拍論壇,販賣被害人的私密影片牟取高額利益。

其中一名許姓嫌犯特別讓人注意,因為涉案當時他是一位警官,但其實許姓警官並不是台版 N 號房中第一個涉案的警察。


圖片|Photo by Towfiqu barbhuiya on Unsplash

警員詐稱能下架外流影片,二度誘騙被害人

早在今年 6 月屏東縣警局三合派出所的劉姓警員,也因為在論壇上販賣未成年少女私密影像,遭到起訴。

根據新聞報導,劉姓警員曾在就讀警專期間,主動聯繫一名遭外流私密影片的被害人,詐稱自己是婦幼隊警員,只要提供相關資料就可以協助下架影片,實際卻是要騙取更多該名被害人的私密影像;從警後,他更憑藉警察身分使用「警政資訊系統」搜尋被害人個資,將個資連同私密影片在論壇上販賣。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

正是因為這句話,劉姓警員得以輕鬆取得人民的信任,並將警察職權濫用於犯罪,當警察身分與犯罪者重疊時,犯罪顯然變得容易且危險。

偷拍被發現仍獲分發,警官繼續偷拍高達 70 人

這次被起訴的許姓警官,與劉姓警員一樣,都在就讀警大或警專時就開始偷拍,並在任職後持續販售影片給兩大偷拍論壇,但不一樣的是許姓警官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抓到!

許姓警官在 4 年前剛從警大畢業、通過警察特考時,曾闖入高中母校女廁裝設針孔而被眼尖的老師發現,但因為當時裝設角度未實際拍到被害人私密部位,而獲緩起訴處分,警政署最後決定給予他改過自新機會,仍將他分發到花蓮港務警察總隊擔任警官。

不過,這個自新的機會顯然被許姓警官浪費了,因為擔任警官後,他仍然到學校泳池更衣室偷拍,甚至在兩大偷拍論壇販售警大時期偷拍同學沐浴的影片,直到這一切東窗事發。

同場加映:性別觀察|羞辱你只因我可以!台版N號房「不只為錢,更要圈內封神」厭女陽剛霸權


圖片|Photo by Tony Wan on Unsplash

當我們給予加害員警機會,誰給受害人第二次機會?

網路世界資訊流通快速,一旦被害人的影片流出,往往成為難以消除的連結,如影隨形地一次次傷害她們。不論是訴說被害經驗、或主動提供被害證據,追訴之路困難且艱辛,考驗被害人的勇氣。

但如果連第一線面對被害人的警察,都可能是加害人,被害人如何放心地提出自己的被害證據?如何陳述充滿痛苦的經驗?

透過許姓員警的案例,可以看出警察人員的任用、退場機制是有檢討空間的。

任用方面,雖然《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擬任為警官前,需查核警官的個人品德,但同法第 10-1 條有明定查核後不得任用的人員,僅包含判刑有期徒刑以上、犯貪汙、經營賭博場所等罪之情形等,本件許姓員警雖然違法偷拍女性如廁,但因為獲得緩起訴處分,不在查核後不得任用的範圍內,所以仍能被分發為警官。

退場機制部分,不論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的免職規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的記過規定,均未沒有針對警察人員涉及「性犯罪」時有特別的獎懲規定,雖事情爆發後,許姓員警遭記兩大過且免職,但很可能只是用「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的概括事由,記過免職,這樣的退場機制是否明確?顯然有檢討空間。

延伸閱讀:台版 N 號房事件後,私密影像外流怎麼辦?蒐證報警、申訴管道、療癒資源一次看


圖片|Photo by Donald Tong on Pexels

汰除不適任警員,修法也許是一條路

過去台灣因發生多起教職人員性侵或性騷擾未成年學生的案例,行政院也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行檢討,並在今年 7 月通過草案,教師若經調查確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違反兒少條例等性相關不當行為,免職條件的規定將更加明確,並建立「終身不得任用」或「 1~4 年內不得任用」的退場機制,也許能作為警察人員任用、退場機制上的參考。

警察機關往往是受害人面對性犯罪時第一個求助單位,警察人員值不值得信賴,絕對是被害人願不願意站出來的關鍵之一,面對涉及性犯罪的警察人員,任用、淘汰機制一定要完善,以確保司法體系是值得信賴的樹洞,被害人才有勇氣去訴說、追尋正義。


圖片|Photo by engin akyurt on Unsplash

面對如 N 號房的性暴力犯罪,我們能做什麼?

1. 不成為間接加害人:不上車、不觀看、不下載、不轉發
2. 積極檢舉非法外流、偷拍影像:按下檢舉鈕或寫信請求下架
3. 督促立法、傳播知識:轉發文章讓更多人在乎、向立委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