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脫離社會,法律也不能失去溫度,可是我們仍然要記得,當我們使用法律的時候,永遠都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要讓同情優先於事實。

「無罪推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刑事審判裡,我們希望檢警應該要有法律上要求之具有相應程度的「證據證明力」才可以定罪;換句話說,如果蒐集到的證據都沒有辦法證明一個人有罪,我們就應該傾向認為他是無罪的。

相較於其他種類的犯罪而言,性侵害的案件比較特別的地方在於「性的隱密性」。我們很難有目擊證人可以證明整件事,再加上涉及性的案件的受害者為了避免二度受到傷害、出於徬徨或羞恥感,或其他理由,往往沒有在當下就前往醫院等驗傷,更使得性侵案件證據是如此地難以提出。此外,關於強制性交罪的要件強調「是否違反對方的意願」——這個要件雖然重要,但是卻很難證明,最主要就是因為很少有人在性交時,會公開、公然的展現在第三人面前,或留下白紙黑字證明整個過程。

2010 年,因為最高法院對於性侵女童案件之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而引發「白玫瑰運動」;恐龍法官也是在此時誕生的產物。這場運動帶來的唯一正面效益,大概就是對性侵受害者(特別是孩童)的正視,正視他們的有口難言,正視他們不願面對的反覆傷害。不可避免的是,在這樣的氛圍下,我們對於性侵案件中被指控的一方,幾乎可以說是「有罪推定」;除非被告所提出來的證據是非常明確到如「刻在額頭上」,否則很難從這樣的泥沼中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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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這本書裡有這麼一段話非常貼切:

「受害者不免講錯或記錯,那麼恐怖的事情發生了,怎麼可能記下所有的細節?例如巧巧。但被告卻不同,他們必須記住所有細節否則就是撒謊,例如許倍銘。」

在證據不夠充足、尤其又是性侵的案件裡,宣判有罪的法官,背後推著他的往往是一個社會上不斷發酵的輿論,這是白玫瑰運動後憤怒的民意與司法衝突的常態。

我們能夠理解要法官背離輿論的壓力是困難的,但是這恰恰就是我們賦予司法獨立的價值——民主的公民社會,當然還是希望法官能依法審判,而不是依據輿論。如同我們對於消防員的尊敬,來自於他們逆群眾而行的奔赴火場,社會要求他們不能畏懼火的勇氣,也同樣要求法官背負不畏民意怒吼、公平審判的使命,司法給予審判程序中的被告跟受害者的保護應該要是一樣多的,這是刑事訴訟法存在的意義,也是程序正義的實踐。

在讀完這本書後,我仍舊沒有辦法斷言地說許倍銘一定沒有性侵,我只能說因為證據非常薄弱,所以我沒有辦法認定他的罪行。法官在做決斷時是困難的,社會上把我們對於性侵受害者的同情、憤怒全部加諸在被指控的那方;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從社工的訪談、檢察官的起訴、法官的審判,似乎很難逃出社會輿論的壓力或者是自己素樸的正義感。彷彿只要作出有利於被指控者的判斷,司法就會是不公的,法官就會是沒良心的恐龍。

法律不能脫離社會,法律也不能失去溫度,可是我們仍然要記得,當我們在使用法律的時候,永遠都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法律的溫度,應該展現在正確的事實基礎上。我們永遠都不要忘記,當我們以我們自以為是的同情心有意無意地去偏向一方的指控,而忽略證據證詞不足的事實時,非但沒有讓原本的悲劇結束,而是讓司法親手去揭開下一場悲劇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