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要注意哪些法律規範?讓專家告訴你!

婚姻,對全世界的人來說都算得上是人生大事。而世界上的國家百百款,法律制度更是形態各異。

在台灣,兩個台灣人要結婚,只要符合民法的規定,便能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相當方便。但牽涉到跨國婚姻時,如何適用法律或如何讓婚姻關係成立及生效,便不僅僅是單純適用我國民法而已。

跨國婚姻成立的特別規定

台灣人與外國人結婚,無論是嫁娶國外或是在台灣結婚,因為雙方國籍不同,而形成國際私法的關係。如何讓台灣的法律制度承認這段跨國婚姻,因此便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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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的本文就是主角,「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也就是說,必須要當事人雙方分別依照自己的本國法可以結婚,才會成立有效的婚姻。

舉個例子,台灣人與日本人結婚,這段婚姻究竟有無受到我國承認,就必須按照我國民法與日本民法的規定。須兩邊的法律對於婚姻的實質要件都肯定婚姻關係的成立,這段婚姻關係才會在台灣有效。

因此,各國法定結婚年齡的不同、各國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各國對一夫多妻制度的承認與否,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就會影響跨國婚姻在台灣的效力。

像是如果相同性別的台灣人與日本人想結婚,在日本尚未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情況下,因為按照日本民法無法成立婚姻,這段關係也就無法被我國承認。相反的,如果是一對台灣人跟美國人的同性伴侶要結婚,按照美國各州法與我國的 748 施行法規定,這段婚姻便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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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特別規定

辦理結婚登記除了依照民法第 982 條攜帶結婚書約、身分證明文件外,還須準備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以免因為重婚而婚姻無效)。若是在國外結婚要回台灣登記,則要準備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

另外,若要與中國人結婚則有比較特別的規定。必須先在中國登記結婚,申請結婚公證書。再向海基會辦理驗證文件然後向移民署申請面談。面談通過後,才能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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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特別規定

不僅結婚,跨國婚姻的消滅也比一般離婚複雜一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規定了跨國婚姻的離婚應該適用什麼法律。

如果外國人已經歸化我國國籍,只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便可以訴請離婚。而尚未取得臺灣身分的外籍配偶,離婚則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也就是如果住在台灣一樣適用我國民法。只是一旦外國人與台灣人離婚,原則上無法繼續留在台灣,也無法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必須回到原本的國家。

例外是當法院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外籍配偶,或有扶養、會面交往的事實,外籍配偶就能再以此種新事由向民署申請繼續居留臺灣,不必擔心與子女分隔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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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先於國家存在的制度,是人類自古以來親密關係的實現。而自由選擇與誰結婚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無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皆然,因此國家制定一個制度讓跨國婚姻關係當中的人盡量能在國內受到同等的對待。而如果你或身邊的友人是跨國婚姻關係,有任何對於婚姻的疑問都可以尋求專業諮詢,解決親密關係中的大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