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以後,看起來複雜的剩餘財產問題,其實可以透過這些簡單步驟一起來釐清。如果不能繼續相愛,離開時,我們也要互不虧欠。而這是一件重要的議題。

不能繼續相愛,離開時也要互不虧欠

決定離婚後,雙方都應該拿回屬於自己一部分。努力為婚姻付出、照顧家庭,但沒有財產的一方,可以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另一半的薪資財產。感情很難理得清楚,但是夫妻間的財產,我們可以一起來釐清。

婚姻雙方的財產制度,可以分為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這些複雜的名詞讓人看得心裡害怕,不過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雙方的夫妻財產制。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遵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的說,從財產的角度來看,兩人一起經營一段婚姻,就像合作開公司,婚姻期間的收入應該共同擁有、負債也應該共同承擔。一旦決定拆夥,這段時間「餘額」也應該由雙方平分。不過,來自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如他人贈予)、以及慰撫金,不算在平分的範圍內,要先扣除喔。

舉個簡單的例子,進一步了解「剩餘財產請求」:一對準備離婚的夫妻,丈夫的婚後財產 11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負債 20 萬元;妻子的婚後財產 330 萬元(含繼承 50 萬元),婚後無負債。透過三個步驟,我們就能計算出誰可以請求、請求多少。

步驟一:先計算雙方各自有多少餘額(剩餘財產)

丈夫的婚後財產有 1100 萬元,扣掉婚姻期間的負債 20 萬元,還有 1080 萬元妻子婚後財產 330 萬元,沒有負債,但要扣掉繼承來的 50 萬元,所以是 280 萬元。

步驟二:雙方餘額相減,再除以二

丈夫的 1080 萬元,減掉妻子的 280 萬元,差額有 800 萬元這 800 萬要由夫妻平均分配。也就是 800 萬元除以 2,每人 400 萬元。

步驟三: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行使請求權

婚姻關係結束時,比較有錢的一方應該負擔比較多的責任,因此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請求財產平均後的差額的一半。在上面的案例中,妻子就可以向丈夫請求這 400 萬元

此外,「剩餘財產請求權」是有時間限制的!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也就是說,從知道剩餘財產差額開始計算,兩年內必須提出請求。就算一直不知道差額,請求權也會在離婚後五年失效,一定要特別注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障離婚後經濟較弱勢的一方而設立的。因此,離婚協議書最好明確約定如何分配,又或是完成離婚登記後請立即行使您的請求權喔。當然,如果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是在實際用到的時候發現困難,別忘了,85010 一直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