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女同志希望能和同性伴侶結婚,但被法官明確拒絕:「在香港,婚姻一詞在解釋《基本法》時,一向是被理解為只適用於異性伴侶。」

一名代號 MK 的女同志去年就香港政府未成立機制容許同性伴侶民事結合提出司法覆核,是香港首宗同性婚姻司法覆核。

周家明法官 10 月 18 日裁定敗訴,表明呈堂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香港不斷變化的或當代的社會需要和環境須將《基本法》中「婚姻」一詞理解為包括同性婚姻。

申請人 MK 為一名 29 歲的女同性戀者,她與其同性伴侶已同居兩年,兩人均是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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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早前要求法庭裁定現時法例不允許同性結婚,以及政府未有提供民事結合等機制以承認同性關係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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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法官指政府拒絕她的同性婚姻,或沒有提供承認同性關係的法律框架,並沒有侵犯 MK 的憲法權利。

周家明法官指,現時香港婚姻法並不承認同性婚姻,香港亦從來沒有承認或允許同性婚姻。

《基本法》第 37 條規定,香港居民的結婚自由應受法律保護,條文雖然無指明婚姻概念是僅指異性婚姻還是包括同性婚姻。但基於 1990 年 4 月 4 日頒布《基本法》之時和 1997 年 7 月 1 日《基本法》生效之時,香港法律並未規定或承認同性婚姻,當時亦無仼何國家承認同性結婚。而且《香港人權法案》訂明只有異性伴侶的婚姻權受保障。

周家明法官續指,雖然現在在世界某些地方,婚姻一詞可能被理解為適用於同性伴侶,但他認為,在香港,婚姻一詞在解釋《基本法》時,一向是被理解為只適用於異性伴侶。

周家明法官同意《基本法》是「活的文件」,旨在合符變動的需求和環境,其含義亦不應由起草人員實際想到的內容來定義。他認同在適當情況下,可以對法例,包括《基本法》,給予「更新解釋」。

周家明法官表示接受國際上承認同性婚姻的事態發展,知道目前有 26 個司法管轄區允許同性婚姻,另有 16 個司法管轄區允許民事婚姻或註冊合夥。但他指出,顯而易見的是,在香港對於是否應該承認同性關係,公眾意見分歧很大。

周家明法官表明,呈堂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香港不斷變化的或當代的社會需要和環境須將《基本法》中的「婚姻」一詞理解為包括同性婚姻。

他強調,如果法院要「更新」「婚姻」的定義以包括同性婚姻,會變相在一個基本問題上引入新的社會政策,將帶來深遠的法律、社會和經濟後果和影響。

周家明法官在判決書最後指出,法庭留意到社會對於應否准許同性伴侶結婚或參加民事婚姻、註冊合夥關係或其他法律上認可的地位,以承認其關係,存在不同的聲音。他強調法庭不會對相關的社會、道德或宗教問題發表任何意見,只會就提出的問題採取嚴格的法律觀點作裁決。

周家明法官指政府須全面的檢視相關問題,否則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特定條例、政策或決定等,基於歧視(或可能是其他理由)在不同時間被交到法庭上受挑戰,從而浪費的時間和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