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們與惡的距離》到《最佳利益》,我們開始談恐龍法官跟平民百姓們的拉扯,但我們思考過,「真相」到底在哪裡,又是什麼嗎?

開播到現在,《最佳利益》並沒有正面談媒體,僅僅透過菜鳥律師在為辯護查資料或意氣用事的時候,資深律師方箏在一旁的冷靜和提點,點出實務上法務的舉證必須嚴謹,所謂的傳言報導全都不足採信。加上不久前,《我們與惡的距離》呈現民眾情緒扭曲真相或私刑的可怕,所謂「真的」,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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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所謂「真假」,首先便得談到「舉證責任」。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法:「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法條本身雖指出舉證責任的原則,卻也提供嚴守原則導致被害人無法獲得應有救濟的情形下,例外尋求正義的空間。律師或司法單位面對案件,若其內容有著明確對應的「適用法律」,或案件內容清楚了當,處理起來相對直接明確,則問題尚不算複雜。然而一旦牽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事實認定」,則什麼是事實,案件是否有絕對事實存在,恐怕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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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不同案件,運用相關法條、既有證據,乃至人生歷練,從中抽絲剝繭找出「接近真相」的事實,證明自己的論點─也就是所謂「舉證責任」─便成為所有負責任專業人士的重擔。台灣法律界有句流傳已久的諺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要負舉證責任的一方,最後時常成為敗訴的一方,由此不難看出舉證責任的困難。

至於為何有這樣層層疊疊的「舉證責任」,甚至看似處心積慮要讓司法一再停留在最黑暗的一天,則要回歸所謂的「無罪推定」,也就是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說服法官相信被告有罪的,被告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司法單位不可以逼任何人積極地證明對自己有罪,以及有罪判決必須經過正當法律程序。

同時,在評估有無犯罪事實上以有利於被告作基礎為原則,唯有在以上條件都獲得滿足,才有斷定「是真是假」或「有罪無罪」空間。一如《最佳利益》的陳博昀,或《我們與惡的距離》每集片頭的鄉民,以上這些層層疊疊的法律名詞,乍看之下只是要攪亂一池春水,保護做壞事的人(如在《最佳利益》的虐兵案),然而實際上,由於任何有罪判決都將對被告與所有相關人士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法律並非是為了輕放犯人,而是避免好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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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種種衝擊社會的暴力傷人案件,到層出不窮的政治或商業醜聞,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讓情緒激動的社會處於「寧願錯殺一百也不可以縱放一個」的肅殺之氣,特別是當「舉證責任」遇見「無罪推定」使得許多時候結果總是不盡人意,進而出現「法院是 XXX 開的」或「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等說法。只不過,很多時候大眾忽略了,重視情緒多過事實、強調直觀多過證據的看法,不僅會削弱司法的公信力,甚至在所謂「正義」造成無辜冤枉的憾事後,持續強化人民對於體制的不信任。

法律或許不完美,但在媒體或個人的情緒之外,法律也成為保護個人的唯一真相。若這些可以在成為影視作品的養分之外,轉換為法治觀念的辯證工具,則或許像《最佳利益》這樣的作品,更有其存在的迫切性與價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