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7 日,立法院針對同婚專法,進行逐條表決,女人迷為你更新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逐條表決結果。

15:30 更新:

行政院提出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表決通過,親愛的同志朋友們,我們可以攜手登記結婚了!這一刻得來不易,因為有你一起關注、在意,我們才能看見今日的彩虹。

性別力挺婚姻平權,我們要相信,未來會更好,一定會。

5 月 17 日,立法院針對同婚專法,進行逐條表決,希望在今日能力拼三讀。

週五進行表決的同婚專法共有三案,包括行政院的「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提案的「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暨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而由於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列於議程第一順位,若政院版通過,民進黨與國民黨版本將不進行投票。

10 時 40 分,立法院開始進行同志婚姻的三案逐條表決。

11:48「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 名稱表決通過。

15:18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結果:通過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15:15 立委段宜康:彩虹不應該只在天邊,彩虹應該在每一個人的心裡。請大家手牽手,我們共同迎接,心中的彩虹

我知道還有很多朋友,在此刻,仍然不能接受這個法律,仍然不能接受同志婚姻。但是一個星期之後,當你醒來睜開眼睛,發現太陽依然升起,發現江河沒有變成紅色,發現天沒有下冰雹,發現火山沒有爆發,發現你的兒女仍然叫你爸爸,叫你媽媽。

就請大家放過你支持的政黨,放過你支持的委員,更重要的是放過我們共同生活的社會,放過你自己。

一個星期之後,5/25 後的美麗週末,是我太太的生日,這是我能夠獻給她最好的生日禮物。因為我們讓台灣這個社會,無論是同性,無論是異性,都能一樣攜手結婚,建立自己的家庭。剛才雨停了,太陽出來,出現彩虹。彩虹不應該只在天邊,彩虹應該在每一個人的心裡,請大家手牽手,我們共同迎接,心中的彩虹。


立法委員段宜康。圖片|Youtube 截圖

15:11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結果:反對

15:09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結果:反對

14:59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六條,結果:通過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14:5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結果:通過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14:54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結果:通過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4:49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14:4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14:4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結果:通過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14:39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14:24 立委鍾佳濱:保障同性婚姻之餘,也要同時保障孩子在這段婚姻中的權利

今天,無論是在場內還是場外,又或是有什麼樣的立場,我們所能遵循的就是大法官釋憲的第 748 號的釋憲意旨,表面上這個專法是規範兩個成人之間的婚姻關係,但事實上無可避免的,會牽涉到第三人,也就是未成年子女。

我們可以從孩童的立場來重新思考,新的婚姻關係會對孩子產生什麼影響。在過去的民法裡,只要是婚生子女,孩子自然能夠享有配偶雙方對他保護、照顧的權利。不過在第 20 條的條文裡,我們多半把這樣的關係是為取得親權的主張,這比較接近過去民法裡的「繼親收養」,有可能導致孩子會被動地等待新成立婚姻之配偶的扶養,沒有辦法自然享有配偶他方對孩子的保護與照顧。

換言之,配偶中的另一方如果不主動收養在這個關係下所誕生的小孩,這個孩子所得到的照顧是不足的。

今天的立法不僅是在反同或挺同之間取得共識,更是要在保障同性婚姻之餘,也同時保障孩子在這段婚姻中的權利。未來的路還很長,我們繼續努力。


立法委員鍾佳濱。圖片|Youtube 截圖

14:20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九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14:1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八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14:1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七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    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    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14:0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14:0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13:59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四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13:55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三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3:51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二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13:48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一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3:45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立法委員林昶佐。圖片|Youtube 截圖

13:41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九條,結果:通過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13:36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八條,結果:通過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 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 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13:29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結果:通過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13:25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六條,結果:通過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13:2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五條,結果:通過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13:05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四條,結果:通過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3:03 立委林昶佐:賴委員,你問問你年輕的助理,他期待怎樣的台灣?

我是希望所有國民黨委員們再次思考,也是希望台灣在進步價值上能有跨黨派的共識。我知道賴委員自己的版本,應該不是你辦公室自己寫的。有很多外面的遊說團體,到處去找人提,最後扛下來的。

我也感覺你很辛苦,每條都要幫他們背書。我希望在場的委員,大家能重新思考。每個人上來念的發言稿,你的助理到底支持什麼?但大家都很清楚,支持婚姻平權,幾乎是跨黨派的助理都支持。

你先把你的稿子放旁邊,平心靜氣想一下,傳給你自己的助理群問一下,尤其是少年仔。就像剛剛許毓仁委員說的。這是個世代上,台灣對於美好未來的想像。你問問你年輕的助理,他期待怎樣的台灣?是他被迫寫的稿子上的那種台灣,還是說,可以自由自在跟愛人結婚的台灣?你問他,你要我繼續念稿子?還是你要告訴我,第四條要不要支持讓相愛的人能結婚,我相信大家的答案都很清楚。

最後賴委員,你那位三等親的同志親戚,等他結婚,我們一定都會給予祝福,一定幸福。

12:56 立委沈智慧:我支持同性永久結合

沈智慧委員在第四條條文表決前發言表示:「第四條一直是反同跟挺同關鍵的條文,在這裡我們也知道風雨中,外面有很多朋友,真的很辛苦。而在戶政機關登記上,我支持的是「同性永久結合」,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及主張。但也因為政黨表決中,各有各的立場,沒有充分討論,造成法條殘缺不全,無法面面俱到,很遺憾。我會表達個人立場,是支持,但是不支持民進黨的版本。謝謝。」

12:50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三條,結果:通過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12:46 立委林靜儀:同性戀不是疾病

林靜儀委員在第三條條文表決前發言表示:「今天是國際不再恐同日,我們在這邊審這個重要的法案。國際不再恐同日是三十年前,國際精神科宣布,同性戀不再是種疾病。而現在三十年都過去了。我們當然要知道,同性戀是自然的,不是一種疾病。」

12:38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條,結果:通過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12:1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一條,結果:通過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