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台南就讀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同學,被歹徒擄走殺害,生命永遠停格。勵馨基金會台南分事務所主任——陳貞樺,發起《我要夜行權》的社會倡議運動,主張每個人都該為社會負責任。

文|謝幸吟,媒體工作者

《我要夜行權》的行動與堅持——專訪勵馨基金會台南分事務所主任陳貞樺

2020 年 10 月 28 日,這個對許多人來說尋常的星期三,一名在台南就讀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同學,這晚之後,再也沒有機會見到隔天的日出,與人生的每一回月升日落,因為她被歹徒擄走殺害,生命永遠停格。

女兒來台讀書卻遭遇橫禍,天人永隔,白髮人送黑髮人的苦,刺進了她的父母親的心。

因為希望不要再有人這麼慟,覺得應該要做點什麼,勵馨基金會台南分事務所主任陳貞樺,不只說真話而且採取行動,她發起《我要夜行權》的社會倡議運動,「我們都應該要負起社會責任!」

《我要夜行權》從起步之初,就有內部與外部各種質疑排山倒海而來,「消費女大生」、「對造成家屬二度傷害」、「根本是在蹭熱度」等等。


圖片|勵馨基金會台南分事務所 提供

為什麼還是要做?陳貞樺主任的回答,有著她身為社工的靈魂與溫度。她說,「我們不只是生長在這塊土地的人,也是從事社會福利的社工人,在服務深度創傷的過程中,我們理解被暴力、被性侵的受害者,常常因為身心受創,而使她們後續的生命,都必須以很大的心力來面對這樣的傷痛,甚至終其一生都無法復原」;

「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期待政府能落實各項保護機制的相關法條,落實這社會的社區安全,才能真正杜絕種種暴力、性侵等恐怖事件。」

另一種挑戰的聲音說,《我要夜行權》早在 20 多年前就倡議過了,那時的背景是 1996 年 11 月 30 日彭婉如女士回飯店的車程中失蹤,三天後被發現遇害,同年 12 月 21 日兩萬人走上街頭參與「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要求政府重視女性夜行與人身安全。

陳貞樺主任是怎麼回應這個部分呢?她說,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本來就應該涵容各種不同的聲音,她樂於接受種種質疑與批評;

但她提醒大家捫心自問,如果夜行權早在 20 多年前就已經是一個倡議行動,政府與民間也共同制定了多項以保護、制約並行的法規,為什麼仍然有這些駭人聽聞的社會事件持續發生?

「我們只是想喚起社會大眾重視這項基本人權。」陳貞樺主任用溫柔堅定的口氣這麼說。

陳貞樺主任相信,《我要夜行權》的核心精神,源自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本法條文經大法官於 2013 年 7 月 5 日釋憲說明,「人身自由就是身體的行動自由,凡隨心所欲於任何時間前往任何地點,或任何時間不前往任何地點,都屬於身體的行動自由。」

她認為可以藉此廣義認為,「社區及環境安全,應為人們隨心所欲自由往返各區、各處所的基本要素」,因此,《我要夜行權》僅僅是人民在行動安全的基本原則。

如果 20 多年那次倡議有未盡之處,2020 年底的《我要夜行權》,可以學到什麼經驗,讓這次的行動更有成效?甚至避免重蹈覆轍?

陳貞樺主任說,《我要夜行權》不只是一句口號,而是一個擔負社會責任的信念。這項基本人權,除了政府有責任,「我們人民該做些什麼?能夠做些什麼?」,除了靠法規、靠警察、法官等相關人士執法,「還有沒有我們每一個人可以做的?」是要每一個人的力量,才能讓我們的家我們的社區更安全。

她希望透過《我要夜行權》,社會大眾更關心自己、家人及朋友每天出入的社區,凡是讓人害怕、有安全疑慮的暗巷黑路,都可以多管一點閒事,投書到各縣市政府,請他們加強區域明亮;當然,我們周遭的人們,不論認不認識,可以有更多相互關注與協助,共同遏止暴力與衝突發生。


勵馨主辦我要夜行權記者會,台南市長黃偉哲出席。圖片|勵馨基金會台南分事務所 提供

《我要夜行權》目前做了哪些事?有什麼初步成效了嗎?陳貞樺主任說,11 月 4 日開始規畫,第一個行動是 11 月 7 日,在馬國女學生出事地點進行夜間遊行,喚起社會大眾認真看待這件事。

接著,從 11 月 7 日至 11 月 22 日,號召社會大眾回到自己的社區,檢查並且收集暗巷黑路的資料,可以反應給勵馨台南分所。這期間一共收集了台南 13 處暗巷黑路地點,還有其他縣市 3 處地點。

台南的資料在 11 月 25 日「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前 2 天,由台南最資深的婦女運動代表吳美滿老師,遞交給台南市長黃偉哲,請他改善台南的照明設備,但還沒有收到具體進度。成效評估有時真是折磨人的耐心。

另外考驗心志的,還有台灣社會議題快速流動的現象。事發當下很多人關注的事,很容易被新的新聞事件蓋過,「遺忘」成為常態。駭人聽聞的事,總是等到又有新的駭人聽聞的事出現,危機意識才會再被喚起。對於這樣的輪轉輪動,一向堅韌的陳貞樺主任,也出現了少見的無奈。


我要夜行權遊行最後,在地上點亮一個台灣,象徵讓這塊土地更美好。圖片|勵馨基金會台南分事務所 提供

最後,我和貞樺主任談到了,現行法令之下,足以讓老百姓特別是女性有安全的夜行權嗎?如果是肯定的,這次的倡議希望可以改變什麼?如果不是,需要修哪些法呢?

主任說,從民國 82 年 10 月 27 日的鄧如雯殺夫事件,及民國 85 年 11 月 30 日彭婉如女士遇害,接續至今這些年,政府及民間合作並共制定各項保護女性安全的法規,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等,陳貞樺主任強調,人們生命安全應該不分生理性別或年齡差異,原本就是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力。

是否有修法需求,可以收集各方意見之後再評估。「政府各部門對人們生命安全的種種相關法條執行的落實,反倒極為重要」,如果沒有落實執行,讓法條形同虛設,「非常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