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看情殺案的背後心理因素與成因,華人社會較缺乏的情感教育,可能潛移默化間,塑造了錯誤感情價值觀。

讓跟蹤騷擾有法可管
 民意投書 20171212 作者:王秋嵐、林嘉萍(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發展部主任、倡議專員)

近日媒體報導的「世新情殺案」,其實與「情」無關,這是一件「跟蹤騷擾」所衍生的殺人未遂案件。近年來類似案件頻傳,可見社會對跟蹤騷擾缺乏敏感度,也不了解要如何處理;立法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蹤騷擾問題,已刻不容緩。

長久以來家庭與社會不夠重視情感教育,更經常塑造錯誤的情感價值觀,例如:「窮追不捨是癡情」、「癡情值得被同情」,更多時候是受到各種偶像劇的誤導,營造出「死纏爛打總有一天等到你」的愛情幻象。缺乏情感教育的結果,大眾只能從戲劇中投射出自己對感情世界的想像,更可能以為 Happy Ending 是唯一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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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誤以為跟蹤,就是尾隨、埋伏,但從社會新聞事件,就能了解任何人都可能成為跟蹤騷擾的目標,且跟蹤騷擾的手法絕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跟追」兩字這麼簡單。所謂「跟蹤騷擾」,即加害人有意圖地以一連串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被害人或其親友施以非自願、持續性、重覆性、或威脅性的言語或行為,造成被害人困擾或感到被打擾、恐懼,甚至安全遭到威脅。

跟蹤騷擾態樣除一般熟知的「尾隨被害人」外,多數案件運用數種手法且持續反覆發生,例如:傳訊息與 email 的通訊騷擾、寄送不想要的物品、侵入被害人出沒的場所(如住所、辦公室)、衛星定位或竊取被害人資料、甚至不斷引發各種告訴使被害者感到困擾等,都屬跟蹤騷擾的型態。被害人為躲避騷擾、威脅,往往必須改變日常生活和作息,被迫搬家、請假、轉學、換工作,也擔心連累親友,而讓自己更形孤立,求助無援,造成被害人生活與身心的嚴重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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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 2014 年一項調查,每 8 位女性中就有1位曾遭到跟蹤騷擾。跟蹤騷擾行為多是長期持續,即使被害人拒絕或反抗,加害人依然故我。本會近兩年的服務統計分析也顯示,被害人被跟蹤期間平均長達 2.3 年,75% 被害人曾清楚拒絕,對方仍持續跟蹤騷擾。此外,「跟蹤騷擾」危險性與致命性高,美國一項研究指出,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婦女中, 80% 到 90% 有被跟蹤或騷擾的經驗;從張彥文砍殺前女友案、告白遭打槍 50 刀砍斃被害人案等等,在在顯示跟蹤騷擾可能致命,不可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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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現行法令缺乏對跟蹤騷擾行為明確的規範,執行公權力的機關無計可施。目前僅《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較明確規定,然《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跟追罰則最高僅 3000 元,《家庭暴力防治法》只適用於親屬或親密關係者。若跟蹤情節涉及性騷擾,雖可依性騷擾相關法規提出申訴,但申訴程序依對象各異,且多無法直接裁罰加害人。再者,現行法律雖可對跟蹤騷擾單一行為處罰,但多屬微罪,只能判處易科罰金或短期刑,再加上這些跟蹤騷擾行為,踩在法律界限的邊緣,縱使被害人屢屢報警也因無法律可管,使被害人對公權力失去信心。由此可見,現行法律無法因應跟蹤騷擾「反覆、持續性」又「多樣化」的特性,不但難以有效且即時防制,更遑論預防及後續的防護與制裁,也縱容了加害者有恃無恐的繼續跟騷。因此,若有《跟蹤騷擾防制法》讓警方早期介入這類跟蹤騷擾案件,警告加害人跟蹤是犯罪的行為,不但能更早制約加害者的跟蹤行徑,更能避免傷亡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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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跟蹤騷擾」相關的整體安全保護網上,無論從預防性的教育宣導,或是補救與懲罰性的政策與實務,仍是一個待補的缺口,也遠落後鄰近國家逾 20 年。現代婦女基金會於 103 年成立立法小組,於 104 年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請立法委員提案,但連續 2 屆都僅一讀付委,未能排進議程實質審議。我們期待內政部能儘快將院版草案送進立法院,儘速審議並三讀通過,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蹤騷擾問題,讓跟蹤騷擾有法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