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愛之名的衝突,究竟能不能靜下來站在對方的立場想想、傾聽對方的聲音?撕裂的同時,是否能在混亂中找到溫柔和解的可能性?

前陣子同性婚姻合法化議論紛紛,我非常關注這個議題,但我同時卻也不忍閱聽相關新聞報導,看到雙方正反意見論戰的語言和肢體暴力。我是一個對衝突非常敏感的人,我在「以愛之名」的爭辯中看見仇恨,衝突的氛圍讓我很擔心,累積的血淚換來的關切到底值不值得,理性的討論真能帶來撥雲見日?還是只能更加深彼此的歧見?

同志婚姻的討論在以愛之名中看見仇恨

人雖自由平等,但法律仍賦予特定關係之當事人不同的地位和權利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每種性別在法律前也皆為平等。只要是人,一個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為自己所做所為負責的人,都享有權利,也有負擔義務的能力。法律尊重人的人格和尊嚴,尊重自主性和獨立性,只要在不妨礙他人享有相同權益的前提下,人皆自由、平等。

但在特殊情形,為了「理性、良知和正義」,法律仍試著在最低限度的範圍內將人作區隔,用不同的角色類別化,區別對待。例如,年齡高低或心智障礙與否會影響行為能力的判斷,法定關係和意定關係也會影響法律上的地位。舉例來說,法定關係的親屬或意定關係的代理人,法律都因為特定關係的連結而賦予當事人特殊的地位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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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特定關係的連結而賦予當事人特殊地位

現行親屬法上,不論是父母子女或血親,重點皆在血緣的聯繫,有無血緣是個涇渭分明的事實,非黑即白,法律賦予血緣特別的意義,爭議也相對較少。較為特別的是,有些不具血緣關係,但仍享有親屬法上的特殊地位者,如被收養者和配偶,這些打破血緣限制,但卻享有相當於具有血緣關係的特殊地位,才是容易引起爭端的角色。

濃厚人文色彩的民事契約所體現的價值公私參半

婚姻價值,是公是私,難解難分

婚姻和收養,都是具有高度人文色彩的民事契約,一方面因具有人倫情理,所以需特別維護此契約所展現的道德意義;一方面既是民事契約,所以需特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天秤的兩端,倫理道德的公益和契約自由的私益,難解難分。

有些人認為婚姻僅限男女,有些人認為婚姻不限男女,但說到底,婚姻都是一只民事意定契約。有些人認為婚姻價值是家庭人倫的道德基石,是公益,也是公意(公眾意識、公眾意思);有些人認為婚姻價值是私事,是私益,也是私意(私人意識、私人意思)。

我同意婚姻是眾人之事,因為婚姻具有對外效力,人人皆需尊重,不得否認,但婚姻同時也是私人之事,因為只要雙方同意,且能為自己所做所為負責,人人也皆需尊重,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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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同身受,再來談尊重

很多人不解為什麼反對同性婚姻,但同樣也有很多人不解為什麼支持同性婚姻,雙方的討論好像常常不在同個頻率上,各說各話。我試著多次揣摩反對者的邏輯,或甚至根本不要有邏輯,我單純假設自己站在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去體會、感受反對者的情緒和情感。當我想像自己是個反對者時,我發現我自己似乎就不再如原先憤怒或疑惑,身為一個假想的反對者,我發現我最在意的,不是我的論理多有道理,而是我的聲音能被傾聽。同樣地,支持者最希望的,不也是能被反對者好好傾聽與尊重。

不論是不是以「婚姻」的形式,還是以「配偶」、「伴侶」或「家屬」的名義,我樂見同性或是多元性別的朋友也能有享有和傳統異性婚姻配偶完全相同的法定地位和權利。

性別帶給我最大的收穫,不只是正反面的論證、正反以外的批判,還有偶爾跳脫邏輯思考的同情心和同理心。性別讓我學會站在不同的角度傾聽、思考和論述,從生理和心理的角度出發感受人的溫度。法律則讓我學會蒐集、推論和綜整,以謹慎和嚴密的態度進行有條理的邏輯辯證,一個是感性,一個是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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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與理性應當兼具

找尋集體意識,便能定位婚姻體制的法治意義與其普世價值

婚姻到底是不是僅限於異性才能構成,說實話這只是價值觀的選擇,「以愛之名」仍可能會有完全相反的結論。現代人以「法治」為榮,法治代表法律至上,以法管法,並確保法律能象徵人民的集體意識。然而,法律說到底也是人自治的產物,沒有人,哪來的法?

婚姻體制藉由法律來約束,但法律始於人,終於人;法律始於眾,也終於眾。法律象徵集體意識、普世價值,法律是服從多數,尊重少數。關於婚姻體制的性別議題,我們要找尋的是集體意識,並透過教育,使之成為普世價值。

後記:這篇文章存放了整整三個多月,我的思緒難以沉澱,刻意避開關鍵時刻發稿,也是希望能在冷卻時點供大家參考,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