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迷衷心希望,「都是因為女生穿太少,才會被騷擾」的這種扭曲思維,有一天會消失,然後永遠不再回來。

很多人知道我支持學運,於是跑來問我對陳為廷承認多年前襲胸事件的看法是甚麼。

你們要我談,我就跟你談一談。

我這人沒甚麼特色,但生在全家都讀法律也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家庭裡,我從小被訓練三件事,一是把話說清楚,一是獨立思考,最後,是總是把我幾乎逼到絕路的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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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大紀元

我相信很多女生都有被性騷擾的經驗,我也不例外,我的粗線條害我經歷過許多極其難受的驚心動魄。熟人有意無意的言語性騷擾,陌生人摸手、碰胸部、摸大腿、摸屁股,都經歷過。我們一起回想上一次這個話題曾經出現的時刻,女生朋友通常會說:「天呀好噁心喔!妳下次小心一點喔。」這種聊表安慰的話,因為畢竟也不是當下,我們能做的的確不多;男生朋友則會說:「真的還假的呀,算了啦,人正才有這種困擾。」或眼裡帶著關切地說:「妳下次不要穿短裙啦,引誘犯罪。」如果聊的是別人的閒話,男生或許還會開個玩笑:「靠!她那種姿色被騷擾應該很開心吧。」

被害人的描述、好友的安慰、男人自以為表現幽默感的玩笑,說來都很輕鬆,只是一兩分鐘的話題。但有多少人知道,這每次幾乎都只是一瞬間的難受經驗,卻如影隨形跟著我們一輩子。

一個人搭地鐵的時候,一個人吃飯的時候,總是不禁想要防範迎面走來的這個陌生男人,是不是就要在錯身的時候偷碰我的胸部;即使是一群朋友一起去跨年的時候,一同參加示威遊行的時候,只要人多,我就想起屁股被人猛抓一把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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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經驗都沒有足夠時間讓我們大叫,或讓我們舉證或報案,因為「變態」一定犯案完就離開,或我們受的教育就是息事寧人,畢竟是妳自己穿短裙在先,所以就忍受吧?那些經驗甚至連讓我們難過的時間都沒有,因為一定很多人接著跟妳說,那是妳衣著暴露,那是妳不小心,那是妳太招搖;就是沒人聽到我明明當天穿著長褲、穿著大衣的解釋。

而且,即使女生穿得比較少,男人就有成為「變態」的權利,想摸就摸嗎?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做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

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法條並沒有前提也沒有但書,沒有說被害人穿著不夠保守不在此限,被害人長得出眾不受保護;它也沒有說,若加害人長期感到孤獨、無法信任他人、成長背景特殊,不須追究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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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就是錯了。不論是性騷擾、強姦、強制猥褻、乘機姦淫或猥褻、姦淫或猥褻幼男女罪、利用權勢姦淫或猥褻罪等,加害人從來不值得同情。我認為對性犯罪加害人的鄉愿般的同情,或將情緒或肇因有意無意轉移到被害人的自身狀態上,不論何種程度,都是對無辜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無辜被害人對加害人的厭惡,幾乎沒辦法以言語形容。我幾乎發遍世界上最可怕的毒誓,咒他們經歷最可怖的暴力,不得好死。性騷擾的暴力即使只有一瞬間,但那種帶著深度性別歧視與人格侮辱的痛苦,是生理和心理的雙重撕裂。

加害者爽那一秒鐘的觸摸,對被害人身心的侵犯有多嚴重?

你們沒經歷過的,憑甚麼叫被害者一笑置之!

結論就是,身為女性,我完全無法同情陳為廷。

不管他出生在甚麼樣的家庭,不管他的家世背景如何坎坷,不論他是不是缺少關愛,都跟被性騷擾的被害者無關;他也許已經接受法律制裁,已經自食惡果,已經改過向善,但對於被性騷擾的當事人來說,這個傷害是沒有辦法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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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陳為廷自曝過去的不堪,很多人誇他勇敢。我設想,如果他真是我的家人好友,也許我會跟林飛帆、黃國昌一樣,走過去拍拍他的背,說這世界上沒有完人,只要你願意重新來過,姐姐給你撐腰。因為他是我的家人好友,他願意面對過去的黑暗,我只能選擇相信他。

但很抱歉,我不認識他。我只知道他看待兩性相處似乎有嚴重瑕疵,他對女性身體顯然缺少尊重,對於最基本的道德似乎也有理解上的問題。即使已經過了多年,這個希望取得大眾信任、想要成為政治人物的人,只開了個語帶抱歉的記者會,說他已經悔過,也承諾不會再犯,就要我們選民消化、吸收、同情他曾經因為「孤獨」而犯下的滔天大錯?就要我們只看他的政治理想,不管他曾經是個性騷擾加害人的事實?

很遺憾,那一派同情他,想給他溫暖懷抱的理論,我全然無法接受。

只要我記得被性騷擾的經驗多麼難受,我就無法同情陳為廷。

不過,我對待政治人物的態度始終如一,而且思考走得越來越踏實。我不喜歡神一般的人物,更厭惡造神運動;我的確同意人無完人,而且相較於政治人物不忠於婚姻,我認為貪汙、無能才是真正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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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之前的公共議題上,我大多支持陳為廷,認為他勇於發聲、勇於對抗體制,讓眾人正視被掩蓋的不正義,這絕對是值得敬佩的。但這次陳為廷選在立委補選前,開了這麼一個「襲胸事件記者會」,他的用意何在?

跳出來護航陳為廷的人說,比起炒地皮強迫徵收把人逼死、立委打人,大家有對這些加害者有給予同等的譴責嗎?

這回答很簡單,只要是犯罪,其惡的程度無從比較。我向來厭惡貪官汙吏,厭惡國家暴力,厭惡所有制度上巨大而無孔不入的不正義;但這不代表我必須忍耐你口中「相較起來,只有少數人受害的性犯罪」,因為你對性犯罪的高度容忍,你在麥克風前大聲喊的:「過量道德追殺有助彌補傷害嗎?」其實正是對這些曾經或正在受苦於性騷擾女性的凌遲。

陳為廷坦承的不是男歡女愛你情我願地帶誰上汽車旅館,而是曾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騷擾(還不只一位)。所以我們要思考的是,你認為這也屬於政治人物的「私領域」範疇嗎?(一起看看:阿基師摩鐵事件:在劈腿的人眼裡,愛沒有最高級只有比較級

又或者,社會究竟能不能給性犯罪者第二次機會?陳為廷說他「一年半未再犯」、「未來有信心不會再犯」,你認為他已經證明其對兩性關係脫胎換骨的重新理解?你認為他已經學取教訓,現在對女性非常尊重?

我看不到。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