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引發社會譁然,卻也讓我們看見現行法律的缺失。律師看黃子佼案,我國法律對受害者的保障足夠嗎?

最近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卻以支付公庫 120 萬的條件獲得緩起訴,引發很多社會的討論。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在去年 1 月 10 日已修法,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修法前只處「行政處罰」,也就是只是繳繳罰單,確實修法後是有進步的。

不過以美國聯邦法來說,單純持有就可以罰到 10 年徒刑,或許台灣在兒少性影像的剝削上還是罰得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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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檢察官也許考量就算起訴黃,黃可能也因為初犯,只會被判 6 個月以下徒刑,結論也是繳易科罰金 18 萬,還不如要求黃支付公庫 120 萬,不過說實在的,這 120 萬對於一個隨便一場商演都不只 120 萬的曾經知名的主持人黃先生,收到 120 萬繳公庫的緩起訴,估計是謝天謝地吧!

而黃先生卻得以獲得一張乾淨的前科紀錄,而我們也讓一個有高度危險的犯罪人士逃掉了。


圖片|Photo by Melanie Wasser on Unsplash

持有兒少影像在國外的研究上一直認為,就算只是持有也有高度的犯罪可能性,這個研究結論,在黃先生的身上,更是完整驗證,因為他早就在 10 幾、20 年前就開始誘騙未成年或剛成年的年輕女性,拍攝私密照片,甚至有性侵害的指控。

這些都再再顯示我們的法令就算是針對「持有」,也需要有更強力的規範,才能確實堤防這些人對未成年的孩子造成永久傷害。

除了法令之外,我自己在性犯罪案件上的執業經驗(多數代表被害人),我感受到在性犯罪上,司法並不傾向重判,認罪悔過、跟被害人和解,往往有機會取得比最低刑期更輕的減刑,甚至緩刑。

被害人常在「獲得些微補償,但看著加害人恢復自由」,或是「堅持半毛不拿的窘境」下選擇,這也是為什麼,被害人不一定選擇走向司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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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Photo by Sandy Millar on Unsplash

而黃的妻子孟耿如雖然也是另一個意義的受害人之一,不過她為先生的道歉文確實也是火上加油:「很抱歉黃先生未了解販賣影片的取得來源,而忽略了網站背後細思即恐的犯罪問題。」

因為黃子佼絕對不是不小心看到違法影片的使用者而已,他所購買的違法散布論壇不是什麼 Po***ub 之類的一般的色情網站,該社團是台灣原創標榜專門販賣偷拍、非法外流、未成年少女影像的社團,是會把少女、女性的影像加上身分證照片、社群軟體資料,整包、整包販賣的社團。

黃是裡面的長年高級會員,他再清楚不過裡面賣的是什麼,因為偷拍、未成年這些別人永遠的傷害,正是他確切想要購買的慾望。而這樣的犯罪並不是偶發的新聞事件,而是這個網站無時無刻的仍然在賣,網路上查詢該網站的名稱,還是可以出現在搜尋排行榜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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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從 2023 年 8 月 16 日就已施行,如果網站不配合下架,可以封網(限制接取)方式處理,不過如果缺乏被害人報案,或惡意網站只下架該獲報不法影片,在這些狀況下都很難走到封網處理,甚至有封網後再以其他網域「復活」,被害人都可能疲於報案,這方面我國在主動搜查犯罪上,仍然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面對性私密影像,不上車、不下載、不轉傳,別人的傷痛不應該當作自己性慾上的快樂,如果你是性影像的被害人,請記得這不是你的錯,歡迎參考一些資源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