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團火花在《您已登入N號房》持續關注N號房之後的相關議題,如網路科技犯罪、性別教育、法律規範等,讓國家與社會大眾更加重視性暴力、性剝削等問題。

文|追蹤團火花

別要求受害者「像個受害者」

直到國中,我一直以為男女間的性器只要碰在一起就會懷孕。之所以會這樣想,是因為從小沒有接受正規的性教育。我覺得在韓國,「性」是一件不能宣之於口的事。

正因社會不允許女性表達性慾,才會在黑暗的角落發生很多事,選擇在社群網站表達自己的性慾,是這些人的錯嗎?應該被視為不好的行為嗎?青少年表達自我,渴望得到關心,是很自然的現象。

利用青少年這種心理來賺錢的行為才是錯誤的。但還是有很多人用高道德標準指責這些受害者,聲稱她們開脫序帳號、找包養打工,才提供了犯罪動機。

在這裡我們要提出一個問題:假如走在路上被一個騎機車的人搶了包包,請問你會怎麼辦?

一般人都會回答「報警」。你來到警察局,毫不猶豫地說:「我的包包被搶了!」此時如果警察對你說:「是喔,那你要看好自己的包包啊。」警察可以這樣把責任轉嫁給你嗎?當然不可以。

這很明顯是搶劫犯的錯。但對於性犯罪受害者,社會的態度尤其嚴格。即便報了警,警察也會追究受害者的責任:「是妳先上傳照片的吧?」、「妳知道這種行為也是犯罪嗎?」

據一位律師透露,開設脫序帳號的青少年很可能會觸犯兒童青少年法(兒童青少年性保護相關法律)或訊息通訊法(推動使用訊息通訊網及訊息保護等相關法律),而受到處罰。若以此為根據認為受害者提供了犯罪動機,才遭受痛苦的說法如果正確,那法律存在的意義又是為何?

受害者的行為是否符合常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發生了受害事實。對於性犯罪,只保護「具備完美資格的受害者」,如果沒通過言行舉止的考核,就指責、懷疑她們,這種認知是錯誤的。正因這種想法,性犯罪受害者才不敢站出來。沒有人是理所當然的受害者。但不管我們怎麼說明,始終有人無法理解這一點。既然無法理解(不願理解),那就請牢記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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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活該成為受害者

在轉換認知的同時,持續關注也很重要。二○二○年三月,N 號房持續兩週成為輿論焦點,相關報導多達一萬兩千件。但到了六月,相關報導減少至一千多件,大部分也只是輕描淡寫的提到「N 號房主嫌落網」,隨著民眾的關心逐漸淡去,新聞也隨之減少。

每當這時,我們都很不安,害怕不能兌現對受害者的承諾。在這裡公開部分我們在四月與受害者見面時的談話內容:「得知博士被捕的消息,我開心極了,覺得這一切終於可以結束了。啊,從今往後可以安心地吃飯、睡覺、跟朋友見面了。我心想,既然抓到人了,那些資料一定也會刪掉吧。」

但並非如此。博士落網後的一、兩個月很安靜,但不出三個月,那些人一定還會開設新的房間,然後變本加厲。不管怎樣,他們會繼續在背地裡做那些事。我好怕六個月、一年、兩年後,到那時人們不再關心這件事了,然後在某個瞬間,那些資料會散佈到更多地方。

MeToo、校園 MeToo、Burning Sun 等性犯罪事件,正在從我們的記憶裡消失。只有持續關注,才能預防這些犯罪,才能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在推特上展開活動的 eNd 和 D 等市民持續旁聽法院對 Telegram 加害者的判決,他們關注此事的方式各不相同,有人會高舉標語直接對法院施壓,有的人則會整理出旁聽內容,阻止法官做出輕判。

只有持續關心,國會和司法部門才會顧及民眾的想法,制定相應的法律,做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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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幫助到受害者了嗎?

N 號房事件浮出水面後,各地出現援助受害者的活動,但一經報導後,隨之而來的卻是嚴重的二度傷害。檢方表示,在 N 號房受害者中「將向受害五週以上的受害者,每年提供一千五百萬元,共計五千萬元的醫療費。不滿五週的受害者,也將提供相應的治療費。」對此,媒體紛紛以「N 號房受害者最多可獲五千萬補償」為標題大肆報導。

網友罵聲四起:「這些人又不是單純的受害者,為什麼要援助?」、「過分優待」,甚至有人到青瓦臺國民請願網站提出「不應援助受害者」。受害者因此變得更加沉默了。

大韓民國憲法第三十條明文規定:「因他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生命、身體傷害的國民,可根據法律規定獲得國家救助。」這項內容不僅適用於 N 號房受害者,也適用於其他犯罪受害者。

況且,不是所有 N 號房受害者都能獲得五千萬援助,只有符合具體條件要求的受害者才能獲得。我們見過的受害者中,沒有一個人能獲得國家充分的援助,因為若想得到援助,就要到各機關陳述受害事實。

三月底,我們每天平均接受九次採訪,僅以目擊者身分接受採訪、提供證詞就已經很痛苦了,那些事件當事人要不斷重複說明和證明自己的受害事實有多殘忍,可想而知。

最重要的是,受害者希望得到的不是金錢援助,而是徹底刪除影片。但刪除影片和調查的支援仍然不足。二○二○年七月,女性家族部宣佈將投入八億七千五百萬元,強化網路性犯罪受害者的援助中心功能。

該中心還將啟動事前對兒童及青少年非法拍攝影像的監控,以及二十四小時諮商服務。早前該中心的主要工作是刪除散佈的性剝削影片,如今又新增了積極預防犯罪和事後管理等工作。

N 號房和博士房事件受到關注,受害者因此得到各種援助,但遭受其他類型網路性犯罪的受害者,卻很難獲得相應的援助。


圖片|Photo by Yaoqi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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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凌辱的受害者一直深陷在連朋友也無法相信的不安中,對這種犯罪的處罰卻輕之又輕。有些網路性犯罪連調查機關也無法破獲,所以根本沒有受到處罰。調查和司法機關應該整理出網路性犯罪類型,採取應對措施。

政府雖宣稱將大力援助此次 Telegram 性剝削的受害者,但尚未制定出特別的政策。舉一個「法律援助」的例子,性犯罪受害者可以透過女性家族部獲得律師費援助。

一審律師費約一百二十萬元,平均每人可申請五百萬元援助金,想獲得更多援助金就要通過各種審核。問題是,網路性犯罪種類繁多,而且存在多名共犯,加上多數人會同時接受審判,罪名也五花八門,如勒索、強迫、強暴、強制猥褻、違反保護個資法等。

法律救助金的年支付規模也存在問題。據韓國性暴力諮商所金惠貞副所長透露,執行女性家族部法律救助基金的四個機關中,很多諮商所會向韓國性暴力危機中心申請基金。

但該中心在二○二○年六月就已經拿不出錢了,如果基金比往年消耗得快,政府應該找出原因並給予補充,但政府毫無動靜。性暴力受害者的律師費日益增加,法律援助基金卻嚴重短缺,甚至徹底中斷。

「犯罪收益」是能夠編入不足基金的最好財源。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等國家會將詐騙等財物犯罪產生的犯罪收益—即沒收的款項—用於援助受害者,然而在韓國則把犯罪收益全數編入國庫。受害者即使在刑事訴訟證明受害事實,還是要打民事訴訟才能收回資金。

二○○六年,日本修正《組織犯罪處罰法》(與韓國犯罪收益限制法相同「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考慮到受害者直接提出賠償損失後,隨之而來的遭受報復、起訴費用、難以證明損失金額、洗錢及隱匿犯罪收益等問題,國家可在限制範圍內沒收和追徵犯罪收益(第十三條第三項)。

值得我們關注的是,日本制定並執行了支付因犯罪受害等的恢復撫恤金相關法律,即,國家沒收和追徵的犯罪收益不歸入國家一般帳目,而是指定為「受害恢復撫恤金」,由檢察保管後分配給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