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和喜歡的人有親密接觸是很正常的,但是有可能,在某個當下沒來由的不想要再更進一步,這時候該如何喊停?

文|榮米榭.畢里吾、蘇菲.南德依

兩情相悅

在這本書中,我們探討的是性別認同。不論自己是喜歡女生的女生、喜歡男生的男生、雙性戀者或泛性戀者,大家都一樣:不論是撫摸、接吻或發生性關係,雙方都必須是兩情相悅。所謂兩情相悅,就是說「好」的時候,是明白坦然而且內心沒有任何壓力的。

說「不要」就是「不要」。

我們完全可以遇到一個自己喜歡的男生或女生,想要擁吻他、想要抱抱他⋯⋯也完全可以只想到此為止就好,不想要再有任何進一步發展。甚至自己也說不上來為什麼。

這種事很難解釋得清楚。我們害怕會傷了對方的心,害怕對方的反應。事情似乎進展得太快時,該怎麼喊停呢?

這很不容易。最理想的方法就是讓自己恢復冷靜,稍微拉開一點距離,把事情仔細想一想。假如我們了解到自己「真的」不想要再進一步發展,我們可以決定直接離開,或者如果行有餘力的話,把自己的想法告訴對方,表明自己此時此刻並沒有和對方相同的意願。但無論如何都不需要為自己辯解。發生性關係不應該是出於禮貌或出於害羞,更不應該是因為內心有壓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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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出版社提供

怎麼知道對方想不想進一步發展?

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明明白白問對方:「你想不想進一步發展呢?」但注意喔,要正確解讀對方的回答:

不要

很清楚,很直接了當。話題到此結束。對方有可能回心轉意,但既然他都這麼說了,也許下次再說,或改天再說,或明年再說,或永遠不用說了。

我不知道

這通常代表「不要」,但請不要拚命說服對方改變心意。

很明確,但並非永久有效,不是最終定論。對方有改變心意的權利,可能是幾分鐘後改變心意,也或許是一星期後改變心意。這樣也不該構成任何問題。

法國法律怎麼說?

法國法律禁止成年者與 15 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發生任何形式的性關係。司法合理認為 15 歲以下的未成年者還不夠成熟,無法真正理解自己的行為。

當然,並沒有法律禁止兩名未成年的青少年一起發生性關係。但這種事實在不用急。而且就算是兩名成年人,也必須要雙方都同意,且雙方都願意才行。這畢竟是最基本的呀!

不可或缺的保護措施

已經好了嗎?雙方已經都同意了,我們已經很確定自己的意願和選擇,或我們就是很想要,因為對方實在讓我們為他瘋狂嗎?

太棒了。但注意喔,就算是兩情相悅,甚至就算是真心真意,也向來無法阻擋得了以性行為傳染的疾病(簡稱性傳染病),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 HIV 病毒)。

一個保險套就可能保住一條命。請務必時時隨身攜帶。而且它也能夠避免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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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怎麼說

兩情相悅兩小無猜?

現代人利用社群、交友軟體、遊戲、APP等,便能快速交友,年齡層廣泛,從小學生到社會人士都有,很可能會發生初嚐禁果,有必要先了解相關刑法規定,才能避免刑責上身。

台灣法律禁止與未滿 14 歲以下未成年者發生性關係,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在生理與心理發展未成熟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在性方面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自然沒有性自主可言。申言之,與未滿 14 歲之人性行為,若屬違反意願,應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若屬合意,始依準強制性交罪相繩。

別以為「情投意合」的性行為就沒事,依刑法規定,只有當雙方都滿16歲的情況下,才不會涉犯準強制性交罪,以下依照年齡進一步說明:

小心犯法 法律知識

未滿14

行為人 18 歲以上,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

14 歲以上未滿 16 

行為人 18 歲以上,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

未滿 16 歲

雙方均未滿 16 歲,此時雙方「同時」為被害人及行為人,雙方均可提出告訴,可別以為只有女方才能提告。此時,如家長堅持提告,雙方很可能形成「互相傷害(互告)」的局面,當小情侶陷入熱戀,也可能會發生對簿公堂事件。

兩小無猜條款

刑法定有「兩小無猜條款」即刑法第 227 之 1 條:「18 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換言之,兩小「不一定」無猜,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將之除罪化還是有風險。

告訴乃論

未成年人涉犯刑法第 227 條準強制性交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229 之 1 條)。另刑法第 18 條定有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或不罰(未滿 14 歲)之規定,惟仍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 並非全然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