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出外賺錢,但我每天打理家務,這樣的付出是有價值的吧?別懷疑,你的勞動確實有價值!一起來看看自由處分金是如何肯定家務勞動?

婚姻關係裡操持家務的人,付出的勞動力難道只能換來一句辛苦了或是「做到流汗,被嫌到流涎」嗎?

自由處分金這個概念,就是對這個疑問的回應。我國民法第 1018-1 條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這便是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

因為婚姻是雙方共同經營的關係,經濟來源的一方與操持家務的一方對於這段關係的付出是相同的,因此國家透過設計這樣的制度(家務有價)去達成尊重配偶雙方的人格尊嚴與維繫雙方關係平等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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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處分金的重點提醒

  • 自由處分金是家庭生活費之外,夫妻協議一方給另一方自由使用的錢。
  • 無論配偶間誰工作賺錢、或是雙薪家庭,都可以協議自由處分金。
  • 夫妻間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的義務,但沒有給與另一方自由處分金的義務。

如果自由處分金協議不成功,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一定要給呢?

答案是:NO

家庭生活費,夫妻之間有共同分擔的義務,但是自由處分金,則是要雙方都同意、協議好才需要給的。如果夫妻之間本來就沒有達成給予自由處分金的協議,就不能請求法院來調解。

除非本來就已經達成協議,但是後來反悔不給,這時候就能夠以契約不履行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另一伴給予本來講好的自由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是除了家庭生活費以外,對另一半付出的回饋。因此,這不失為一個維持夫妻間經濟平衡、生活穩定的方式。但要不要約定自由處分金取決於雙方,因此在約定前,雙方好好討論、並且都同意,會是最保險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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