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與性侵罪的界定,仍需要重新被討論。

五名西班牙男子 2016 年在加泰隆尼亞集體強姦一名 14 歲少女,日前西班牙法院以性騷擾罪而非性侵罪判刑,嫌犯處 10 至 12 年不等有期徒刑,該判決引發民眾怒火。

德國之聲報導,法官表示,當時這名少女因使用毒品及酒精後進入「無意識狀態」,因此判決五名嫌犯不構成性侵罪。根據西班牙法律,只有嫌犯在使用暴力或恐嚇的情況下,性侵罪才能成立。

五名嫌犯被判量刑較輕的性騷擾罪,處以 10 至 12 年有期徒刑。判決出爐後,西班牙女權團體 1 日抗議呼籲西班牙修改法律。

巴塞隆納市長艾達.柯洛(Ada Colau)表示,司法系統必須認知到,必須在女性給予明確的同意下發生性行為,才不構成性侵。她推文表示,「我不是法官,不知道該判多少年,但我絕對知道這是性侵,不是性騷擾」。

這項裁決與另一起「狼群」輪姦 18 歲少女案類似。法官起初以性騷罪輕判五名嫌犯,但判決引發全國怒火,西班牙最高法院後來於今年 6 月推翻一、二審判決,各以性侵罪判處五名嫌犯 15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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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可判 15 到 20 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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