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讓爸媽「在宅安老」,還是送到安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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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詹鼎正

應該讓爸媽「在宅安老」,還是送到安養機構?

這個問題並沒有標準答案,要看老人家的健康狀況、意願,以及家屬或老人家自己的經濟狀況而定。倘若老人家健康狀況還行,在宅安老就可以了,除非他自己很想要去養生村,那又另當別論。

有一些老人家覺得跟子女或媳婦、女婿一起住很不自在,加上本身個性也喜歡呼朋引伴,他們可能會覺得住養生村(或銀髮住宅)還不錯。養生村通常是提供給行動能自理的老人家住的,不少養生村環境優美,並提供豐富課程與休閒活動,又有許多同儕作伴,三餐的民生問題也不必煩惱,有些還有醫師、護理人員定期駐診,對一些老人家來說,說不定比在家安老還愜意。

不過,想住養生村,得考慮費用問題。入住得要先繳一筆金額不小的保證金,入住後,一個月的月費至少二、三萬元跑不掉,高級一點的更是所費不貲,若口袋太淺,恐怕難以負擔。但如果經濟負擔得起,到養生村養老確實是還不錯的選擇,現在願意住養生村的老人家其實還滿多的,只要老人家快樂,子女也不必拘泥於華人一定要在家養老才是孝順的傳統觀念。

而沒辦法自理、需長期照顧的老人家,若無法在宅安老,那通常就是選擇到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基本上,這類機構也是一分錢一分貨,陽春版跟高級版的價差頗大,我建議選擇時,至少要挑選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另外,一定要親自去看過現場環境再決定,避免把爸媽送進一個可能有問題的機構。

至於在宅安老,又有分是在誰的「宅」。如果老人家身體健康還不錯,大多都寧可在自己老家生活,但要注意的是,倘若其中一方先離世,剩下的那位就算原本健康狀況還不錯,之後可能也會出現變化,不可不慎。

因為,兩個人的時候可以彼此照應,三餐也會比較講究營養,但剩下一人獨居時,有時老人家可能會疏於照顧自己,甚至因為孤獨而有憂鬱等問題,針對獨居長輩,子女關心的頻率要更密集,以免老人家健康狀況下滑無人知曉。

另一種在宅安老,則是跟子女住在一起。有些跟子女住的老人家是一直住在同一個孩子家,有些則是「逐水草而居」 ,比如說,老人家一共有四個孩子,一年就分春夏秋冬四季到不同的孩子家住。

不管是哪一種,只要自家協調得好,讓老人家得以安享晚年就行。不過,因為每一個家庭的狀況不一樣,我之前遇過好幾個「逐水草而居」的例子,可能輪到去住某個孩子家時,老人家的健康管理狀況就會突然脫序。

像我有個患者婆婆,她每次輪到去某個兒子家住時,那段期間就會忘記來打骨質疏鬆的針,需要我們的個管師提醒。也許她兒子分身乏術,有他自己的苦衷,但我個人建議,若爸媽採行這種「逐水草而居」的狀況,不管爸媽是輪到哪一個兄弟姊妹家住,每個子女還是應該定期關心一下父母,必要時互相幫補一下,不能「轉手」出去以後,就當作是其他手足的責任而不再聞問。

若老人家生活功能不好或甚至是失能,但又要選擇在家安老的話,就得有人照顧,不管這個人是親人或是看護。照顧生病的家人,是一件負擔不輕的事,尤其當家人失能時,照顧壓力愈大。我自己看過很多由親人照顧的例子,最後都是由家裡面那個「產值」相對其他手足較低,或是沒有結婚生子的那個子女來負責,雖說是至親,但照顧人畢竟是辛苦的,如果手足又比較沒有付出關心,很多時候,就難免產生怨懟,或是最後照顧者心力交瘁不堪負荷。

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家庭有他自己難唸的經,但我個人是覺得,假設照顧老人家的重擔是落在其中一個手足身上時,其他兄弟姊妹若能在費用或其他有形無形的方面,提供一些補償,某種程度應該可以減輕不少主要照顧者的財務及心理負擔。

若老人家生活功能十分不佳,申請外籍看護也是個居家照護長輩的辦法。

順帶一提,很多民眾認為:只要巴氏量表(詳見附表一)分數到了(未滿八十歲,巴氏量表評估三十五分以下或需要二十四小時照護者;年滿八十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六十分以下者;年滿八十五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為輕度依賴照護),就「一定」可以申請外勞。這個觀念並不完全正確。

申請書上,除了巴氏量表分數,還有一頁是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詳見附表二) ,若符合前面1到13項,比較能夠「快一點」申請。此外,失智症(第14項)也是評估選項之一,但必須經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臨床失智評估) ,這時候,就不使用巴氏量表了,而是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才能夠開立證明。

如果都不符合,但經由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者(第15項),也得開立證明,而六個

月的觀察,通常是說這個醫師看了六個月以上,知道病情是穩定的。

所以說,如果本來就是我們的長期病人,因為功能退化,需要申請外籍看護,由於已經看了超過六個月,只要分數有到,大致上就可以開立證明;如果是新病人,我們就會請病人要就診六個月後再開了。

因為病人家屬不瞭解,常常會發生誤會,所以特別說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