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在即,為你整理關於同志教育的疑難雜症。若你對同志教育有疑慮,有很多未知與不確定,或是想要分享給身邊親友關於同志教育的一切,來一起了解!

文|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圖片|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提供

家長篇

Q1:如果有家長質疑學校不應該上同志教育,該如何回答?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明定國民中小學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而同志教育為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本來就應該實施。若學校不教同志教育,在這種資訊流通的時代,孩子很可能透過其他管道接收錯誤訊息,反而更令人擔心。而且,若孩子沒上過同志教育,可能會因為不理解而歧視,甚至去霸凌其他孩子而成為加害者。這些都是老師和家長們所不樂見的狀況。

Q2:家長真的可以選擇讓孩子不上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嗎?

性別平等教育是依據國家法律及教育政策在校園中實施,老師有依法教授性平教育的職責,沒有依家長個人反對意見而不教的義務。就如同家長不能因為孩子不喜歡英文、數學等科目而要求老師不能依照課程進度上課。

無論國內法或國外法,家長沒有全權決定子女是否接受國家教育內容的權利。兩公約雖然明定家長有為未成年子女選擇學校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公立課程的自由,但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並非毫無限制。

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行使範圍仍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因此,當家長行使子女的教育選擇權時,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本,並立基於保障人權、自由、反歧視,且不能提供低於公立教育標準的內容。

Q3:家長可以因為宗教信仰,而不讓孩子上性別平等教育的某些內容嗎?

性別平等教育是國家義務教育的一部份,明訂在法律及國家課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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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理解宗教信仰對於家庭的意義,但現在的性別平等教育是涵納多元的教育。若家庭的宗教強調守貞,那屬於個人價值,當然可以遵守,但還是需要讓孩子認識這個世界還有很多其他的價值觀。孩子依舊可以選擇守貞,但他也會是個心胸寬大、接納多元觀點的公民。

Q4:有家長擔心孩子上了同志教育就會變成同志,該怎麼回應?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性別氣質、性別認同以及性取向,當孩子對這些真實存在的特質感到疑惑、好奇,甚至因此在生活上碰上難題的時候,難道我們能不教嗎?現在的校園裡,我們不時仍可聽到學生使用「娘娘腔」或「娘砲」等字眼來形容或攻擊某些氣質陰柔的男學生,既然這是發生在校園裡的日常現象,我們怎能不跟學生討論?

學生終究會從學校畢業,進入社會,面對各形各色的不同團體或個人,同志教育是孩子認識社會現象的一環,對於許多孩子來說,也可能是能夠肯認他/她們生命的重要機會。

因此,這不是「能不能教」的問題,而是這個社會中,真的有學生因為害怕被霸凌、被取笑,在學校一整天不敢去廁所,不敢談論自己的生活。如果這樣的孩子是存在的、這些恐懼是他們的生命經驗,那怎麼能不談同志教育呢?

擔心孩子「變成同志」,這個說法隱含了「同志是不好」的價值觀,也呈現了對同志的不理解與偏見。這樣的偏見一方面容易掩蓋與助長對同志的不平等對待,也會加深同志族群的焦慮不安。這正是為什麼性別平等教育需要教導所有學生同志教育,以學習尊重差異、減少傷害的原因。

Q5:如果家長問:真的沒有孩子因為上了同志教育而變成同志嗎,要如何回答?

變成同志似乎是個魔咒,好像孩子只要接觸到同志教育,就會「被變成」同志。然而,要一個人從只喜歡異性,轉變成只喜歡同性或想要變性,這並不容易。當孩子接受同志教育,他們可能會因此對同志比較認識和了解,而開始尊重不同性傾向的人,這會讓整個社會環境對同志更加友善。如果你的孩子受到同性吸引或想要變性,不太可能是因為同志教育所造成。但落實同志教育,會讓這樣的孩子過得更真實沒有秘密,更自在沒有傷害。

Q6:「反性別平等」是不是多元聲音的一種?

多元文化社會中所謂的多元,從來都不是把紛雜觀點拼湊,然後讓它們相互較勁廝殺。多元指的是挑戰各種形式的歧視,分析壓迫和權力關係,培養多元文化識能,提倡社會正義的民主素養。由此對「多元」的理解,當「反性別平等」的觀點是漠視性別間的權力關係,對性少數族群更具有歧視與壓迫性,它如何作為推進社會往更開放與包容方向的多元觀點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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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齡篇

Q1:在國中小上同志教育適齡嗎?

現行的課程內容,本來就是依據學生的年齡和發展階段所規劃的專業教學設計。

但即使在同一個年齡區間的孩子,還是會有身心發展速度不同的差異;因此教師的專業就是在每個孩子有疑惑的時候,適時地教導他們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來符合學生的個別差異及發展需求。

適齡並不是指孩子在某個成長階段只能或不能教某些主題,更重要的是在孩子不同發展階段時,以不同的說明方式讓孩子理解每個主題,並隨著孩子的成長,在內容上逐漸加深加廣。

例如:當國中小學童用「搞 gay」來嘲笑他人,或是表示想要認識「同志」這個議題時,教師應該要用孩子可以理解的方式,讓他們認識不同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而不是告訴他們「你們還小,不適合談這個議題」,或「等你長大就會懂」這類的回答。

Q2:如果有人擔心孩子太小學同志教育會被影響,該如何回應?

同志教育的目的並不是讓孩子「變成」同志,而是讓孩子「認識同志,進而能夠尊重各種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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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教育也能夠支持孩子,當他開始意識到自己喜歡的是同性別的人時,無論要不要告訴別人,他都知道自己是正常的,不會因為覺得自己不好而帶著負向的自我價值成長,不會因此而耗費心力,減損了他成長過程中的學習及創造力。

到了國中,學習到同志可能有哪些生涯典範、生涯發展的困境與優勢,都能避免同志孩子感到被孤立,讓他能夠與社會群體共存,找出自己生命的出路,尋得屬於自己的一片天空。

異性戀的孩子也會因為知道同志同儕的生活,而發展與同志朋友對等互重的人際關係,這對民主社會共榮共存的發展來看,是相當重要的基本教育。

法源

Q1:現在還能教同志教育嗎?有什麼法源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CRC)、《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及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都支持學校進行同志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第 2 項明訂: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進一步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國際公約諸如兒童權利公約(CRC)、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兩公約(ICCPR & ICESCR)都在不得歧視的條文中放入「性傾向」的概念,並特別關注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陰陽人的社會處境,要求政府提供積極的措施來保障其權利。

台灣已經將這些公約國內法化,成為我國的法律,因此當然需要提供積極的政策來關注多元性別群體。因此教導孩子尊重同志及多元性別的同志教育,當然有法源依據。

我國無論是九年一貫的課程綱要,或是即將實施的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裡面的主要概念、能力指標、學習主題和實質內涵中,都將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

因此同志教育的重要概念,本來就涵蓋在我國的教育課綱中,應該被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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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有哪些法條支持我的教師專業自主權?

《性別平等教育法》支持教導同志教育,《教師法》保障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如果教師教導同志教育而被申訴或檢舉,可以依據《教師法》和《教育基本法》主張教師的專業自主權。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確指出「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第61條也指出,「在執行其專業任務時,教師應享有學術自由」,並肯定教師是最了解學生情況,也最知道如何評估並選擇適合學生的教學方法及實際操作的角色。

因此,當涉及教師的權責範圍時,教師有免於家長無由干涉的專業自主權。校園中的學生有學習尊重及理解同志的需求,教師當然有責任教導同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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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法規參考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第 12 條 第 1 項: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 14 條 第 2 項: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17 條 第 2 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第 17 條 第 3 項: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第 18 條: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兒童權利公約(CRC)

第四號一般性意見 第 6 條:兒童有「不受歧視權」。締約國有義務確保所有 18 歲以下的人,不論是「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都有不受歧視地享有《公約》所載的一切權利(第 2 條)。

上述這些還包括青少年的性傾向和健康狀況(包括愛滋病毒/愛滋病以及精神健康狀況)。遭歧視的青少年更容易蒙受虐待、其他類型的暴力和剝削,並使他們的健康和發展面臨更大的風險。因此,他們有權得到社會各階層的特殊關注和保護。

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 第 55 條:兒童並不是一個完整劃一的群體,因此,在評判兒童的最大利益時必須考慮到他們各自迥異的情況。兒童的身份包括了,諸如性別、性取向、民族血統、宗教和信仰、文化多樣性、個人性格等不同的特點。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2014 年結論性意見:

第 6 點:審查委員會關切的是,儘管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保障所有人民的平 等權,卻沒有對婦女歧視作法律定義。另外,現行法律均未提及對於 女性的多重與交叉歧視,包括原住民族婦女、農村婦女、移民婦女、 身心障礙婦女和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變性者和陰陽人(LBTI)。

第 22 點: 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審查國際獨立專家團所建議的,審查委員會關切所有層級之性傾向及 性別認同教材的發展缺乏進展。審查委員會也關切到,沒有定期的監 督及檢視系統,來確保現存的性別平等指標及教材審查準則是符合 CEDAW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

諮詢政府、學術、公民社會團體及 LBTI 社群的性別平等專家意見,在所有層級上,制定更多有具有性別多元意識的運動及教材;

確保教師、教授、教練、學校行政人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 員接受上述教材之定期及適當的訓練;確保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學校針對基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而被邊緣化或被歧視的學生採取具目標的措施以保護並促進其權利;

和建立定期全面檢視與監督機制,以驗證性別平等教育指標及教材 審查準則性之有效執行以及具影響性。

2018 年結論性意見:

第 28 點:審查委員會關切基於性別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之比率居高不下,包括身體、心理、 性、經濟方面之暴力,以及當前發生於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暴力形式。審查委 員會亦關切據傳有大量專業司法人員並不認為家暴是性別議題。審查委員會亦關 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並未具體提及針對女性之家暴。

第 29 點: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

根據 CEDAW 委員會第 35 號一般性建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明確指出基於性別對女性暴力行為;提升對於網路暴力之認知並針對仇恨言論制定措施,此措施應包含提供監管機制以評估措施成效並設計補救作法行動,並特別聚焦於面臨基於性別或意識形態仇恨言論導致交叉歧視之女性,如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女性及雙性人;

第 46 點:審查委員會關切校園中持續發生性騷擾、性侵害和性霸凌,尤其是針對同性戀、 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及外國籍學生等群體,以扭轉對其之侵害。女孩、身心 障礙學生、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學生及外國籍學生。

第 47 點: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強化政策措施和教育計畫 , 以防止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和性霸凌。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

兩公約(ICCPR&ICESCR)(2017)

平等與零歧視

21. 審查委員會稱許教育部落實前次建議,發展並實施關於不論性別認同為何,人人皆享有平等權利的有效資訊提供與意識提升方案,並且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委員會敦促政府繼續努力宣揚、保護並確保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及雙性人(LGBTI)權利的尊重。

22. 儘管如此,審查委員會仍舊關切LGBTI人群的生活狀況。與在許多其他國家相同,這些人時常面臨來自相當部分一般大眾及學校內的排擠、邊緣化、歧視、騷擾及侵犯,造成高自殺率以及生理與心理的健康問題。

儘管注意到政府已採取相當程度的措施,為醫師、護理師及其他醫院工作人員,以及所有教育層級的教師開設關於充分尊重LGBTI人群人權的訓練課程,委員會建議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實施大規模且持續的資訊提供活動,作為配套行動,以增進大眾對於 LGBTI 人群在中華民國(臺灣)社會的人權狀況的認識。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

72. 審查委員會樂見政府所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對抗同性戀恐懼,並提升對於多元性別的認識。然而,在跨性別者方面,委員會建議政府以法律明文承認跨性別者自由選擇的性別認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