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電視與報紙,常常看見偷拍案的發生,而除了自身的防範之外,我們還能怎麼做?

於 10 月 4 號,韓國第四場反偷拍集會,有上萬名南韓女性走上街頭發抗議,要求政府嚴厲打擊偷拍行為。南韓偷拍犯罪逐年上升,從 2010 年的 1,100 起增加到 2017 年的 6,500 多起; 2012 年至 2017 年間,因偷拍被捕的 1 萬 6,201 人中有 98% 為男性,而受害者 2 萬 6,000 名中有 84% 是女性。

反觀台灣,偷拍事件也是不斷上演,幾乎每日都能在新聞報導上看見,加上網路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這些偷拍影片遭到惡意外流,在搜尋引擎上輸入關鍵字「台灣」、「偷拍」,出現大量的色情網站,雖難辨色情網站之「偷拍影片」是否為真偷拍,但這也顯現了「偷拍」成為了有心人士用以滿足私慾及窺淫的手段。


偷拍事件的發生率極為頻繁。圖片|自由時報網站截圖

為什麼會有「偷拍」呢?

偷拍的行為,是源自於偷窺的欲望。佛洛依德把偷窺當作一種病,從小對於性的好奇,倘若受到壓抑,長大後就會變為偷窺的慾望與動力,把不設防的人作為窺視的對象,偷窺者從中獲得滿足感及刺激感。

而偷窺也延伸出權力的表現,偷拍行為可追朔至 1900 年,英國警方以隱藏的鏡頭拍攝社會行動者,當時的「偷拍」被視為是控制社會的手段。「偷拍」已不僅僅只是控制社會,在娛樂八卦新聞或雜誌上也是屢見不鮮,加上標題較為腥羶色引人遐想,會用到這樣的字眼,例如:愛撫、噴蜜、小房間、狂震等,為增加其刊物銷售量及點閱率,不僅是滿足同時也增強了人們窺探的慾望,也帶來了負面的影響。通常偷窺者的社會權力比較大,像是大眾媒體或新聞雜誌等。娛樂媒體的集體偷窺,養成了大眾認為偷窺是合理的,大眾便越來越喜歡窺探,也失去了判斷是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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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亦可以談論到「男性凝視」(male gaze),黃海榮(2007)在〈男性凝視與色情〉這篇文章提到「凝視」,不單單只是純粹的觀看。男性的觀看方式帶有慾望,藉著觀看女體以獲得視覺上的快感,女性的身體被轉化為象徵性符碼,失去了主體性。這樣的觀看方式與權力展現,早在《看的方法》(Way Of Seeing)裡所評析的西方傳統油畫,一直到現今的電影及廣告,現實生活中不斷地滿足窺淫(scopophilia)的慾望,形成了一種觀看社會文化,男性成為「我可以看」的角色,女性則被迫成為「妳應該被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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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難道無「法」可管嗎?

目前刑法上的,對於散佈偷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等)影片的相關規範如下:

  1. 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 刑法第 315-1 條: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但此為告訴乃論之罪,故需受害者提出告訴,檢警方能依法偵辦追訴。
  3. 刑法第 315-2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前開竊錄之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包含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此行為者,二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此種散播、播送、或販賣之行為侵害個人法益外,並嚴重影響社會生活安寧,所以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只要犯罪事實成立,檢警單位即可偵辦調查。

雖然有相關法條,但實際上多數受害者會選擇不起訴來保護自己的隱私,一旦起訴有可能會讓事件曝光,像是受到新聞報紙的報導,便會附上相關影片或照片,反而受到二次傷害與輿論的公審,網友甚至開始求原檔及載點。不僅如此,不少偷拍的照片或影片,遭到上傳至社群平台或色情網站等,網友便開始下載、流傳與分享,透過網路的散播,要徹底消除檔案是不容易的,並根據「 WEB547 檢舉熱線網路無色情檢舉熱線台灣展翅協會」的經驗,偷拍的論壇大多架設於國外的伺服器,形成國內檢調單位偵辦上的困難,而這對於受害者的身心靈是重度傷害。

婦女援救基金會於今年 7 月 17 日公布《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草案,針對台灣「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因多以刑法中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誹謗罪》等法條來判刑,大多判決為 6 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了事,對加害人完全起不了嚇阻作用。婦女救援基金會也呼籲,除了加強檢警追查、立法懲處加害人和保護被害人外,面對此一類型的犯罪,婦援會呼籲社會大眾「四不」原則──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降低被害人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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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草案立法 還能怎麼做?

看到社會上不斷出現偷拍案,讓人不禁擔心起如廁、更衣、沐浴、住宿等隱私安全問題。我們除了可以運用偷拍偵測器材,投宿時也可檢查房內空間之物品,像是插座、掛勾、鏡面、壁畫、鑰匙孔等,是否有孔洞或不明反光,亦可透過降低室內亮度,讓偷拍器材無法清楚拍攝。除此之外,我們還能怎麼做呢?

除了補足或修正法條,大眾媒體在報導社會偷拍案時,因明確指出「偷拍」為犯罪行為,而非透過標題與文字,引領讀者與犯罪人一起窺視。另外,娛樂新聞也應減少偷拍題材,以免加強窺探個人隱私的風氣。三軍總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楊聰財表示,偷拍的偏差行為是出於人對性的好奇,但若持續 6 個月以上並影響生活,就屬於性偏差症,性偏差症患者應尋找適當紓壓方式,及尋求醫師協助。

透過偷拍事件的發生及後續的連鎖效應,像是偷拍事件爆發,可以在留言或是討論區發現,不少人回應「跪求原檔」,或是針對受害者進行討論,而非檢討偷拍者,這讓受害者感到極度恐懼,顯現出整體社會對待性別的方式,及社會對於個人隱私權及性別平等的教育仍有待加強。因此除了法條的約束與嚇阻,我們也應該看見心理及教育的層面,也可從自身做起,拒絕點閱煽動窺探的文章與影片,治標也治本,端正社會的風氣從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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