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生書評,讀《教出殺人犯》裡的社會現象,透過精神醫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研究犯罪行為,當家不再是避風港,而是不斷積累壓力的場域,被要求成為好孩子的小孩,因而開始偏差。

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茂生

「我是想養出好孩子,為什麼會教成殺人犯?」

人為什麼會犯罪?關於這個問題早在十九世紀末葉開始,即已展開系統性的研究,主要的關注點在於犯罪原因的發現與其法則性。至今,雖然投注了許多的研究人力,例如精神醫學、社會學、心理學等,但是整體而言,這些研究人力其實都不是「專職人員」,而是兼差的。縱或如此,百餘年來,也累積了不少的業績。大體上這些業績可以分成三種類型。

第一是屬於生理類的研究,例如頭蓋骨、胚胎、染色體異常、腦部病變,以及基因遺傳等。這類的研究通常都是針對特例,很難產生一般化的法則,所以雖然吸引人,但始終沒有辦法成為主流,只有在社會動盪時,被利用來合理化排除不受歡迎人物的政策,並發揮其政治功能而已。

第二類是社會情境與學習方面的研究。其研究內容,簡單而言就是人處於特殊的環境時會學習解除壓力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犯罪。不論這種說法多有道理,反對者只要提出反證,說明處於同樣環境的人有不一樣的反應,那麼法則性就無法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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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三類的主張,則有點打混了。這類的主張者認為犯罪行為是多原因的,不管是生物原因還是社會原因,都混雜在一起。換句話說,他們認為這是一個黑箱,任誰都無法提出一個預測犯罪的標準。之所以會說這類研究者的主張在打混,是因為他們以問答問,完全無法解決問題。


《吐崽子》劇照

既然犯罪的原因無法究明,那麼制度對於犯罪行為的反應就是純粹的處罰了。而處罰效果的功利性思考在於,人都會怕惡害的賦加或利益的剝奪,只要對犯錯的人處罰下去,那麼他們就會怕,潛在性的犯罪人也會怕,於是社會回復安定。問題是並非每個犯罪人都會被抓到,投機取巧者仍舊存在。在這種思維下,不斷加重的嚴罰與全面性取締的政策於焉產生。

臺灣目前的狀況就是如此。肅殺的刑事政策在於表達出不寬容的排除與冷漠的人際關係。在位者狡猾地利用民眾高亢的情緒,除塑造出團結一致的假象外,也圓滑地推託了國家與社會應負擔起的責任。

然而,在國外,上述第二類型的研究仍然繼續發展,其結合了社會學、心理學以及精神醫學等領域的研究所得,在上一個世紀六○年代結束巨型理論發展後,逐漸細膩化,並開發了無數的心理治療系統。本書即屬於其中一脈。書中作者展現了其對於超我與自我的衝突、關係的建立、深度自我探索,以及行為轉變等諸多層面的觀察,而這些都是作者於實際的案例中所獲得的經驗。這點只要詳觀作者對於酒井法子吸毒案件的分析與建議,就可以明確掌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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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行為人幼小時期的經驗會影響到其成長後的行為模式,而這個經驗的來源通常都是扶養者或教師(超我)的養育態度。因為幼時不愉快的經驗,造成負能量不斷累積,於臨界點到來時,會無法處理特殊社會環境所形成的刺激,於是做出偏差行為或犯罪,並進而在司法的反應下不斷輪迴。更重要的提示是,作者認為這些幼時不愉快的經驗,並不只限於家暴或性侵,更關鍵的是一些我們日常認為對應兒童時的正常態度,只要處理不當,就會產生創傷。這就是本書(原文)書名的意義所在——「我是想要養出好孩子,不料竟然教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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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社會動物,生存於人際關係中,必須自小養成遇到困難時率直說出自己的困擾、適度接受他人關懷與協助的態度。作者稱此為依賴他人的撒嬌能量。你要堅強、不要依賴他人、要有自信、努力就會有結果等勵志的對應,其實僅是教導兒童必須隱藏自我原貌與壓抑慾望而已。傾聽、包容、接納,才是養育兒童的正確方式。作者主張承認與包容兒童現在的脆弱原貌,才是養成其健全人格的必要步驟。

民國 86 年(1997 年)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時候,我就不斷主張身陷司法的少年需要的不是責罵、究責或反省,而是成人的伴同與自我表達權的保障。伴同可以促進安心,而安心則是自我表達的基礎。如果司法少年可以在處遇的流程中,理解到自己深層的創傷,學會表達自我,並積極尋求他人的協助,那麼他就踏出了更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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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給予我們最大的啟示是,當我們聽到少年說「我絕對不會再犯」時,必須戒慎恐懼,因為這句反省的話,代表其仍舊無法對他人敞開心胸,仍在自我壓抑;反倒是少年說出「我不知道將來會怎樣,你能協助我嗎」的時候,這才是成功的第一步。

作者已經於 2015 年時過世了。本書是他的遺稿。出版社刪除重複的部分,並修訂章節後,予以出版。若以嚴格的觀點審視本書內容,或許會有人認為學術性不足,論述有點凌亂;但是就我而言,本書說出了我在民國 86 年時所無法明確表達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