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議題,作者 Dino 從德國憲法談起,梳理德國過往歷史脈絡而致的法條訂定,反思台灣婚姻平權進程。

年少狂妄的時候,常與一位男同學大談我的「不婚主義」。之所以用「狂妄」形容,不是因為談論的內容有關不婚主義,是因為多年以後我們再相遇,他從分享自己失戀的經驗過程中,才終於緩緩吐露自己的性取向,以及自幼在缺乏性平教育的台灣,他受過多少不合理的傷害。好幾次,被異性戀朋友、被家人硬生生的塞回櫃子裡,但他的願望「不過是好好當他們的朋友和家人而已⋯⋯」,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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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道歉了。我說:「在我高談闊論不婚主義時,我根本不知道你沒有這個選項,無法進入我理所當然以為誰都能自由打開的門。」

他說他再也不想出櫃了,因為隨著各種社群平台婚姻平權相關的發言愈來愈多,咒罵同性戀的發言也愈來愈惡毒。「我關掉臉書,因為每一句話都讓我回想起過去的自我憎惡。」

我開始代替如他一般關掉臉書的朋友刷著這些發言,並開始做了自學筆記。

去年起,頻頻聽到家事法律師葉光洲以德國憲法為例比較婚姻平權另立專法 2 個選項。

在國際反恐同日 IDAHOT 的今天,翻開過去的自學紀錄,先聊聊德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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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該參考德國憲法嗎?

德國憲法(德國基本法)第六條:「婚姻與家庭獲有國家法秩序之特別保障」,而德國政府對德文「Ehe」(婚姻)這個字的文義採狹義解:僅指「一男一女」,導致高額的釋憲社會成本負擔。

除了因宗教脈絡之外,當其他西北歐國家已漸進修改成不分性取向,同時能選擇婚姻及民事結合時,德國為什麼前進得比較慢?它還有什麼歷史包袱?

1871 年 5 月 15 日,德國頒布刑法第 175 條,此條例將男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

這項法條源於 1532 年神聖羅馬帝國國王查理五世與刑事法醫,神聖羅馬帝國一直沿用該法律至 17 世紀。法典第 116 條內容為:懲罰違反自然的不貞(Unkeusch),包括男人與男人、女人與女人之間不貞行為(Unkeusch treiben)的人需喪失生命。依照一般慣例,該人會以火刑燒死。

1794 年,引入普魯士法典,將該罪行的刑罰由死刑改為監禁。法典第 143 條內容為:非自然姦淫行為,包括男子與男子之間的性交,可判監禁 6 個月到 4 年,並即時剝奪公民權利。(德國同性戀自殺史

就在 1929 年,德國社會民主黨、德國共產黨及右派德國民主黨達成共識,將成年男子間同性性行為除罪化,德國正一步步接近婚姻平權時,發生了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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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年,納粹將該條例所適用的範圍擴大,並加強逮捕觸犯第 175 條的人,導致數千人死於集中營——不論是有罪或無辜。秘密警察有權對同性戀男子作出預防性拘留(Schutzhaft),無需經過法庭審訊,甚至可拘留已獲判無罪的人。所謂「再犯者」的下場通常是:在完成服刑後,不會被釋放,而是送到集中營接受「再教育」(Umerziehung)。他們在集中營內以粉紅三角形標記,這些囚犯當中只有 40%——大約 1 萬人——在集中營中倖存。二戰後,同盟軍從集中營釋放囚犯,但同性戀囚犯仍需繼續按第 175 條的規定服刑。

之後,東德於 1950 年將條例回復到前一版本,於 1988 年將該條例完全廢除;西德則一直沿用納粹時期的版本至 1969 年,1969 年後只限適用於「有效案件」,條例於 1973 年再限縮,並於東西德統一後完全撤銷。

那段時間,與德國友人聊起民眾普遍支持婚姻平權的態度,來自從小的性別及性平教育,他忍不住問:「沒有這些歷史包袱的台灣,為什麼要抄我們過時的法律?卻不想參考我們的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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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以葉青的詩獻給葉青、畢安生教授,以及堅持慢慢來的每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