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會時感覺當下氣氛很適合,但你如何判斷對方要不要呢?也許我們都該學會設下界線,尊重對方意願⋯⋯

【強制性交】「事後想想越來越來不對勁」是成立的嗎?

二〇二〇年五月曾發生一件妨害性自主案件。因被告曾是知名 YouTuber,在二〇二二年十月不服三審定讞結果,審判後上傳兩部影片以表達自己的淸白,感嘆自己是「人醜性騷擾」(影片現已刪除)。同年十一月也受另一位網紅之邀,在 YouTube 解釋整起案件,引起許多人關注。

以判決書來看,整起案件是發生在二〇二〇年五月,告訴人(簡稱A女)與被告人談天十分鐘後,被告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將 A 女推倒在在床上,強吻 A 女,撫摸 A 女胸部及下體,並以手指插入陰道內約十秒;

不顧 A 女持續推拒並口稱「不要」等語,被告仍強行脫掉 A 女衣褲,接續自 A 女背面以陰莖插入陰道,以此強暴方式對 A 女性交行為得逞一次。同年同月的隔天,A 女因不想破壞工作室和諧,所以想向被告私下商談。

兩人約在同處的工作室,被告再次違反 A 女意願,強吻並強拉 A 女雙手至廚房,將其扛至流理臺,脫掉 A 女衣褲,以陰莖插入 A 女陰道,以此強暴方式對 A 女性交行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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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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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一審前開始委任律師辯護,也在自己的 YouTube 影片澄淸道:「第一次性行為是雙方合意的。而且如果對方抵抗不要,怎麼會完全沒有外傷?」、「第二次性行為發生時,另位女性就在住處隔壁,如果女方不同意,想要求救一定會被聽到,我怎麼敢再繼續?」

「A 女第一次事後還傳訊息給男友,說我跟她獨處會忍不住,就是會想要。所以 A 女才有辦法去驗傷。這豈不是設局嗎?」認為是「女方設局」、「我們其實是合意性交,不然隔天她怎麼還敢跟我碰面?照理來說應該不敢跟我見面啊。」

一審法院審理後,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被告四年十個月有期徒刑。經過被告提起上訴,法官依照兩造雙方提出的證據(臉書翻拍對話記錄)及事實駁回上訴,上訴三審也遭駁回,最後強制性交罪及四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從法官角度看證據及證人說法,對於第一次性行為告訴人「沒有外傷」的證據,也不代表對方即是「同意」,從性行為前後的「對話紀錄」和「證人說法」也反應出遭受到性侵時,人會出現的僵直(呆僵)反應(freeze)之依據。

而被告也沒有提出新證據來請求調查,證人和被告並無糾紛,更沒有理由誣陷被告。因此被告的上訴皆被駁回,三審定讞確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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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女生日常事後想想越來越來不對勁?

在性侵的相關案件中,我們旁觀者時常會有一種對於被害人的迷思,例如「他(她)一定會立即反抗」的完美被害者 [1],但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在事發當下是困惑的。

就像一般人在遭遇危機時通常會出現三種反應:一是「fight」,反抗;二是「flight」,逃跑;但更多人的狀況會出現「freeze」,僵直了,而僵直狀況非常普遍。這三種反應都是人類演化過程中留下來的生存本能。

最早提出這個理論的是一位美國的生理學家華爾特.佳能(Walter Bradford Cannon,一八七一~一九四五年)。

他在他的著作《痛苦、飢餓、恐懼和憤怒中的身體變化》(暫譯)Bodily changes in pain, hunger, fear and rage(一九一五)中提到「戰鬥或逃跑反應」(Fight-or-flight response)是被認為人在面對具有壓力或恐懼的事件時所產生的自動生理反應。

對威脅的感知會刺激交感神經系統,觸發一種劇烈壓力反應,使身體準備好進行戰鬥或逃跑。因為受害者和加害者的關係,可能是「父親/手足」、「權威/長輩」、「朋友/同學」、「陌生人」,而親戚或是朋友不一定是使用暴力使被害者屈服,可能會運用權力和對方的信任而性侵得逞。

我們常常會聽到男方被指控性侵後說:「是女方自己邀約我去他家,這難道不就代表她同意嗎?我們是情投意合啊。」既使是女方主動邀約,只要女方在性行為過程中有說出「不要」,那就是不行的。

有些男生可能會想說「你說不要就是要」,而且「如果你不要,當下為何不大聲求救?你為什麼不反抗?」但這些都沒有考慮到女方可能是畏懼,或是想著先撐過去就好了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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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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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 16 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就是「說不要就是不要」、「說願意才是願意」;也不能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人個人因素或反應。

例如「對方隔天還不是有跟我聯繫,這表示她應該是同意啊」,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所以,就算加害人辯稱:「她當下為何不求救?隔天還能神色自若傳訊息給我,那是她自己越想越不對勁,明明就是當下同意,事後要抹黑我。」

這種答辯方式被接受的可能性也不會太高。另外,被害人事發後的態度,也是評斷的重要依據。舉例來說,女方感受到被性侵的兩天內,就向親友哭訴,且有表達不願意再見到男方,這即能明顯判斷女方是眞的「不要」且事後感到恐懼痛苦;

但若事發後,男女雙方還能開開心心一起去喝咖啡、逛街、看了三天的電影,後又指控男方性侵,這則容易讓人聯想「你是否別有他圖」。

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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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時,我怎麼知道對方到底是「要還不要」?

有聽過男生說:「我怎麼知道女方那些言行到底是什麼意思?女生就是很難搞啊,誰知道她們在想什麼?法律豈非偏袒女性?」其實男女之間(無論有沒有交往)相處時,本身要有一定的禮儀與界線。

如果有一方對另一方的言語或肢體接觸,明顯表達出不開心的樣子,另一方就該停下了;倘若,表達出不開心後,還是發生了逾矩的行為怎麼辦?

那麼事後,無論哪一方(被害者也可能是男性)都該好好和對方溝通,不要逃避,言行表現誠意而非把對方當作「玩物」。如果一切能好好溝通以及協調,或許對方並不會想提告,或是提告後你們也能和解處理或緩刑,都不至於讓自己背上前科。

針對性侵案件,法官唯一能看的就是「證據」,因為法官不可能事發時看到你們到底誰願意誰不願意。如果知道自己理虧,拿出誠意好好處理,不然被判「強制性交罪」,其付出的成本是相當高的。

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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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洋律師溫暖提醒

說不要就是不要。

大部分的人(無論男女)若因違反自己的意願而被迫進行性行為,通常第一時間不會想到要提告。

發生這種事,當下的情緒肯定相當高漲且複雜,有各種自我懷疑或是想獲得對方回應等念頭,也很難馬上蒐證,因為你不會知道會不會還有下一次,也可能因為對方社經地位較高,想著自己就算說出來,也沒有人會相信。

所以,女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男生亦是)。萬一突然發生違背自己意願的事,可以先喝斥對方:「你再這樣,我就報警。」如果對方真的強硬不理,在此建議存好對話記錄等相關證據,盡快報案。

面對事件時,只要是人,都會被情緒所影響,但法律白紙黑字,審判講求證據。所以,在我們沒有遇到相關事件之前,記得掌握與他人相處的原則和分寸來保護自己,例如彼此不熟識,就不要大開黃腔或講一些容易令他人誤會的曖昧字眼等。

若不幸發生相關事件也要清楚「吃虧絕對不是占便宜」,也不宜過於情緒化處理讓事件和自己的身心狀況越來越糟。整理好相關證據,找一位信任的律師,讓惡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