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4 日將公布大法官釋憲結果,一位無性戀者對婚家制度告白,反思婚姻制度與伴侶法間的權益與制度保障,期盼社會擁抱多元,迎來異同適用的伴侶法、婚姻民法。

我是一名無性戀者。無性戀簡單是指「不會感覺到性吸引」的一種性傾向。無性戀可以分為會產生愛情的有浪漫愛無性戀,與不會有愛情感受的無浪漫愛無性戀,而在這兩個大分類底下,是一道細緻的二維光譜,每個無性戀者,可能都對愛與性有不同程度的感受性。我則是屬於無性欲,對愛情的感受與需求也很低的無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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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3 年正式開始參與性別議題的網路論戰,彼時正是伴侶盟提出多元成家三草案,引起部分團體的恐慌之時。3 個草案中,只有婚姻平權一案有進入立法院,其餘伴侶法與多人家屬都未進入一讀。

當時,造謠抹黑鋪天蓋地,從伴侶法是小三合法 ( 註一 ),到多人家屬是多 P ( 註二 )。那時他們說,之所以阻擋婚姻平權,是因為一旦婚姻平權通過,另外 2 條法案隨後就會通過,制度瓦解,動搖國本。

而現在,他們卻說,請同性戀不要來修改民法,給你們一個伴侶專法好嗎?

5 / 24 即將公布的大法官釋憲,可能的結果有三:第一、民法禁止同性婚姻違憲,立法機關應限期修法;第二、民法不違憲,但應給予同性伴侶制度性保障;第三、民法並未禁止同性婚姻,同性婚姻直接合法。

其中,第 2 個結果就可能導向專法制,近來也不斷有立專法取代修民法的風聲,不管是反同團體宣稱他們可以接受的,剝奪許多權利的閹割專法;或者法務部提出的約定誰夫誰妻的荒謬專法;或是到現在都還沒看到影子的隔離但平等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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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性別友善者,我無法接受伴侶專法。同性戀並沒有低人一等,也不是洪水猛獸,沒有道理被差別待遇。

但同時,身為一個無性戀,我想說,我也好想要有異性伴侶可以用的伴侶法啊!( 註三 )

我曾經宣誓,同性可以結婚之前我不結婚 ( 若真愛值得等待,我們陪你們一起等 )。我不是因為人格比較高尚,或者愛比較強大,而僅是因為屬於主流的性傾向,因為我的伴侶與我性別不同,而有受到婚姻制度保障的資格。這樣一個不合理排除一部份人的不公義制度,我不願意進入;在同志朋友無法共享相同的權利之前,我也不願意享有。

但我慢慢發現,即使同志可以結婚,我也不想結婚。

某些人認為婚姻的本質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有些人認為婚姻的本質是 2 人相愛,民法認為婚姻是互相負性忠貞與其它義務的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 2 人,無論是哪一種定義,都讓我畏懼。

我不想進入這樣一段關係:不想有性行為義務,無法想像永久的共同生活,更不願意從此讓「我們」全面取代「我」,失去彼此的主體性。

即使我的伴侶願意讓我保有獨立自主的生活,也無法否認「婚姻」這個制度背後隱藏的意涵。再者,雖然我信任我的伴侶,但倘若他食言,那些「違反善良風俗」的協議內容,恐怕也無法構成離婚的理由;相對的,就算我們曾經約定彼此可以擁有開放式關係,但如果我堅持要提告,他恐怕也難逃責任。

然而,我可能仍然有與伴侶共同生活的需求:我們都遠離家鄉與家人,不管在醫療、經濟、或者緊急狀況下,我們都有可能需要仰賴對方的協助,具有法律上的代表權相當重要,而這並不是如同某些團體所宣稱,只要指定代理人就可以輕易解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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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就像是一份套餐,從開胃菜到主餐、甜點一應俱全,是一整套權利義務的組合;而除了法律上的保障,婚家制度也提供了情感上的支持與歸屬。性、愛、承諾、合而為一,這些價值觀正是許多人想要進入婚姻的原因,但對某些人來說,卻反而是枷鎖。

我並不認為婚姻一無可取,相反的,一對伴侶彼此相愛,到願意放棄某些自由,以換取對未來共同的想像與承諾,我覺得這樣的愛非常美好,但婚姻不該是唯一的選擇。

有些人就是不想要一套搭配好的套餐,也許是不想要甜點,也許是想要換一種飲料,甚至什麼都不要只要主餐。而伴侶法給了這樣的空間,可以自由選擇協議的內容,透過雙方的討論,量身打造最適合彼此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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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媒體與政府共同形塑了婚姻的神聖性與不可抹滅,彷彿人生只能且必然透過結婚達到圓滿。在這樣的價值觀下,無性戀者、單身主義者、不婚主義等被隱形了,沒有伴所以沒結婚的人是有缺陷的,有伴而不結婚的人更是不想負責任、罪無可赦。

我與伴侶都還不是會被逼婚的年紀。我家人曾說,不會非要我結婚不可,但同時他們也覺得,如果有對象,為什麼不結婚?

可是,為什麼要結婚?

反同團體曾經指控多元成家 ( 或單單婚姻平權 ) 是打算毀家廢婚,破壞家庭價值,瓦解婚姻制度。我們花了非常多時間精力,試著解釋並非如此,但也許是時候承認了:是的,我們就是想要打破傳統的家庭價值,打破那個家父長的、充滿性別不平等的、單一的主流婚家戀制度。

同性婚姻是讓更多人得以進入婚姻關係;伴侶法則是要證明婚姻並不是一段關係最終唯一的樣貌,但 2 者同樣都是想要動搖婚姻的特殊地位:不是只有某些人有資格進入婚姻,不是每個人都應該進入婚姻。

將婚姻拉下神壇後,我們才可能來談,我為什麼想要結婚?又為什麼不想結婚?如此一來,婚姻才會變成一對伴侶出於自由意志的意願,而不是不得已的選擇。而不願結婚的人,也能經過雙方的溝通討論,理解彼此想要和不想的東西,協議出 2 人都願意接受的相處模式。

經過審慎的思考而進入的關係,才會真的有意義,而非只是在解一個人生必經的成就。

報告大法官,我們不要隔離專法,我們要異同適用的民法婚姻,還有異同適用的伴侶法。請讓想成家的人可以成家,不想成家的人,擁有更多元的選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