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爆發 N 號房事件,數百位女性私密影像被販售。現行法規如何懲罰私密影像散布、未成年人性剝削?遇到性暴力犯罪,我們能做什麼?一起來看深度解析!

文|Sunny

大三那年,我第一次知道,我離偷拍、散布這件事這麼近。

107 年一個幾乎令所有台大女生都人心惶惶的新聞爆出:一位長期偷拍台大醫學院、台大本校區等女廁的男子,終於在一次安裝自製隱藏針孔的馬桶吸把時,遭到清潔員發現報警落網。

他叫張子彥,這時他已經拍了至少 2 年以上。


圖片|Photo by Dmitry Ratushny on Unsplash

700 位受害者遭偷拍,並附上個人 IG、臉書頁面

新聞一出,身邊的所有的女同學們都在回想:「這兩年間有沒有去台大醫學院上課?」「聽說第二活動中心也被拍了?」「社團練習大家都有去那邊怎麼辦?」

我也馬上回想大二下,我修了開在台大醫學院「法醫學」,整個學期,我每週都會到醫學院上課,剛好正是張子彥活躍偷拍女廁的時間點。

據新聞報導,張子彥的電腦裡,總共找到了 700 位被害人遭偷拍的影片(但最後識別出身分,且提出告訴的是 60 多位被害人),被害人的影片還會加上清楚臉部的照片,甚至個人 IG、臉書的頁面。

延伸閱讀:性別觀察|羞辱你只因我可以!台版N號房「不只為錢,更要圈內封神」厭女陽剛霸權

這件事讓我緊張了好久,但一直到現在,我都沒有收到警方通知我是被害人的電話,我很幸運,但我身邊的一些朋友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一年後,我在 FB 上看到有朋友寫下自己沉痛的受害經驗,從接到警方電話難以置信自己遭到偷拍,甚至剛好人在國外留學,面臨交戰是否要回國處理這件事,還是只能放棄?嚴重打亂了她原本的規劃。

有些朋友勇敢地提起了刑事告訴、民事訴訟,她們拿著自己寫好的民事書狀,問當時才剛考完律師國考的我,請我幫他們看,當下真的很感慨,因為他們比我這個現在當律師的人,更早寫了人生的第一份書狀。

二十歲之初,該是無憂快樂的大學生活,卻被迫接受這個社會最糟糕的惡意,但這些都只是剛開始而已。


圖片|Photo by Tiago Bandeira on Unsplash

台版 N 號房:私密影像與個人隱私成商品

七月底,鏡周刊報導了台版 N 號房的「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當下看這篇報導時,我內心十分激動。

張子彥雖被高等法院判刑 6 年 7 個月確定,但報導中卻提到,張子彥在入監前,仍繼續偷拍了另外 30 名被害人,甚至持續在兩大偷拍論壇「創意私房」及「觸感空間」擔任活躍創作者,販賣無論是過去偷拍或是新偷拍的影片,加上被害人社群軟體個資,吸引買氣。

許多被害人到現在仍不敢到公廁上廁所,社群媒體上持續被騷擾,有些被害人勇敢踏出了追訴的路,但她們的隱私,依然持續被惡劣的加害人們標記成商品,在網路上販賣著,而這些網路的惡意,如影隨形地一次一次傷害她們。

延伸閱讀:張希慈專欄|我曾與 300 多名女性在廁所被偷拍,N 號房並不遙遠

然而這只是台版 N 號房事件的一隅,除了張子彥之外,還有更多惡劣的創作者,販賣著被害人的私密影像。

論壇帳號 Airdrop5,以假冒女性攝影師的身份,誘騙多名未成年少女網紅,與中國客戶陪聊賺取酬勞,利用誘騙、控制的方式,騙取未成年少女的裸照、私密影片,再上傳到論壇上供會員購買。

甚至於社團中丟出被害人的帳號作為「預告片」,預告即將流出的消息,種種行為令人髮指。

張子彥、Airdrop5 等,絕不是單一犯罪者,他們背後有一個縝密的集團以及供需制度,有組織、制度地運行著整個犯罪生態系。


圖片|Photo by Mika Baumeister on Unsplash

現行法規如何懲罰私密影像散布、未成年人性剝削?

目前在台灣,未經同意散布或販賣他人私密影像可能違反:

刑法第 235 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10 條的加重誹謗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不法使用個資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偷拍或販賣偷拍影像,還會再違反:

刑法第 315 之 2 條圖利妨害秘密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

Airdrop5 誘騙未成年少女網紅上傳性影像,張子彥也曾潛入北一女等學校,拍攝未成年人如廁畫面,兩人並將影像散布、販賣,因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還會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少年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散布或販賣兒少猥褻物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Photo by Clint Patterson on Unsplash

面對N號房犯罪,法律現實面下待解決的困境

性影像被散布、偷拍,外流傳播的速度、人格尊嚴的減損程度、個人隱私名譽的侵害程度,絕對是比起其他個人隱私資訊更快、更嚴重的。

許多律師也遇過,有些第一線警察,甚至檢察官,對於散布性隱私影像的被害人採取不友善、質疑的態度,令被害人可能二次受傷、放棄追訴,讓真正願意站出控訴犯罪者的被害人其實很少。

且目前我國的刑法仍然缺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直接對應的刑罰。

比如:「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的立法目的,其實是要保護社會善良風俗,並非被害人本身權益;「加重誹謗罪、個資法、妨害秘密罪」,雖然保障的是個人法益,但卻是比較廣泛對於名譽、隱私權的保障,並未特別區分出被害人是被散布「性影像」,而不同刑度上的訂定,也讓傷害極大的新興犯罪,很可能被重重抬起、卻輕輕放下。

延伸閱讀:性別快訊|Deepfake「深度偽造」事件參考韓國「N號房」,加速刑法修法

如何處理境外性影像散布的問題?仍是待解議題

這些非法偷拍論壇,常常都將網域和機房,開設在國外,讓國內檢調機關難以追查。

2022 年初台北地檢署,破獲了兩個惡名昭彰的論壇:觸感空間、創意私房。雖然「觸感空間」的主謀落網,論壇終遭關閉,但「創意私房」創辦人老馬的身分卻遲遲查不出來。

幾個月後,老馬換了境外的網域名稱,再度開始運作「創意私房」,20 萬部非法影片持續在這個論壇流竄。

更不用說就算出面指控,許多影像早已遭轉手好幾輪,成為筆筆難以消除的亂碼連結。

更現實的問題,就是我們能不能「逮到」這些人?

網際網路沒有國界,但司法管轄卻是有國界的。

性暴力全球化下,如何加強我國跟各國間刑事司法互助,在我國的外交地位敏感的前提下,是個有難度、但我們應持續努力的課題。

延伸閱讀:台灣 N 號房倖存者公開詐騙始末:公開或許加速擴散,但我不要再有女孩受害!


圖片|Photo by Mika Baumeister on Unsplash

除了不上車、不成為共犯,我們還能些什麼?

這一次的事件,並非偶發性的單一受害者,而是儼然成為了台灣社會非常嚴重的性犯罪事件。

個人層面上,觀看合法錄製的 A 片當然是個人生理需求正常的展現。

但面對可能的素人、外流、偷拍影片,這些未經同意散布的影片,如果有疑慮,就應該選擇「不觀看、不轉傳、不上車」,避免成為二度傷害被害人的廣義加害人之一,甚至主動檢舉協助下架。

法律層面上,111 年 3 月 10 日,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擬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將區分出散布性影像、DeepFake 犯罪等新形態性犯罪,修訂專門的罪章,確保刑責符合加害人所造成的傷害。

目前這個草案尚未通過,仍在立法院審議中,非常需要人民表達我們的在乎,促進立法,才不會讓被害人的保護一次次落空。


圖片|Photo by Nadine Shaabana on Unsplash

當你遇到猶如 N 號房的「性暴力犯罪」,我們能做什麼?

最後,除了下車以外,我們還能做更多,我們也必須要做更多!當你遇到性暴力犯罪,可以這樣做:

  • 不成為間接加害人:不上車、不觀看、不下載、不轉發
  • 積極檢舉非法外流、偷拍影像:按下檢舉鈕或寫信請求下架
  • 督促立法、傳播知識:轉發文章讓更多人在乎、向立委陳情

延伸閱讀:台版 N 號房事件後,私密影像外流怎麼辦?蒐證報警、申訴管道、療癒資源一次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