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後覺得感情不復存,想要離婚怎麼辦?桃園有對同性伴侶,向法院請求離婚,最終成功終止婚姻關係。或許你也疑惑,民法條文婚姻仍侷限「男女」,為什麼可以離婚呢?

文|記者 曾健祐

桃園李姓女子在台灣同婚合法當天和藍姓女伴侶登記結婚,李因入獄無法經營親密生活訴請離婚。

法院考量 2 人相愛基礎不復存,因礙於民法條文婚姻仍侷限「男女」,罕見在主文寫下「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之關係應予終止。」等同判 2 人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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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主張,她和藍女 2019 年 5 月 24 日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為同性結婚登記。但自己 5 月 27 日就入監,已經和藍女分居 2 年多,加上刑期仍有 10 多年,無法履行夫妻義務。

李女表示,藍女也已經在外另結新歡,並於 2020 年 8 月 9 日生下 1 名小孩。

她認為自己入獄後和藍都沒有聯絡,彼此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向法院請求離婚。

桃園地院指出,李女雖然是在起訴狀聲明請求離婚,但根據其聲明意旨應為請求判決兩造間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之關係應予終止。

對此,藍女經通知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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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 2 人戶籍、在監紀錄等,確認李目前仍在監獄執行中,刑期至 2031 年 7 月 25 日,而藍分別在 2020 年 8 月、2021 年 6 月各生下兒子、女兒。

法院指出,藍女就李的主張都沒提出爭執,顯見她主觀上已無意和李繼續維持、經營共同生活等親密關係,2 人間誠摯相愛基礎早已動搖而不復存在,且事由雙方的可歸責程度相當。

法院認為,李女主張有所依據,判處李、藍之間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之關係應予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