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絲・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他是美國史上第二位最高法院女性大法官。她是說真話的「法院之友」,也是大眾仰慕的「聲名狼藉」人權鬥士。《我是這麼說的》為 RBG 生前唯一親自編選文集,收錄他執業生涯的精彩言論。

文|露絲・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最高法院的工作方式:如何「形成判決」?

為了形成判決,在平常的兩週開庭期間,最高法院在每週三下午開會,討論之前週一的案件;而每週五開會,是處理累積的聲請書,並討論在該週二與週三聽審的案件。

在開庭期間的第二個週五下午,首席大法官會傳閱他屬多數決時所撰寫的意見書;而當他不屬多數決的大法官,就會向全院傳達由多數決中最資深的大法官所做出的任務分派。

在全院會議上,首席大法官最先發言與投票;最資淺的大法官最後發言、最後投票。我們的前任首席大法官芮恩奎斯特描述過當他還是最資淺大法官時的失落,他說,他在會議上明智的言論未能受到全部大法官的關注,因為「(決定性的)選票(已經)被表決(超過)高於那條線了」。

然而,他以「新發現的清新思路」報告道,「排行從第九位上升到第七位,再升至第一位」,他對於「更像圓桌討論」的想法是學術性的:「在抽象中好的,」不太可能「在實務上有太多貢獻,而且無論如何,這在資深大法官們自然遵循的年資制度中註定如此。」

是的,索托瑪約大法官說,當投票表決通過,一方或另一方已經握有明顯的多數,有時會出現一些急躁的氣氛,期待長話短說。但是最資淺的位置,現在輪到卡根大法官,當第九票決勝負時,偶爾會有打破僵局的機會。

但較晚發表談話的大法官確實有一項優勢。他們有機會調整自己的陳述,合併考量其他較早表達的大法官的觀點。要有效地做到這一點,必須既做好準備,又要當一位好聽眾。


圖片|達志影像/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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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會議上的討論通常很熱烈,也很少拖延。當我們都發言完畢,首席大法官可能會說:「它將以書面決定。」確實如此。會議表決始終是暫定的。意見書撰寫者可能會發現,會議的定位,整體或部分「寫不出來」,因此撰寫者最終會寫成另一個方向。

或者,作為異議的意見書經過傳閱後,可能獲得多數的認可,進而成為最高法院的意見。(我清楚記得幾年前,有一個只拿到兩票的不同意見,最終成為六票的多數意見。)哈利.布萊克蒙與瑟古德.馬歇爾兩位大法官存放在國會圖書館並向大眾公開的報告顯示,我於一九七零年代中在最高法院辯論的一起案件,最初的表決是以五比四反對我的立場。然而,在大法官們進行幾次會後交流以及幾次洗牌後,我主張的立場最終贏了。

在特別談到意見書撰寫時,我和我的同事們非常重視「最高法院的意見書」這一個標籤。這種重視,展現在我稱之為「親愛的露絲」的信件裡對傳閱意見的回應。(在最高法院所有的內部通訊,我們只用名字。)

「親愛的露絲」通常寫著:「請考慮增加、刪除、拿掉、修改,以說明(如此等等)」,或者更希望的是,「若您能刪除、加入、更改或調整如下,我將加入您的意見。」在這種時候,我會從首席大法官休斯的評語中,得到很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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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說,他在最高法院服務的許多年當中,總是努力將他的意見書寫得既有邏輯又清楚,但是若有另一位大法官,因為他的一票才能成為多數,而且他堅持特定的字句需要加入,它們就會被加入,然後讓法學院去弄清楚那是什麼意思!

實際上,我同事的評論經常會幫助我精進某個觀點。沒有什麼比一個好的異議迫使一個人為了在最高法院辯護,而琢磨她的報告更好的事。(相較之下,大多數大陸法系風格的上訴法院不允許刊登不同意見書,或者個別同意書;他們僅會有一份無記名、制式風格的法院判決書。)

我傾向而且繼續追求寫出正確且簡短的意見書,沒有過度的離題、修飾,或者分心去指責不同觀點的同事。(但我懷疑我能與布雷耶大法官一樣,節制與遏制使用註釋的各種誘惑。)而且值得重複一提的是,最高法院真的很重視融洽關係。

是的,在最近幾年會期裡,所有具爭議的案件中,有二十%到二十五%左右,我們的表決結果是五比四,然而,如我之前所說的,我們一致同意的比例很值得注意——在四十%上下。

我認為,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儘管大法官們在某些議題上存在巨大分歧——例如競選經費、就業歧視、平權行動、墮胎和避孕措施的使用、關塔那摩灣被羈押的囚犯、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的含義等——但我們仍然是好朋友,是互相尊重並真正享受彼此陪伴的人。

我們的相互尊重偶爾被撼動時,大多是因為我們有時對法律的解釋存在強烈分歧。我們所服務的最高法院,比任何時候組成法庭的特定個人都重要得多。而我們的工作——通常是在一間美國聯邦法院的審判工作——依我認為,是一位美國律師所能冀望的最好工作。

我們不為客戶服務,我們的使命是做對的事情——法律所要求的正義。

我們的開國元勳明智地將司法獨立保證(包括終身任期、任職期間不減薪)納入《美國憲法》,保障我們做到這一點。(在其他許多國家的憲法法院則採取不同的保障獨立機制:一種長期的、不可延續的任期——例如九年、十二年或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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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一下聯邦法官享有的穩定保障,與必須參加定期選舉的州法院法官的不穩定保障。在美國的五十個州裡,有三十九個州的法官,至少在某種官僚層級上得面對選舉。

人們可以了解美國司法機關選舉的起源;這種作法可以追溯到最初十三個州仍為英國殖民地的時期,原因是當時的人民對英國國王派任的法官並不信任。然而,至少就我的判斷,選舉方式是選擇或聘請法官一種危險的方式。

布蘭達.哈爾夫人(BrendaHale)是英國最高法院的第一位、而且仍然是唯一的一位女性,她在二零零三年的一次演講中說:

司法部門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個人不受國家權力的影響。這包括保護少數族群,通常是不受歡迎的少數群體,免受多數人的憤怒波及⋯⋯。如果(法官)必須定期(自己)參加選舉,(她)會發現這件事更困難。

我同意此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