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刑法的嚇阻就無法維持的感情,真的有比較勉強維持嗎?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認定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的告訴例外可分規定違憲。台灣正式跟在許多國家後面進入了一個婚戀新紀元。自此,通姦不再使用刑法定罪,而婚外的非知情同意的親密關係,也將由民法來專注處理,民事賠償還是提供了被欺瞞的伴侶民事保障。

引用司法院粉絲專頁小編的一段話:「通姦除罪化目前是各國趨勢,也是性別意識提升的重要指標,日本於 1947 年便將通姦除罪化,歐洲各國自 1960 年代也逐漸將通姦行為除罪。與我國同處東亞文化圈的韓國,2015 年由憲法法院宣告通姦違憲後,整體離婚並沒有飆升,反而微幅下降。韓國自 2010 年~2014 年離婚率為 2.3℅,自 2015 年通姦違憲後,2015 年~2018 年離婚率為 2.1℅,由此可證,韓國廢除通姦罪後,婚姻家庭似乎也沒有因此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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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了解到,通姦除罪化並沒有造成更多家庭的分崩離析,也沒有因此大幅降低離婚率,那不使家庭分崩離析、真實維繫的關鍵到底是什麼?我們如何真實的維繫幸福家庭而不僅只是維持表面婚姻而家庭氣氛糟糕至極呢?

釋憲結束後,從各大網路平台觀察到涇渭分明的兩派意見,而今天想要集中探討反對通姦除罪化族群的擔憂:通姦除罪化是助長破壞家庭的兇手。部分群眾希望使用通姦罪罰則、高道德標準去維繫一個幸福的家庭,但,這其中有什麼盲點呢?

我羅列出幾個擔憂通姦除罪化會破壞家庭族群的幾個憂心:

「家庭制度將會被通姦除罪化瓦解,傷害最深的會是孩子!」

「通姦除罪化讓還想維持家庭的伴侶失去了逞罰小三或是小王並同時維繫家庭的機會!」

「通姦罪可以使家庭穩定,穩定的家庭使家庭成員更感幸福!藉由刑法來維護,將使家庭更加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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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率低不表示家庭幸福感高

第一個擔憂:「通姦除罪化將是瓦解家庭的始作俑者,並將傷害孩子」。這個擔憂中,可以看到,維繫家庭的責任被外部化了。使用外部權威、法律去制衡,家庭就會幸福與美滿了嗎?事實上,權威導向的體制會助長個體無法真實面對問題本身,轉而關注表面看似穩定的狀態,關係中真實的問題,也是維繫幸福的關鍵,反而被大大忽視了。社會中存在許多實際上伴侶零互動的家庭,這樣的家庭,能稱之幸福嗎?

美籍德國人本主義精神分析哲學家弗洛姆在其著作《愛的藝術》中說道:「 一個不幸家庭的孩子還往往被當作投射的對象,以緩和父母之間的緊張關係。這些父母經常使用的理論就是為了使孩子不失去一個共同的家,所以不願離婚。但深入的調查結果表明:在這樣的「共同的家」中籠罩著的那種緊張和不幸的氣氛往往比公開的決裂對孩子的損害更大,因為公開的決裂至少表示一個人有能力通過一項勇敢的決定來結束無法忍受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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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存實亡的泥淖家庭,對孩子的傷害可能比果斷離婚來得大

實際上,許多缺乏愛與互動的家庭,孩子將可能被雙親物化,物化成阻止雙親離婚的工具,而不是真實被愛的小生命。實際上維持家庭表面和諧的過程中,受到最大的傷害的,往往是人格正在形塑且尚無行為能力的孩子。家長的顯性的、隱性的情緒、肢體暴力將會在硬要維繫住的壓力鍋家庭中,扭曲孩子的人格與價值觀。希望用律法來維繫內部問題重重的家庭,會構築出更多我們想像中的幸福家庭嗎?

也有人憂慮於通姦除罪化遏止了同時維繫家庭又能懲罰小三的機會,將鼓勵小三或小王介入婚姻與家庭中。同時這個想法也把維繫家庭責任外部化了,渴望用權威去阻止婚姻伴侶與第三者的發展可能。這個觀點大大忽視了自己與伴侶本身的關係內部問題,一段關係的欺瞞、外遇,僅是關係破裂的副產物,而不是破裂的根本因素,真正的問題座落在伴侶雙方關係內部,避開探討伴侶本身的責任並不會使關係更加和諧,隱忍與犧牲,往往得到的都不是愛與尊重。除非直面自己內在問題以及關係本身,否則幸福家庭將難以成形。

維繫幸福家庭的關鍵不在任何外在力量,而在於雙方內在的愛

使用外在權威(法律、道德觀),去規範一個人要愛伴侶、愛家庭時,關係將可能是十分蒼白的。勇敢面對關係中的雙方問題,倘若對方無意溝通,選擇離婚也是一種選擇,對孩子與自己可能都是一種離開不幸家庭泥淖的契機。爭取民事賠償來保障權利,從欺瞞背叛的伴侶身上取得應有的保障,這都是律法上所應爭取的。但最終,真實維繫幸福家庭的,是關係雙方內在的努力,是愛,不是任何外在力量。

最後,借用司法院粉絲專頁小編令人激賞的引言,為這篇文章劃下句點,並願大家都能在短暫的人生中,構築完整健康的家庭或是勇敢離開名存實亡的泥淖家庭。

愛情只有當它是自由自在時,才會葉茂花繁。認為愛情是某種義務的思想只能置愛情於死地。

英國哲學家羅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