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議題到底在討論什麼,廢除通姦罪會不會使得家庭價值崩解?通姦罪真的達成了它所要保護的利益嗎?

爸爸的手機裡怎麼有這麼多短片啊?點開來看看好了。「欸!爸爸怎麼跟不認識的阿姨都全身沒穿衣服啊,媽媽妳快看爸爸的手機⋯⋯。」

已婚之人與小三或小王通姦的歷史,也許就跟婚姻的歷史一樣長久,但即便大家都對通姦這個字眼不陌生,但你真的知道什麼才是通姦行為?什麼是通姦罪?為什麼國家要用刑法來處罰嗎?

以及,什麼是「通姦除罪」?為什麼會有人想要除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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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中的通姦罪

通姦除罪,首先它得是個罪。通姦罪被規定在我國的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實務按照字面解釋,認為通姦僅限「異性」間「性器接合」之行為, 所以,相同性別間或非性器接合的其他性行為,都不屬於通姦行為。另外,基於通姦罪的本質,此罪要處罰的對象有兩個人,第一是結了婚卻對配偶不忠(通姦)的人、第二是介入他人婚姻(相姦)的人。

讓我們假設A男、B女為一對夫妻,A男與C女為性行為,這時A男與C女皆犯下了通姦罪。但如果A男與C女並沒有性器接合(比如僅有口交),實務多數認為不構成通姦罪。又如果A男與D男為性行為,實務也認為不構成通姦罪。(延伸閱讀:如何才會構成通姦罪?

先讓我們暫時擱置同性間是否構成通姦罪的問題,看到這應該可以理解立法者將通姦罪置於刑法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用意,在於嚇阻已經結婚的人通姦,或避免有人與結婚的人相姦。如此一來,就可以達成維護婚姻與家庭和諧之目的。但是,通姦罪真的有辦法維護家庭和諧嗎?

現實生活中的通姦罪

通姦罪應該是用來處罰「對婚姻不忠」或「介入他人婚姻」的兩個人,但回到現實層面,對婚姻不忠的人往往能從通姦罪中脫身,也能和配偶共同享受相姦人的賠償。究竟為什麼通姦者和相姦者最後的結局天差地遠呢?

這個問題,得從通姦罪的性質以及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說起。

首先,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第 2 項規定只有配偶才有告訴權,如果被害人不願提起告訴,國家就無從介入。

再者,通姦罪一定是由通姦人與相姦人共同為之,兩人是共犯關係。原則上告訴權人不論是告訴或撤回告訴,都應對全體共犯生效,但在通姦罪部分是唯一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把上述兩者加起來的話,就會得出以下神奇的結果:配偶對通姦者及相姦者提出告訴後,若僅撤回對自己配偶(通姦人)的告訴,則案件的被告就會僅剩下相姦人。

兩個人共同犯罪,最後只有一個人被處罰,是不是很神奇呢?但大多數情況確實如此,因為被害者往往會原諒配偶,多數的理由有以下幾點:為了家庭完整(不希望小孩的爸爸或媽媽有前科)、家醜不願外揚、仍舊愛著配偶(覺得全都是相姦人的錯等等)

而這些理由的核心也是所謂的維護家庭和諧,但問題是原諒了通姦的配偶,懲罰了相姦人,被破壞家庭和諧就修復了嗎?對婚姻不忠的人往往能脫身,還有任何嚇阻的效果嗎?

講到這裡,即便放棄了維護婚姻與家庭和諧,以應報思想的想法出發,認為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用通姦罪處罰只是剛好而已,但通姦罪其實還可能造成一些沒被大家注意到的問題⋯⋯

通姦罪可能帶來的副作用

我國觸犯通姦罪而被處罰的大多為女性,且多數經濟狀況不佳,像八點檔中所見的囂張小三其實只是少數,原因則在於目前社會仍未如大家所想的「平等」。經濟弱勢或欠缺警覺的女性,可能迫於經濟需求或是聽信甜言蜜語而被欺騙,通姦罪一罰下來,弱勢者變得更加弱勢,騙色的通姦者卻能在配偶宥恕下脫罪,這種情況只會加劇階級不平等與性別的歧視。

此外,也曾有主張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因性侵害案件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之案例。導致實務上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懼遭到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的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

本意是用來維護家庭和諧的通姦罪,卻反而成為性犯罪者的保護傘。

通姦除罪化不等於通姦合法化

現實世界裡,愛情並無法靠法律去維護。無法達成立法目的又會造成不公平現象的通姦罪是否應該除罪,就是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了。當然,社會上也有些言論聲稱通姦除罪將使婚姻家庭價值淪喪,對此種杞人憂天的想法,我們必須指出,通姦除罪並不是通姦行為合法,更不是鼓勵通姦行為。而是,通姦行為不須以刑法處罰,但並不免除其他法律上的責任,例如民事上的賠償。

上個月(3 月)底,我國憲法法庭針對通姦罪釋憲案進行罕見的言詞辯論。經過這次的開庭,通姦是否除罪化的討論再度被搬上輿論檯面,而無論立場為何,現行的通姦罪究竟是合憲或是違憲,五月底前即見分曉。

延伸閱讀:快訊|通姦除罪言詞辯論會:「配偶之間要不要忠誠,這是兩個人的私事啊」

這篇文章希望讓讀者大致理解「通姦除罪化」議題到底在討論什麼,廢除通姦罪會不會使得家庭價值崩解?通姦罪真的達成了它所要保護的利益嗎?而過去釋字第 554 號解釋曾做出通姦罪合憲的結論,究竟大法官們會不會在近二十年後,改變過去的見解,就讓我們靜觀其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