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女性指出秦偉的性侵惡行,此案最高法院判刑 8 年定讞。


秦偉。圖片來源|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藝人秦偉遭控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等 3 人,一、二審依 3 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應執行 8 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性侵女造型師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性侵女編劇、女粉絲部分,依 2 個強制性交罪各判 4 年徒刑,共計 8 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將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指出,秦偉遭控性侵女造型師部分,因只有被害人單方面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認為仍待調查釐清,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另秦偉遭檢方起訴性侵其餘 5 名女子部分,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依不符速審法規定,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秦偉遭 8 名女子指控性侵,包括 2010 年商請 A 女做造型,邀約 A 女至住處,卻趁 A 女挑衣服時強暴她;2007 年,秦偉藉口商請拍 MV 向 17 歲的 B 女搭訕,駕車載她到汽車旅館性侵;同年七夕過後,秦偉再次在車內強迫 B 女發生關係。2010 年,秦偉結識從事幕後工作的 C 女,以談劇本為由邀約 C 女到住處強制性交得逞。

2011 年,秦偉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 E 女晚餐,多次暗示要發生關係,並將她壓在床上,E 女稱逢生理期奪門而出。2002 年聖誕節前後,秦偉約 14 歲的後援會成員 F 女錄廣播節目,卻在廁所內強姦 F 女;隔年,秦偉錄節目又不顧 F 女反對,強行將她壓制在角落,所幸未得逞。

2013 年,秦偉得知 J 女從中南部北上,開車將她載到住處,自後方強行熊抱,欲褪去她的衣物,因門鈴聲響而未得逞,秦隨後怒斥 J 女趕出門。2011 年,秦偉邀N女「吃宵夜」,N女想離開,秦不顧她的反對而性侵。2012 年,秦偉再透過臉書結識 R 女,強制性交得逞。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秦偉對造型師、編劇和粉絲強制性交,各判刑 4 年徒刑,應執行 8 年徒刑,其餘 5 名女子指控性侵部分判無罪;高院二審認為,一審量刑並沒有輕重失衡,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原則,且秦偉 3 次犯行手段、動機類似,一審決定執行刑為 8 年也沒有違法或不當,駁回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秦偉從事演藝工作,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地位,之前曾遭火焚身,事後從事公益活動,在社會上有正面積極的形象,但他卻利用如此的地位和角色,伺機犯下強制性交罪,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創傷,行為非常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