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十大條件裡,有一條是夫妻一方有不治惡疾可以訴請離婚,那什麼狀況是不治惡疾?植物人?不孕症?還是最近流行的新型冠狀病毒也算在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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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西方影視作品中關於結婚的描寫,不外乎是教堂的尖頂下襯著從窗戶灑下的陽光,在神父與親友的見證下,無論貧窮、疾病、痛苦、富有、健康、快樂、幸福,都願意不離不棄,一生一世愛護對方。一幅神聖且浪漫的光景。

但現實不比童話,婚禮後的日子才是婚姻意義的所在。而婚姻走到無法維持之時,畫下句點的方法除了雙方合意離婚,我國民法也有規定在特定狀況下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這篇文章要來談談「不治之惡疾」這個法律規定可以離婚的原因。以及,為什麼立法者會認為這種情形可以離婚?

夫妻其中一方若染上惡疾,令人遺憾,為什麼還准許另一方提出離婚呢?立法者的理由在於,考量到疾病如果有「傳染性」,繼續共同生活會有危害配偶與子女健康的危險,將此列為可以離婚的原因之一。

「不治」是什麼意思?

所謂「不治」,並非絕對的不能醫治。只要在醫學的客觀判斷下,在可預見之期間內,難以期待這樣的病症會「回復」就算是不治。

法院怎麼認定離婚條件中的「惡疾」?

傳統上法院認為,惡疾需要具有「傳染性」且常情下會令人厭惡的疾病,例如:梅毒。而不孕症、失明等情況,則無傳染性,客觀上也不是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並不會威脅同居人的生活安全,所以不算是惡疾。

不過,近期法院也有一些不同看法,認為應該要把「不治之惡疾」解釋為,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維繫、已構成夫妻共同生活的障礙,且不容易治癒之疾病,不一定要該疾病有傳染性或令人厭惡。例如地方法院有些判決認為「植物人」屬於不治之惡疾。

假如配偶感染新冠肺炎,可以依據這項條款離婚嗎?

新冠肺炎雖然具有「傳染性」,但還不足以危害婚姻的維持。而且按照現今的醫學技術,是可以期待痊癒、康復的疾病,因此不屬於民法所稱的「不治之惡疾」,無法單以這樣的理由來訴請離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