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高雄 1 名男子持刀砍殺追求無果的女高中生,少女手指遭砍斷。有人問,追求不成就砍人,該叫「恐怖情人」嗎?情殺的情,又真是「為情所殺」嗎?澳洲記者珍‧吉爾摩,用清楚的十分鐘 TED talk,解釋謀殺、強暴案報導,怎麼美化了追求敘事。我們因此忘記:「強暴不是做愛;心碎,也不是人殺人的真正原因。」

九月初,高雄市鼓山區 1 名男子持刀,在街上砍殺追求不成的女高中生。事發之後,引發許多對於「情殺案」用字的討論:追求不成就砍人,真的該被稱為「恐怖情人」嗎?情殺的情,又真是「為情所殺」嗎?

不只台灣,整個世界,其實都對這種親密關係暴力犯罪,有著非常類似的討論方法。一位澳洲記者,在她的新書中便指出,長久以來,在謀殺案報導中,這些被美化的、被浪漫化的「追求故事」,都可能養成了我們對暴力的無感與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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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強暴(rape)從不等於做愛(sex),心碎,也從來不是導致謀殺的原因。」

「恐怖情人」與「情殺」:世界上真的有為情所殺嗎?

在高雄事件中可以發現,某些報導將之稱為「又現恐怖情人」、「恐怖情人超恐怖」、「女友遭砍殺」。

但是,在這次的事件中,兩人根本沒有交往事實,只不過是單方面追求,另一方並不合意,並不是所謂的情人關係。如果今天,是你遇到名為追求的騷擾,你會認為對方是你的「情人」嗎?如果不會,為何我們選擇簡化他人的親密關係?

這種將單方面騷擾,斷定為交往、追求的「正常」狀況,可能導致一種危險,名為責怪受害者(victim blaming)──「他都是因為喜歡你才這樣」、「要怪只能怪他太喜歡你了」,但事實上,被喜歡從來不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更不代表他們,願意被傷害。

恐怖的不是情人,恐怖的,是傷害行為。

而同樣地,也讓我們談談「情殺」。世界上,真的有「為情所殺」嗎?當我們特別標誌出,世界上有一種殺害是「為情所殺」,是否暗示著,我們認為為情所殺,比較浪漫,而值得被原諒?

還是事實上,謀殺就只是謀殺,為情所殺,往往只是單方面的認為。是相對人自作多情,但對當事人來說,或許是困擾、恐懼與不知道如何拒絕。

並且,如果更往下一層去思考,很多時候,人們太害怕被拒絕,而讓所謂的情,變成了恨與自尊心被傷害的痛苦,那並不是所謂的「情殺」,而就是一種蓄意謀殺。

澳洲記者 :這些偏誤用詞,可能導致哪些結果?

澳洲記者珍‧吉爾摩(Jane Gilmore)在 9 月剛出版的新書《Fixed it:Violence and the representation of women in the media》中提到,不只是仇殺、強暴,整個追求文化發展出的詞彙,出現新聞報導中,可能讓我們成為傾向站在相對人一方的偏誤立場,進而使我們容易責怪倖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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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衛報》刊載的引文中,她提到:

「我在書中,列出了數百條報導標題。包括:喝醉的青少年被強暴、躺在地上的性工作者(被殺害)、心碎導致的謀殺(中略),這些描述,都是讓無數的謀殺者被隱藏(countless invisible murderers)、還有無止境的責怪受害者(victim blaming)。」

我們習慣追索過多倖存者的細節、並同時渲染太多謀殺者的事實,這讓我們容易做出錯誤的因果推斷,認為是倖存者的「這些行為」導致他們遇害:讓自己喝醉、穿的太露、不懂委婉拒絕。

2017 年,吉爾摩就在一場短短 13 分鐘的 TED TALK 中,清楚解釋了類似的概念與可能造成的後果。影片一開始,她冷靜地念出 2 個名單:

「這裡有一些事情,並不會導致謀殺:細高跟鞋、媽媽、自拍照、戀愛(romance)、性愛(sex)。」

「然後,這裡有一些事情,可能會導致謀殺:你下了要殺某人的決定。」

「上面提到的這些物件,都不太可能真的導致謀殺,它們只是物件而已。」換了一個物件,換了一個興趣,換了一個完全不同個性的人,我們所看見的結果仍然會是,有人因為「穿的太露」、「不懂拒絕」、「不答應上床」而遭到傷害,責任再度放回倖存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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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爾摩指出,媒體報導、大眾輿論使用字眼,隱晦或者奇觀化,讓語意遭到模糊。

例如,(如果確實發生當事人的性侵指控),我們可以(且應該)說,這是「疑似強暴」,而不只是「他們上床了」。這和無罪推定的概念並不衝突。沒有記者會寫一起疑似汽車竊盜案是「事主開著自己的車回家」,只因為法庭還沒判他有罪,對吧?(For example, you can (and should) call it an “alleged rape” instead of “sex”.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does not prevent someone describing an alleged crime. No reporter would ever write that an accused car thief was driving their own car home because it hadn’t yet been proven in court that he stole it.)

明明就是被強暴,為何我們只輕描淡寫的說「他們上床了」。明明就是謀殺案,為何我們卻說他是「恐怖情人」?好像使用了這些字眼,我們就能認為這些事情只是雙方感情談不攏,或是「反正不會發生在我身上」。

人們不會因為性愛被定罪,人們會因為強暴被定罪。當人們(包括記者),把性愛(sex)等同於強暴(rape)、等同於兒童性虐待(child abuse)的時候,他們其實是在淡化這種罪行。

任何在人們意識不清、沒有知情同意權發生的性,都是強暴,它不是性愛。任何人在不知情同意的情況下遭到攻擊,都是傷害,它不是愛情,不是追求,也不是浪漫。如果我們不能辨識這些情況,它只會再度發生,而且被我們認為不重要,甚至是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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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不是人選擇傷害他人的真正原因」

強暴不是做愛、心碎也不是謀殺的真正原因。」吉爾摩的話很有意思,那麼,使得人想無視他人意願,傷害彼此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每當事件發生後,我們總會小心諄諄告誡彼此戀愛交友守則,交往之前,如何觀察對方的興趣喜好、如何檢視對方發怒的程度、打探人生目標與收入,好像把這些功課查好、調查做完,「就不會受害」。但是有些人生的功課,並不只是在於消極預防。人之所以選擇傷害他人,更多時候的原因,在於我們可能不知道,世界上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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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文化,讓許多異性戀男性被壓得喘不過氣,朋友家人中也沒有情感支援能助他們走過。戀愛守則,讓許多異性戀女性不得不遵照某一套方式壓抑己身情愛,否則就會被蕩婦羞辱。也有同志朋友,曾經分享過遭遇親密關係暴力的經驗,卻因家人對其性傾向的不諒解,讓他們求助無門,只得回到暴力迴圈中繼續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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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做的幾件事情:

  • 嘗試理解:首先,在將社會案件簡化成情殺、恐怖情人之前,也可以試著看見,不同故事有不同樣貌,它們是以什麼字眼、誰的立場、怎麼被描述的?傷害成因很多,往往不單只是「因為愛他,於是傷他」。
  • 選擇聆聽:其次,如果你知道朋友有類似經驗,但不知該如何幫他。請記得能聆聽他的故事,察覺憤怒背後的不安與害怕。告訴他,每個人都有以為自己不會被愛的時候,但是,此時此刻,你就在這裡。
  • 記得有人陪你:最後,如果你正經歷痛苦,也曾想過自傷、傷人,我們想邀請你讀這篇文章。有時候,「你走在極地冬天,穿得不夠、冷得難受。可是春天隨後就到了,再多走一小段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