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同志朋友,是亞洲最友善?那些我們習而不察的反同意識,從「厭女、忌性、恐同」談談:其實,家的可能性不只一種。

文|韓宜臻(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生)

台灣歷經九○年代以來風起雲湧的同志運動後,對同志權利的保障漸趨完善,一般民眾對同志的接受度也日益提升,《紐約時報》更因此將台灣譽為「亞洲同志燈塔」。

然而,這個看似對同志相當友善的國家,卻在 2018 年的公民投票中,以超過七百萬張選票,決定不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也反對於國民教育階段實施同志教育。公投結果令同志社群既錯愕又挫折:為什麼民眾的態度在短時間內大幅翻轉?為什麼反同團體的主張,明明充滿推論上的謬誤以及對同志群體的排除,卻可以獲得這麼多支持?

可能的原因有很多。有報導指出,反同團體掌握了豐沛的資金,並建構縝密的組織。也有人分析,反同團體用「愛家」等正面的修辭包裝反同的訴求、塑造自身良善的形象,並引導民眾將婚姻平權議題理解為「愛家的弱者」對抗「自私的同志」之戰。

延伸以上的論點,在這篇文章中,我將進一步從厭女(misogyny)的角度分析,反同論述如何將父權社會下習而不察的厭女機制,與忌性(sex negative)、恐同(homophobia)的思維融為一體,自成一套邏輯,使得民眾在受到「愛家」主張中對於「家」的美好想像吸引時,也不自覺地落入「只愛一種家(而排除異己)」的兩手策略陷阱中。在這個過程中,厭女、忌性與恐同三位一體的單一結構一再被傳誦,使得二元對立的性別框架更加鞏固,以更幽微的方式排除逸脫於此框架之外的異己。

必須說明的是,在這篇文章中,我將持反同性婚姻、反同志教育等相近立場者,皆視為反同運動的一員。雖然他們之中的許多人常以家長、學者、學生等各式各樣的身分現身,而且大多堅稱自己並不反同,但他們仍共享著一套相近的性別觀,並因而實質上宣揚著反同的主張;而這個共通的性別觀,就是這篇文章試圖分析的對象。因此,我將以反同運動概括這個群體,而暫且不細究他們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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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女:男/女二元對立的性別觀

(一)男女兩性,男女有別

反同團體以「愛家」為訴求,於 2018 年推動「愛家公投」的三項提案;但是其中一案主張將同志教育從國民教育中剔除,另外兩案則旨在排除同性伴侶於《民法》的婚姻、家庭之外。所以更精確地說,唯有由一個爸爸、一個媽媽組成,而且父母各自扮演好自己的性別角色的家,才是反同團體所愛的家。這一點即使是反同團體自身可能都未曾察覺,但此種男女各司其職的性別二元制的根源,就是男性比女性優越的厭女價值體系。

上野千鶴子在《厭女:日本的女性嫌惡》一書中指出,藉由將女性客體化,男性才能確立自身的主體性,進而得以加入男性集團,並「變成男人」。在這個分化的過程中,男性是性主體,女性則是受支配的性客體,並被賦予若干不同於男性的特質,由此而形成一套男優越、女低劣的社會價值,此即是厭女情結。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凱特.曼內(Kate Manne)所說,厭女不該被單純理解為個人的心理狀態,而是一種強化父權意識形態的機制。在父權社會下,男人與女人各自有各自應扮演的角色,而厭女機制的功能在於,懲罰破壞這種性別規範的人,藉此鞏固男支配、女從屬的父權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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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同運動即是父權社會性別規範的忠實擁護者。他們主張二元對立的性別觀,認為對於性別的認定應採生理性別的客觀標準,也就是性別原則上只存在生理男性與生理女性,主觀的性別認同則不應被劃入性別的討論範疇之中。跨性別者、陰陽人(intersex,或譯為雙性人)等確實存在,卻不受男女二元框架限制的人,遂被其視為是病態的。

例如有團體援引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Mental Disorders ,簡稱 DSM),主張跨性別是疾病。但事實上,此種將多元性別視為疾病的錯誤看法,已經被修正。DSM-5 中強調,性別認同與原生性別不同本身並非精神疾病,此種狀態所導致的痛苦才是需要接受治療與否的關鍵;為避免汙名化,DSM-5 已將前版的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改稱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儘管如此,部分團體仍主張,跨性別者有接受「性別重整治療」的權利,表面上看起來像是考量跨性別者的利益,實際上卻是試圖將所有人歸回非男即女的框架之中,其本質仍然是二元制之下對多元性別者的排除。

反同論述不只以性別二元制排除異己,更進一步強調男女兩性之間具有特質與能力上的差異。這包括男性的特質是陽剛的,女性則是陰柔的;男性具有侵略性,女性柔弱易受害;男性較顧全大局,女性為丈夫與子女奉獻;男性擅長科學、適合出外工作,女性則有生育、哺乳的能力,並擅長育兒、照顧與家務等等。他們認為這些差異是與生俱來的,而且「被設計為」男女互補的正常樣態。此種男女的正常性差異從而規範了不同的家庭角色,不只標準化父職與母職區分,例如父親賺錢養家,母親負擔家務,父母各司其職,分別依其性別角色成為子女的榜樣,更是強化子女對一父一母家庭的必然需求。

這些觀點體現在他們對於政策的主張上。所以當性別平等教育指出人們應揚棄「男陽剛/女陰柔」的性別刻版印象時,他們認為這樣的陳述是在混淆男女的特質,會讓學生陷於性別認同的危機;反過來說,他們將性別刻板印象視為應該用來引導學生發展的準則。然而這樣的看法忽略了每個人身上可能同時並存著多種特質,依其所處的社會情境不同,展現出不同的樣貌,並非男陽剛/女陰柔的二分法可以一概而論的。性別刻板印象除了無法呈現男女的真實樣貌之外,更重要的是,如同亞倫.強森(Allan G. Johnson)所說,它支撐了父權體制的運作,合理化女性的被貶抑,並使男男女女都依循這套標準而表現或行動。

又例如當教科書批評「烈女不事二夫」等貞操觀是過時的道德規範時,反同團體認為教科書是在為性開放背書、使性氾濫的思想滲入學童社群,間接戕害了無數的青少女。他們表面上高舉青少女的福祉,實際上卻複製了傳統貞操觀對女性的壓抑。何春蕤就曾指出,貞操觀是以單一標準衡量女性的價值,而且限制了女性發展自我的可能性,使女性傾向保守、居於弱勢。

此外,對於政府試圖消弭兩性不平等,採取措施鼓勵女性投入科技業,他們認為不該鼓勵女性從事「男性擅長的工作」,只要「加強肯定母職對家庭的貢獻」就可以提升兩性平等。早期的女性主義論述對於母職這個概念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父權社會以母職壓迫女性,故應該否定母職;也有人認為母職制度不同於母職經驗,前者是父權體制對女性生育的控制,後者卻是女性的共同經驗,因而是正向的、且具有反父權的潛力。反同團體主張家務是一種勞動型態,應該受到更高的肯定或者獲得應有的報酬,表面上看起來有可能是女性主義的實踐;然而實際上,反同團體的主張並非基於女性的母職經驗所提出,而是回頭遵循了父權體制,將母職視為女性的天職,公領域則是男性的天下,女性不擅長、也不該被鼓勵投身於其中。藉由這樣的說法,女性的家務付出看似被肯定,實則是再次將女性塞回私領域。

從反同團體的論述中可以發現,其言論間雖使用性別平等或女性權利等詞彙,實則非常強調男/女、父/母之別,且對男女兩性抱持著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因此堅持維護既有的性別二元制,反對所有試圖顛覆父權性別規範的論述,也反對任何可能鬆動性別二元制的訴求。

這篇文章並非試圖否認生理男性與生理女性之間存在著差異,而是反對對於此種差異的過度放大。亞倫.強森認為,性別的區分看似是基於生育功能,實際上「對於性和性別差異過度的執迷,並不是真的與生育有直接關聯,反而是為父權社會的利益服務,是為了要鞏固男性支配、男性認同與男性中心這整套理念而設定的主軸」。18 在反同論述中也可以發現類似的軌跡。反同論述一面放大兩性之間的差異,一面藉此合理化父權社會對女性與母職的支配與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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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容改變的傳統倫理與家庭價值

建立在前文所述的性別二元制之上,「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婚前守貞、婚後守約」的單偶制異性戀家庭,對於反同團體而言,既是自然律下的必然,也是數千年歷史演變的結果,更是台灣社會不容改變的傳統倫理與家庭價值。對反同團體而言,依照自然法則,只有男女的「正常性交」才可繁衍下一代,婚姻制度是為此而設計,所以也只有一男一女才具備結婚、組成家庭的資格。因此,愛情、性、生育與婚姻四者是合而為一的,這被反同論述視為一種「自然律」。

由此可知,反同論述將生育功能視為異性結合可受婚姻制度保障的正當性來源,而同性結合因原則上不具生育功能,故地位與異性結合並不相同。弔詭的是,對於未生育或生理上無生育可能的異性夫妻,反同論述仍將之視為「有生育的可能」或「可以鼓勵具生育功能的異性結合」,以此回應婚姻與生育並無必然關係的質疑。

除了將異性結合視為自然律的觀點之外,「維護傳統」更是在反同論述中不斷被複誦著。然而,反同團體所欲維護的是誰的傳統?這個傳統僅有單一的內涵嗎?傳統為何不容更動?反同團體並未提出清楚的論述,只有以下似是而非的說法:

把父母模糊成雙親,或是夫妻模糊化為配偶,或是男女模糊化為雙方的法律,其實是暗地偷偷改變對家庭的解釋和定義及對家庭的詮釋,我們有義務去維護數千年來對傳統家庭的解釋和定義⋯⋯。

傳統社會組成的道德性的內容就是倫理,這是基於夫妻與親子的關係,現在很多人想混淆這個關係,這樣無法跟下一代談我們的文化傳統,很多國家都在保護發揚他們的傳統,而我們無法對下一代講五倫八德,傳統綱常的意義會被影響而改觀,家庭亂七八糟的人如何對社會有創造力?期待一個人從家庭破碎的陰影走出來是非常難的,我們要維護下一代美好家庭的保障⋯⋯。

現在是傳統對家庭的定義,同性戀主義者,想要立法另外詮釋,想要爭奪和變亂對家庭意義的詮釋權,這個實在無法苟同。重新定義婚姻和家庭的解釋,並非是人權的內容。憑什麼幾千年來對家庭的定義,是有父有母;有夫有妻;有男有女;現在竟要改成模糊的雙方、伴侶、配偶,我只想接受:family is「f」ther「a」nd「m」other「I」「l」ove「Y」ou。這個傳統對家庭的定義,這個定義代表絕大部份人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種合乎常道的生活方式,值得我們珍惜與維護⋯⋯。

中華民族社會組成的道德性內容,基於夫妻與親子的關係,全部被少數人混淆,這叫鄭聲亂雅樂,惡紫奪朱,無法再談五常德與八德,傳統倫理綱常的意義,將整個受影響而改觀。

從以上的言論可以發現,反同論述所要維護的傳統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有時談中華民族的數千年傳統、倫理綱常,有時用英文的拆字解釋family,不同概念混雜其中,而沒有明確定義出這樣的傳統到底存在了多長時間、存在於哪個國家或社會之中。

若以反同運動所在的台灣社會而言,林實芳的法制史研究顯示,雖然台灣傳統文化中確實存在著男陽女陰的陰陽調和觀,但系統性地將所有人塞入男女二分框架之中,則是從1905 年日本政府實行人口調查後才開始的;且在該研究所追溯的近百年時間範疇內,台灣社會早已存在著多元的婚姻與家庭實踐。是以,若深入探究,所謂的傳統並非僅有單一的內涵,傳統與現代亦不該是純然的二元對立。

有些反同論述則主張,改變「傳統」會帶來嚴重的後果。例如有人認為通過同性婚姻會導致「去性別化」,人們將因此被禁用具男女性別意涵的稱呼,孩子不能叫爸爸、媽媽,家庭內沒有父母、夫妻,人類精神文明受到嚴重的衝擊;有團體認為,各國通過同性婚姻後都會產生「雪崩效應」,導致亂倫等後果; 也有團體主張,若要立法保障同志不受歧視,則基於公平,也需立法保障人獸戀、人物戀等,否則會形成同志的霸權; 還有團體宣稱,同性婚姻將毀滅家庭制度,並因而可能導致人獸性愛、腫瘤、治安惡化、失業、嗑藥、愛滋、黑道崛起、經濟不景氣、傳染病流行、種族、宗教、國境衝突等問題,最終成為「人將不人」的「動物世界」。

這些推論荒謬而不合邏輯,卻能被部分民眾接受,或許是因為它切合了父權社會的性別規範與台灣社會的傳統家庭觀念,以及人們對於改變現狀的恐懼。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傳統其實並非只有單一內涵,而且更重要的是,傳統的內涵事實上早已不斷在改變。過去的研究顯示,隨著全球化與時代變遷,台灣社會的傳統文化與家庭價值早已逐漸改變;新舊觀念同時並存於社會中,而形成新的社會價值觀。反同團體所謂的傳統並未如其所宣稱地那樣長期、僵化地存在於台灣社會中;而捍衛傳統云云,也只是拒絕改變現狀的託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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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性:負面而不可言說的性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婚前守貞、婚後守約」可以說是反同運動的重要主軸。符合這個條件的家將受到反同運動的擁戴與嘉獎,違規者則被貶抑與反對。藉由這樣的規範,反同運動將父權社會習而不察的厭女機制與忌性的觀點融為一體。他們對非異性戀單偶制婚姻內的性抱持著負面的看法,將性視為不可言說、不應傳授的禁忌;反同團體所愛的家,是不與孩子談性、禁止孩子探索性的家。

蓋兒.魯賓(Gayle Rubin)認為西方文化存在著「sex negativity」的性別意識形態,亦即將性視為危險的、具破壞性的、負面的,而這源自基督教文化將婚外的或非以生育為目的的性視為罪(sin)的傳統。何春蕤進一步將 sexnegativity 翻譯為「忌性」,以取其「顧忌、禁忌、忌諱及忌妒他人情慾」之意,並指出忌性在情感面上的表現可能包含對性議題的「恐懼、厭惡、噁心、不安」等負面感受。

由於忌性的性別意識形態作祟,反同運動對於性,特別是婚外的性,抱持著負面的態度。這樣的態度體現在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的立場中,便會反對性知識的傳授,而主張性教育應多向學生強調性的負面效果,例如「避孕藥的副作用、避孕藥的副作用、墮胎的危險與後遺症、性伴侶之頻繁與性病所帶給女性身體之傷害」等等,進而推廣守貞教育。

反同團體的思考邏輯是,性教育將誘導學生嘗試性行為(而同志教育則將誘導學生嘗試同性性行為),一旦有性行為就有未婚懷孕、感染性病等風險,對其未來人生造成巨大的影響;而若對性避而不談,甚或鼓吹守貞,學生就不會想要嘗試性,因此其福祉就可以獲得最大的保障。

這樣的主張,固然或許是基於對未成年人福祉的考量;但他們卻忽略了即使沒有性教育,未成年人也可能會有探索性的需求,且在性被視為不可言說的忌諱的情況下,未成年人更可能從其他管道獲得錯誤的性知識,而更加暴露在危險之中。

從數據來看,台灣自 2004 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根據歷年的「高中、高職、五專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在 2009 年時,15 至 17 歲在校青少年之中,有 13.5%曾有性行為,其中最近一次性行為有避孕者占 68.5%;到了 2017 年,有性經驗的青少年占 9.2%,而最近一次性行為有避孕者占81.5%。由是觀之,性別平等教育多年來的實施,並未如反同團體所擔憂的,造成青少年的性氾濫。反之,不僅青少年嘗試性行為的比例並未增加,青少年避孕的比例亦逐年上升。

進一步而言,反同論述不僅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主張採取避而不談或恐嚇式的性教育,更是因為其認為,唯有在婚姻中的性才具有正當性:

為何叫偷吃禁果?性行為原本是在婚姻關係中才能擁有的正當行為。當一對男女還沒結婚建立家庭,卻有了夫妻的性關係,這就叫偷吃禁果。夫妻之間的性愛為何被比喻為禁果。因為上蒼所造的都有時間性,果子若未成熟就摘來吃是苦澀的,因此,男女還未結婚建立家庭就有了性的關係就是偷吃禁果。時間未到就摘來吃當然這果子是苦澀的,違反了自然法則。因此還未結婚就有夫妻的性關係,也就是婚前性行為,這在宗教上視為淫亂。然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尚未將婚前性行為定為罪,不代表這行為是可以的、正當的。

從上述言論可以發現,反同論述認為唯有一男一女在婚姻中的性,才是正當的性,除此之外的性雖然不違法,但都是淫亂、違反自然法則、不正當的。而在婚外的性當中,青少年的性尤其被視為不健康的、應受到控制的;反同團體以保護兒少為名義,實際上不僅希望控制或者禁止兒少的性,還恐懼並反對所有非異性戀單偶制婚姻內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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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同:被汙名化的男同志(與不被看見的女同志)

厭女機制與忌性的性別意識形態又支撐著反同團體的恐同心理,三者融為一體,相輔相成,最終勾勒出反同團體所愛的家的樣貌:異性戀單偶制、父母各司其職、不允許孩子探索性、而且沒有同性戀的家。

恐同一詞最早是由心理學家喬治.溫伯格(George Weinberg)在 1972 年所提出,原意是指對同性戀抱持偏見與恐懼的心理障礙,之後則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地援用,指涉各種排斥同性戀的態度或行為,例如沒有理由的憎恨或恐懼。

反同運動的參與者時常聲稱自己既不恐同也不反同,甚至深愛自己的同志朋友;但從他們的言談之間,往往可以發現根深柢固的、無充分理由的、對於同性戀的反感。

而恐同的根源即是厭女情結。上野千鶴子在《厭女:日本的女性嫌惡》一書中引述賽菊寇(Eve Kosofsky Sedgwick)的理論指出,男性集團的成員為了維持集團中性主體身分的同質性,而對淪為性客體感到恐懼,且獲得男性集團的認可又是男人得以「成為男人」的核心;男同性戀對於厭女的男性異性戀者而言就「不是男人」,也就是性客體,因此,恐同是維持男性集團的要素之一。

反同論述之中,男同性戀及其情慾與性行為被特別強調、放大,而女同性戀的性則幾乎不曾被提起。厭女情結或許可以解釋,為什麼許多人對於男同性戀存在著深層的恐懼與厭惡,所以當反同論述特別強調男男間性行為的不忠貞、不健康時,能成功喚起大眾的不適感,進而對反同的訴求產生共鳴。相對而言,也是基於厭女情結,女性被視作是為男性情慾服務的性客體,女性的性是為男性而存在, 是以對於信仰著這樣的性別規範的反同運動而言,女同志雖鮮少成為其攻擊的標的,女女間的性卻也不被看見,因其中缺乏「性的主體」,也不被視為性。

另一方面,恐同也是忌性的性別意識形態下的產物。蓋兒.魯賓的文章分析道,在忌性的性別意識形態下,性被劃分不同的等級,賦予不同的評價。他以金字塔形容這個性價值體系:在性的金字塔中,最頂層、最有價值的性是異性戀婚姻中具生育功能的性;其次是未婚的異性戀伴侶的性;再其次是其他的異性戀者的性;接著是長期穩定的同性伴侶的性;然後是其他同性戀的性;最底層、最受到鄙視的則是諸如變性慾者、易裝癖者、戀物癖者以及性工作者等族群的性。蓋兒.魯賓進一步指出,在性價值體系中,只有異性戀單偶制婚姻內的性會被視為好的、正常的、自然的,違反這個規則的性都是不好的、不正常的、違反自然的。

出於忌性的性別意識形態,反同論述將同性戀視為非常態的、不健康的、不道德的、不正確的「性行為選擇」,並反對以法律認可之。例如有反同論述直指同志運動「將不道德說成是道德的,進而創造出自己的假道德」。也有反同團體將同性戀與戀物癖、戀童癖、戀屍癖、屎尿癖、偷窺癖、人獸交等並列,主張同性戀屬於「非常態的性行為」或「不正的性欲關係」、「逆性的情慾」,進而認為法律不該鼓勵同性戀這樣的非常態性行為。反同團體的恐同心理在這些言論中表露無遺。反同論述並藉由強調男同性戀的情慾成分,結合了社會對於肛交與愛滋的汙名,作為同性性行為是器官的誤用、會造成身體傷害與疾病傳染,因此並不健康的佐證:

同性的性行為是器官的誤用與傷害:肛門不應當成性器官使用,不僅傷害器官本身,更是違背自然,人民是無法普遍認同與接受的⋯⋯。愛滋病的傳遞與男男之間的性行為有統計上的顯著與絕對關聯。男男同性的性行為具有高度風險。同性戀關係法制化不利於國家防疫,並危害國民健康。

有趣的是,同性性行為有很多種可能性,遠遠不只肛交一種方式;例如在女同志伴侶間,指交或許是更普遍的性行為方式。但唯有肛交會成為反同團體攻擊的標的。從上野千鶴子所引述的理論來看,男男間的肛交受到猛烈的攻擊,可能是因為,在這樣的行為中,「攻者」與「受者」被混淆了,而這會引起男性集團對於被客體化的焦慮。女女間的性不被提及,一方面或許是因為此種性的模式傳染疾病的風險比異性戀的性更低;另一方面更可能是因為,根據陽形中心論(Phallocentrism),唯有陽具被視為女性性愉悅的來源,沒有陽具的性則根本不被視為性。

此外,反同論述有意識地區分「同運人士」與「一般同志」,並認為同性婚姻與同志教育等訴求並非大多數一般同志的想法,僅是同運人士的激進主張,其最終目的是「性解放」與「毀家廢婚」:

同志婚姻法制化會助長「性自由」及「性解放」的高漲,會延伸更多的家庭問題與社會問題⋯⋯同志婚姻法制化是性解放運動的棋子。藉由同性戀者結婚的議題,利用來達成另一波更激烈的性解放運動的棋子。如果同性婚姻法制化後,學校的性教育、倫理教育、生命教育必然被迫為之改觀。傳統婚姻與家庭也隨之崩潰,這似乎是同性戀運動與性解放運動的目標。

這樣的主張一方面顯示反同團體對於同志社群的意見並不瞭解,也未能察覺反同運動對「一般同志」所帶來的傷害;另一方面也曲解了性解放的意涵。始自六○年代的性解放(sexual liberation)運動的目標是將人們從性或性別的壓迫中解放出來,卻被反同團體去脈絡地解釋為性開放、性氾濫,進而反對之。反同團體對於性解放的恐懼與反對,夾雜著禁慾、守貞等觀點不再被推崇的焦慮,其背後追根究柢或許仍然是源自將女性視為男性所有物與性的客體之厭女觀點。

結語

反同團體的論述以一般人難以察覺的厭女情結為出發點,依循著父權社會的性別規範,描繪出性別、婚姻與家庭的單一樣貌,並貶抑不受這些規範拘束的性或性別實踐,藉此支撐他們夾雜著忌性與恐同的論點。而這又再次使得父權體制更加鞏固,女性更加被壓迫,同志則更加被社會排除。

在反同論述之中,厭女、忌性與恐同三者互相依存。具體而言,展現在其對於男/女的二元對立區分、父職/母職先天性差異的強調,以及對於一夫一妻、一父一母的「傳統」家庭價值與倫理道德的推崇,還有對於婚外性行為的忌諱。而在這樣的性別意識形態下,逸脫於傳統性別框架之外的同志自然而然被視為「不正常」、「不健康」的,其中男同志的性被放大檢視,並與愛滋汙名加以連結,女同志及女同志的性則徹底被忽視。反同運動並試圖切割同志運動與同志個體,進而反對同志運動所推動的性解放,縱使其對於性解放的詮釋與原意並不相符。

在反同論述中充滿諸多想當然耳、但事實卻非如此的論點,例如性別僅有客觀的生理男女兩性,或者性教育將導致學生性氾濫等等。這些論點之中混雜著性別刻板印象與錯誤的推論,使許多人難以辨別真偽,而對之全盤接受。反同運動的訴求獲得大眾廣泛接納的結果可能是:男女的二元對立被強化,以生理性別為分類標準的性別刻板印象一再被複述,既存於社會中的男女權力落差更加被鞏固。此外,非異性戀單偶制婚姻內的性被視為不道德的,不可能進入異性戀單偶制婚姻的同性戀則更被視為病態。未強調守貞的性教育與教導學生尊重差異的同志教育遭受反對,同性戀也絕不能享有與異性戀平等之婚姻制度保障。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得見:反同運動雖以「愛家運動」自稱,但他們所愛的家,是沒有同性戀的家、是人們無法從壓迫中解放出來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