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認為,先用隔離的專法,有總比沒有好,不要一步登天,好像同性伴侶想要成為配偶,是貪得無厭的事。但真相是,我和我的同性伴侶結婚,完全不會影響任何異性婚姻家庭的權利與義務。」

許秀雯律師以當事人祁家威為例,「他 1986 年挺身而出,希望國家立法讓同性可以結婚,已經三十多年了,一個人的一生,可以有幾個三十年?」台灣人民對於不正義,是有感覺的!讓我們在 11 月 24日當天,證明這件事。

同性結婚,是否另立專法的公投辯論會,於今日上午八點半開始,針對第十二案,愛家公投提出,將同性婚姻之權利,排除於民法婚姻保障之外,進行辯論。

公投第十二案內容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此案辯論,正方代表人為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曾品傑;反對方代表,為伴侶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律師,每人每次發言 12 分鐘,雙方輪流發言兩次,以下為發言重點摘錄。

曾品傑首次發言

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國家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台灣的婚姻與家庭制度,不是由少數的政治人物與司法精英來決定。

女人迷編案:這個說法有什麼問題?可透過此一鍵點選,快速捲動到許秀雯對此的回應。另外補充,大法官釋字 748 段碼 15 提到,「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為什麼我們主張,要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因為,現行民法婚姻章,使用了不少男女結合的婚姻結婚用語,所以如果我們可以保留目前婚姻用語,僅指一男一女的結合,而用婚姻以外的形式,比如說同性伴侶、同性家屬等形式,來保障同性生活的合理權益,這樣一來既能尊重目前絕大多數台灣家庭的現況,又能適度保障同性結合少數群體的法制需求。這樣比較能夠兩全齊美,也就是說兼顧多數人的婚姻現況,與少數人的保護需要。他的好處,在日常生活上首先可以減少台灣百姓生活上的不方便。

女人迷編按:目前民法婚姻章,也使用更精確用語如「配偶」,包括身分證背面。同性伴侶受民法婚姻章保障,並不會造成台灣百姓生活的不便,具體例證,可透過此一鍵,快速捲動到許秀雯對此的回應。

我國立法者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的婚姻、第三章的父母子女以下的規定,其實是以生理上的一男一女的結合作為預設基礎,所以,現行民法婚姻章有許多指涉生理男女的意義用語,或是具有生理性別理解的用語。比方說:男女當事人、父母、夫妻、已懷胎者及不能人道等。這些用語,蘊含了台灣人民的婚姻與家庭的情感,他具有維繫人倫秩序的重要意義。

當然,我們可以說條文的文字不是不能修正,但是一昧的去性別化,去更動台灣人民具有人倫與文化底蘊的稱謂用語,其實是沒有必要的。因為人是男女有別,你我的生理性別,既不會因為國家承認社會性別,或心理性別而憑空消失。同樣的,男女、夫妻、父母等用語,也根本無須因著同性結合的出現,而銷聲匿跡或削足適履。

這些具有約定成俗,或具有生理性別的稱呼,其實都應該要繼續維持不動。對於同性二人,再以同性伴侶或是同性家屬的稱呼與制度等,其他方式來維護,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永久結合關係,那這樣比較不會造成人民在生活上的困擾,否則對一般人民而言,嫁女兒的時候,你說女婿是女的;娶媳婦的時候,你說媳婦是男的,一般的台灣老百姓難以接受。

女人迷編按:同性婚姻受民法保障,並不會讓男女、夫妻、父母等用語,因此消聲匿跡,或需要改變唷。女兒與男性結婚,仍可稱呼該男為女婿;兒子與女性結婚,仍可稱呼該女為媳婦。女兒若與女性結婚、兒子若與男性結婚,家族可一起慶祝討論稱謂、接納新家族成員並表達關愛。婚姻稱謂,家庭共思共創:)

補充大法官對此疑慮的說明,於釋字理由書段碼 13:「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 1 節至第 5 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其次,在法律適用的層面上,因應男女結合與同性結合,在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具有生物上親子關係等方面本質的不同,維持現行民法婚姻章,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我們再把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永久結合關係,用特別法或是同性家屬、同性伴侶等其他形式,來加以保護。

那我們在這裡,想強調的是「太強調烏托邦式的平等適用」,無視於男女、男男、女女結合的生理因素,所導致的事務本質上,不同的規範差異,其實是避重就輕。

女人迷編按:這些因素,大法官在釋憲之前皆已經考慮過,亦召開釋憲辯論說明,可一鍵捲動至此觀看

比方說像同性結合,他性質上與民法基於分娩者為母親的前提下,因為男女結合具血緣關係,而建立的婚生推定制度、準正制度,以及認領制度,其實是不同的。不同的東西,平等適用同樣的權利義務結果,其實只會造成張冠李戴,徒增紛擾的結果。公投案編號第 12 號,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的永久結合,共同生活的權益的立法原則,這其實是釋字 748 號解釋所肯認的,也完全在釋字 748 號解釋所揭示的立法形成範圍之內。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748 號解釋,其實並沒有宣告現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關於結婚,僅限於一男一女的規定本身違憲。比方說,在他的解釋理由書段碼 18「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力、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也就是,現行民法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本身,其實是沒有違憲的。這個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也不會因為釋字 748 號而有所改變,那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提出公投案第十案的理由。

女人迷編按:一男一女結婚並無違憲,是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排除同性婚姻,受大法官宣告違憲,男女婚姻當然不因大法官釋字而改變。既有婚生推定、準正或認領權利,亦不因此受到影響。例證,可一鍵捲動至下文觀看

也就是說,現行民法規定運作良好,一男一女的結合完全符合社會通念,所以我們認為這部份就不要去動。至於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正當權益,我們另外透過婚姻以外的形式來加以保護。

許秀雯首輪發言:

我是台灣伴侶推動聯盟的常務理事,許秀雯律師,同時也是去年大法官 748 解釋的訴訟代理人,祁家威先生是我的當事人。

過去一週,我其實嚴重過敏與感冒,但我知道今天還是得來,從伴侶盟與許多夥伴開始推動婚姻平權的議題,過去六七年,我常在不同場合遇到曾品傑先生,作為反同基督教陣營推派出來的教授代表。

曾先生首先介紹法學教授的身份,您所發表的法律意見,請問是基於教友身份、還是基於法律專業的身份呢?去年大法官釋憲之前,三月份,您接受基督教論壇報採訪,勉勵年輕一輩基督教有志法律事業的年輕人,「當法律價值與聖經價值相牴觸的時候」,您說要選擇聖經價值,且要反過來以自身專業法律來論證,使現行或未來法律不要牴觸聖經價值,這才是基督徒法律人該做的事。

關於民法婚姻制度到底是不是應該排除同志,把民法婚姻繼續保留給異性戀來專用?如果曾先生不能釐清,是以教友身份還是教授身份發表意見,我們恐怕會混淆憲政的價值與聖經的價值。

第二點,我很清楚為什麼站在這,作為一個執業超過二十年的律師,我接觸過非常多的同志伴侶,他們因為身份關係,沒有得到合理平等的保障,遭遇非常多悲劇。你說這些悲劇是否可以避免,是的,這都是人為的悲劇。作為執業律師與女同志,我可以幫當事人處理離婚案件、協調剩餘財產分配、協調監護權歸屬,曾先生站在愛家公投的代表人位置,卻認為我不該擁有資格,使用婚姻制度。

這讓我想起一個小故事,與所有人分享。美國事實上,曾是不允許女性從事律師的行業,甚至他們認為,律師(Lawyer)這個字從定義上來說,就是男人才可從事的職業。當時,想從事律師的女性為此打官司,最高法院判決,律師行業應保留給男性,因為女人按照造物者律則,最合適的位置,是屬於家庭,要成為妻子與母親。經過非常久的努力,美國現在有非常多女律師,就和台灣一樣。讓女性成為律師,律師這個字,不需要被重新定義,內涵也沒有改變,這個執業助人解決法律紛爭的性質與功能,也沒有變化、不需要創造一個新的字代替律師,給女性的律師來專用。

保障同性結合,不能使用民法婚姻,要使用同性伴侶或者同性家屬,那就好比,許秀雯,你通過律師考試,因為你是女性或女同志,你必須自稱,自己是法師。荒謬的程度,就是如此。

同一套法律,為什麼不能適用在同性配偶身上呢?曾先生所舉的所有理由,大法官都已經考慮過了,生理與倫常理由,在 748 號亦已經解釋,「是否生育不是結婚的要件,不能以這樣的理由,來排除同性結婚的資格。」

所謂法律上的稱謂,曾先生不斷混淆視聽,光是我國的民法就有不同,有地方稱呼夫妻、有地方稱呼配偶,各位的身分證如果翻過來看,寫的也是中性化的稱謂,叫「配偶」。至於戶籍登記上的種種稱謂,異性戀的家庭婚姻,也可以不受影響,因為這些稱謂都可以全數加以保留,不可能為了這些技術性的理由,去排除同性伴侶享有結婚的權利。

12 號提案讓人覺得痛苦和卑鄙,重點明明是排除於民法婚姻之外,用語竟然用了保障這兩個字。

不論是愛家第十案,或者第十二案的專法公投,搭配釋字 748 來看效果是什麼,千萬不要被愛家公投說法給矇騙。

非常多人以為,在第 10、12 案投下同意票,同志就不能結婚了,真的是這樣嗎?釋字 748 已經清楚指出,民法只保障異性結婚、不保障同性結婚,這件事是違憲的,他確實給了立法者一定的立法形成範圍,可是大法官給的底線非常清楚,這個立法不論什麼樣的形式,必須保護同性二人的結婚自由。

結婚自由,絕對不是登記為同性伴侶、同性家屬,這是刻意扭曲大法官歷來對婚姻自由的定義。甚至大法官在釋字 748 號重新清楚說明,結婚自由,指的是適婚年齡的人民本來就有結婚自由。結婚自由,包括是否結婚、以及與誰結婚的自由。

大法官也說了,兩年的修法期限,也就是到明年 5 月 24 日為止,如果立法機關怠惰,是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讓同性二人可以依民法婚姻章現行規定登記結婚,甚至不需要修法,就可以登記結婚,這意味著什麼,意味同性配偶,直接適用民法,大法官認為,沒有任何問題。

曾品傑先生說的,不要造成大家生活上的不便,如果一件事情涉及人的基本權利,不論多數人的觀念如何,都應該被實踐,就如身心障礙、原住民乃至同志結婚的權利,都是一樣的道理。我也不認為大多數台灣人支持的,是只想要把一男一女的婚姻,當作唯一的真理、唯一神聖的東西。為什麼這麼多反同基督徒不肯讓同性伴侶使用結婚的權利,說到底就是不肯平等適用,這與隱藏的宗教信仰有關係。這些反同基督徒,只佔台灣少數人口,認為聖經所說的婚姻制度,是神所創立的,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是讓亞當和夏娃的結合,而非約翰與史蒂夫的結合。

因為這樣的信仰立場,使他們非常偏激地想要把信仰立場干預憲政、法治、干預世俗的民法婚姻。

您可以有您的宗教信仰,我們也尊重,但我們討論的是民法婚姻。作為法學者,您應該也很清楚,在台灣作為憲政國家的架構底下,大法官所做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即便愛家公投 10、12 通過,能夠拘束的最多就是立法形式,也就是另立同性婚姻法,保障內容必須跟民法一模一樣,這也是中選會主委六月受訪時所表示。既然是一模一樣,為什麼,就是不能讓民法擴大保障範圍?

曾品傑二次發言

謝謝許小姐的問題,我是完全以法律角度來回答問題。

婚姻規定有不足,在這個範圍之內,與憲法意旨有違。大法官沒有說,現行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違憲。而是有所不足,在這範圍內與憲法意旨有違。

大法官解釋理由書段碼 17,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在這一部分要去補足。段碼 17「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所以他這裡也講的很清楚,就是現行法治有規範不足的地方,沒有讓同性二人可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在這部份要去補足。

大法官解釋,所謂的婚姻自由,其實是指同性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所以,他的婚姻自由,是指同性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也就是同性二人可以自由自主成立永久結合的關係。至於以何種形式來達成婚姻自由,也就是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釋字 748 號解釋指出,可以用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來補足保障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

上述釋字 748 號解釋,婚姻自由是指同性二人可以永久結合關係,從未限定對於同性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僅能用結婚或是婚姻法律名稱為之,也從未曾禁止透過結婚或婚姻以外的法律制度來補足,保障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所以我們看到在釋字 748 號的主文中提及「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為什麼大法官會說「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這段話?

我們需要回到 2017 年 3 月 24 日,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 748 號解釋前的兩個月,曾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提出四個法律爭點。其中第四個法律問題爭點「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及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也就是說,大法官提問「以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來補足達成同性二人的永久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以及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全保障?」

對此,釋字 748 號的解釋主文提到「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大法官怕大家看不懂,在他的解釋理由書段碼 17,進一步闡述「至於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

公投案的第十二案的主文就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其實就在釋字 748 號解釋理由書段碼 17 的文意範圍。

女人迷編按:段碼 17 的這句話完整內容為,「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目的,是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形式讓立法者決定,然而公投 12 案,只講同性別共同生活權益,不提且刻意排除大法官所言同性兩人「婚姻自由與平等保護」,為什麼呢?

行政院在兩天前,11 月 2 日的週五,公告公投第十案與第十二案的行政院意見書,寫到:憲法保障同性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釋字七四八號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改變。至以何種形式,這是立法形成的範圍。我們要說行政院意見書曲解大法官意見書。擺明不管公投結果,就是要這樣做(依憲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利),電視機的鄉親朋友,你覺得這樣是對的嗎?

許秀雯最後發言:

各位全國電視機朋友大家好,其實我們可以稍稍環顧,現在國際上,在婚姻平權立法是什麼狀況。

把時間到推回 2001 年四月一日午夜,也就是阿姆斯特丹市凌晨過一秒的時候,阿姆斯特丹市的市長,為四對同志伴侶證婚。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為什麼選擇在午夜過一秒就來舉辦婚禮?因為在那一秒,法律生效,荷蘭的同志,連一秒鐘的平等,都不想再失去了。

在這之前,荷蘭政府其實開放伴侶制度,讓同性或異性的同性伴侶,都可以登記為伴侶,內含權利義務,也都與婚姻非常相近,最後荷蘭政府與民眾發現,名分與名稱的不同,在文化象徵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同性伴侶不能如異性伴侶一樣,永遠選擇結婚權力,仍是次等化的對待。同時,也保留伴侶制度,讓同性或異性伴侶,可以選擇伴侶制度來使用。

在荷蘭之後,我們看到非常多國家,包括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南非、阿根廷,目前為止有二十五個國家保障婚姻平權,在地理上遍佈歐洲、北美、南美、紐西蘭,這些地區,在語言宗教文化與政治情勢上,都有非常多的差異,很多國家,基督教與天主教還佔人口百分之八十或九十以上,為什麼在有這麼多差異的狀況下,這些國家卻不約而同在過去這些年,通過同性婚姻,決定平等保障同性二人結婚的權利呢?為什麼?

因為人類是有能力透過反省、克服偏見、改進錯誤,這些國家意識到過去次等化或排除同志結婚的權利,是不當對待,所以他們改正歷史上的這些錯誤。大法官在去年 748 釋憲也已經明白指出,同性二人結婚,就是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結婚自由,如果不允許同性平等享有結婚權利,平等於民法婚姻義務的保障,會構成性傾向的歧視,違反我國憲法平等權。

很多在婚姻平權這條路奮鬥努力、等待的朋友,常常會問,平等到底還要等多久,對當事人祁家威來說,從 1986 年挺身而出,希望國家可以立法讓同性可以結婚。已經過去三十多了,我們必須要問,一個人的一生,可以有幾個三十年?許多人會認為,可以慢慢來,先用隔離的專法保障,有總比沒有好,不要一步登天,好像同性伴侶想要成為配偶,是非常貪得無厭的事情。但真相是什麼?真相是,今天如果我和我的同性伴侶結婚,完全不會影響這世界上任何一個異性婚姻家庭的權利與義務。異性戀家庭要怎麼稱呼彼此、建立的人倫關係,沒有改變,沒有人因此受到傷害。

我相信台灣人民,對於不正義,是有感覺的,我相信台灣社會是多元文化的社會,落實釋字 748 號保障婚姻平權,我認為是台灣社會邁向更平等、美好的開端。

同性婚姻保障,不是反同宗教組織煽動民粹,說大家可以接受嗎?就認為要推翻大法官決定。台灣是憲政法治國家,公投固然是民主的一種形式,也不能把民主膚淺地簡化成多數決。民主使我們成為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國家,有違憲審查制度,就是要制衡立法的瑕疵,當立法者不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大法官有權依據憲法宣告這個狀態是違憲的,要求政府加以改善,不是用民粹方法,訴諸公民投票,就可以加以推翻。

其實有非常多反同的宗教組織強調,必須拼經濟,不要搞性別議題。最荒謬可笑的是,這三項愛家公投的法律效益,就算同意票高達 495 萬,同性還是可以結婚,因為憲法法院已經決定可以了,他們卻花三億元,弄這個愛家公投。就算各位對愛家公投投下同意票,也無法阻止同性可以結婚的事實。最多能夠達成的是同性婚姻法,必須等同民法婚姻的保障。既然保障必須相同,也必須叫做婚姻,那到底為什麼要這樣勞師動眾,花了三億元,弄這個愛家公投,最後同性,還是可以結婚。

禁止實施同志教育此案,更為可笑,按照教育部的看法,這一案,更是窒礙難行。我們在 11 月 24 會領到三張愛家公投的公投票,分別是 10、 11 、12 號,請投下不同意票作為政治表態。雖然實際上,這三案的法律效力非常有限,只能拘束立法形式,無法阻止同性結婚的權利,但我們要對歧視、對隔離說不,要對自稱愛家實際害人的公投提案說不。

從歷史經驗可看到,採取隔離立法的國家,這些國家花了很長的時間、更多的成本,例如德國,它曾經採取一個隔離式的專法,為國內反同組織津津樂道,後來花了十五年的時間,多少司法訴訟與各式各樣的行政成本,最終仍是要讓同性能夠獲得可以平等結婚的權利。英國、奧地利,也同樣走過這些隔離專法的路,最後都發現,這條路是行不通的,邏輯與道理都行不通,走隔離專法,就是在說同志公民是次等的。

所有支持專法、另立專法給同性伴侶的論述,說得像為了守護家庭、為了下一代、傳統家庭價值,卻是掩藏一個事實,就是他們認為,同志公民是次等的人、不好的人,但是說不出口,為了掩飾這樣的心態,只好使用非常多包裝過的言詞來煽動輿論,希望大家能夠阻止同性伴侶的權利被實現。

在過去六七年,也可以看到反同基督教陣營一路的變化。最早,他們是說,根本完全不需要保障、不需要立法,或者說,如果要立法,那就單點就重要權益給予若干保障就好。等大法官釋憲,知道這件事擋不住,他們仍希望能夠阻止、拖延平等的權利被實現。這樣的心態,真的非常可悲。這一案卑鄙的地方,就是第 12 案明明想把同志從民法婚姻排除,字眼用的卻是保障。排除與隔離,就是歧視。

請對第 12 案,投下不同意票,謝謝。